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关于进一步加强边界道路市容管理工作的通知
颁布机构: |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上海市 |
适用领域: |
市容环境 |
生效日期: |
2007/07/20 |
颁布日期: |
2007/07/20 |
颁布机构: |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上海市 |
适用领域: |
市容环境 |
生效日期: |
2007/07/20 |
颁布日期: |
2007/07/20 |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边界道路市容管理工作的通知
(徐府办发〔2007〕24号)
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华泾镇:
为建立健全科学高效的城区管理机制、推进社会主义和谐城区建设,针对当前部分区区边界道路和街道边界道路市容管理力度不足、效果不佳的情况,按照“迎特奥、迎世博”和社区精细化管理的要求,就进一步加强边界道路市容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发挥各街道、华泾镇在社会管理、公共服务中的牵头协调、综合管理和有效监督作用,强化对区区边界道路、街道边界道路的市容管理工作。区市容管理局、城管大队要加强对边界道路市容的日常管理,并积极配合有关街道(镇)开展专项整治。区建设交通、公安、工商、规划、房地、环保等职能部门要各司其责,支持各街道、华泾镇和有关职能部门的市容管理工作。
二、区区边界道路的市容管理是提高城区管理水平、展现城区文明形象的一个重要方面。有关街道(镇)一方面要牵头区有关职能部门,在边界路段加强本区市容管辖范围内的依法行政工作;另一方面要主动联系兄弟区的相邻单位,建立起有效的边界道路协同管理机制。各行政执法部门要优化力量配置,在重点路段、重点时段加大管理力度,维护和提升区区边界道路的市容市貌水平。
三、对街道边界道路中的中小道路市容管理,实施“一方为主牵头,多方协同配合”的工作机制。即确定边界道路一侧的街道办事处作为该路段市容管理的主责单位,有责权牵头道路另一侧街道办事处及相关职能部门,对该边界路段(含两侧人行道)开展市容管理方面的综合执法工作。中小道路指城市道路等级分类中的次干道、支路。
关于主责街道的确定,遵循以下3条原则。一是管理任务与责任一致原则,即将边界道路一侧市容管理任务较重的街道,作为该路段市容管理的主责单位;二是道路管理相对完整性原则,即在条件许可情况下,由一个街道作为一条完整路段市容管理的主责单位;三是责任分配适度均衡原则,即合理分配每个街道在边界道路市容管理中的责任,使各街道的工作量基本均衡。
对城市道路等级分类中的快速路、主干道以及非市政道路的边界地区,继续实施现行的管理工作机制。其中,漕宝路(漕溪路-柳州路)作为光大会展文明示范标志区域内的路段,继续由漕河泾街道牵头田林街道开展管理工作。
四、各街道、华泾镇要按照“管理出实效”的要求,落实工作力量,主动跨前一步,切实做好区区边界道路、街道边界道路的市容管理工作,杜绝责任范围内的乱设摊、乱搭建、乱张贴、乱涂写、乱刻画、乱吊挂、乱堆放等行为,规范破墙开店、门面装修改建、广告标识设置等行为,保持市容市貌的整洁有序。各街道、华泾镇对本行政区划范围内的市容管理,应按照疏堵结合的原则,做好相关的疏导分流工作。区城管大队等部门要根据以上办法,对内部管理机制作相应调整,条块合力,加强边界道路的市容管理工作。
五、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街道边界道路市容管理工作的主责单位表》(略)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七年七月二十日
------E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