(上海市)徐汇区食品安全工作综合评价办法
颁布机构: |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上海市 |
适用领域: |
食品卫生 |
生效日期: |
2007/04/03 |
颁布日期: |
2007/04/03 |
颁布机构: |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上海市 |
适用领域: |
食品卫生 |
生效日期: |
2007/04/03 |
颁布日期: |
2007/04/03 |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区食品安全联席会议办公室制定的徐汇区食品安全工作综合评价办法的通知
(徐府办发〔2007〕8号)
区政府各有关委、办、局,各街道、华泾镇:
区食品安全联席会议办公室制定的《徐汇区食品安全工作综合评价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OO七年四月三日
徐汇区食品安全工作综合评价办法
第一条 综合评价目的
为督促本区各食品安全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积极履行职责,有效评价食品安全专项整治成果,积极推进食品放心工程,保证人民群众食品消费安全,徐汇区食品安全联席会议根据国家有关部门的要求,结合徐汇的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综合评价原则
综合评价遵循“客观公正,求真务实,以评促管,正确导向”的工作原则。
第三条 综合评价内容
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3号文)和《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本市食品安全有关监管部门职能的决定》(沪府发〔2004〕51号文)中对各部门的分工安排,以及区食品安全联席会议确定的各成员单位的工作职责,以考核各单位本职工作为主,辅以工作协调、宣传工作、信息传报等指标,全面评价食品安全监管职能履行情况和食品安全整顿、治理成果。对成员单位具有开拓性或创新性的工作,将给予加分。
第四条 综合评价实施
综合评价每年一次,由区食品安全联席会议办公室根据本办法要求及该年度的工作部署制定综合评价实施细则,经各成员单位讨论通过后遵照执行。
评价时间安排在每年11月份。由区食品安全联席会议办公室牵头,部分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参与组成若干评价小组,采取听取汇报、抽查资料、实地检查等形式对各相关单位年度食品安全工作进行综合评价。
各成员单位事先整理相关资料,撰写自评报告。
各街道、镇食品安全联席会议参照本办法对辖区内的有关成员单位进行评价,评价结果作为区食品安全联席会议对部门综合评价的指标之一。
第五条 综合评价报告
区食品安全联席会议办公室根据综合评价结果对各部门和各街道、镇进行分列排序,并向成员单位通报,同时向区政府报告。对实施食品安全放心工程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对问题突出单位提出整改要求。
徐汇区食品安全联席会议办公室
二OO七年元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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