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黄浦区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规定的通知
颁布机构: |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政府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上海市 |
适用领域: |
职业健康安全综合管理 |
生效日期: |
2012/04/06 |
颁布日期: |
2012/04/06 |
颁布机构: |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政府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上海市 |
适用领域: |
职业健康安全综合管理 |
生效日期: |
2012/04/06 |
颁布日期: |
2012/04/06 |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区安委会办公室制定的黄浦区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规定的通知
(黄府发〔2012〕10号)
区政府各委、局、办,各街道办事处:
区政府同意区安委会办公室制定的《黄浦区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规定》,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一二年四月六日
黄浦区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
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本区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落实安全生产行政责任,强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上海市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区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安委会”)在区政府领导下,负责研究部署、指导协调本区安全生产工作;研究提出本区安全生产工作的重大方针政策,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完成区政府及其市安委会交办的其他安全生产工作。
区安委会成员单位由区有关部门和单位组成。
区安委会办公室设在区安全监管局,承担区安委会日常工作。
第三条 区安委会成员单位应当认真履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规定确定的各项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自觉服从区安委会的领导和协调,并接受区安委会监督。
第二章 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第四条 区安委会成员单位工作职责:
(一)宣传、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二)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责任制和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定期对落实和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考核。
(三)根据国家和本市的相关要求,制定相关安全生产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四)定期研究安全生产工作,召开本部门、本行业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分析本行业的安全生产形势和情况,研究部署防范事故的工作措施和方案,协调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五)制定相关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组织演练。
(六)严格按照规定,报告事故情况。
(七)分解落实区安委会下达的安全生产目标和工作计划。
(八)负有行政许可职权的部门对涉及安全生产事项的审批项目,要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审批。
(九)组织开展各类专项整治和安全检查,解决本行业存在的安全生产突出问题,消除事故隐患。
(十)负有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建立健全重大危险源和重大事故隐患管理档案,督促有关责任单位制订危险源监控和重大事故隐患整改措施,并组织落实或监督有关单位实施。
(十一)负有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建立和完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机构,落实安全监督管理人员及工作经费。
(十二)完成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区发展改革委工作职责:
(一)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
(二)经区安委会联审通过,需安排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基础设施及隐患治理等有关建设项目,及时做好项目立项审批工作,并安排资金计划,对投资计划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在审批、核准、备案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时,根据安全质量风险评估的要求,对新建、改扩建建设项目是否落实安全技术措施及经费保障进行审核。
第六条 区教育局工作职责:
(一)履行教育系统(含民办学校)的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加强安全检查,监督各类学校履行安全管理责任,组织或配合查处学校安全管理方面失职、违法行为。
(二)将安全教育列为学校日常教育的重要内容,普及安全知识,组织师生、员工开展事故警示教育活动,定期组织开展应急逃生演练,提高师生、员工的自我保护能力。
(三)指导各类学校加强学生校外社会实践活动的安全管理。
(四)加强接送学生车辆的监督管理。
(五)负责组织实施各类学校校舍安全工程的监督检查。
第七条 区科委工作职责:
(一)将推动安全生产科技进步纳入本区科学技术发展规划和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安全生产重大科技攻关、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的指导工作,推动安全生产科研成果的转化应用。
(三)配合有关部门指导、督促科技产业行业的安全生产,指导科技企业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防止事故的发生。
第八条 区公安分局工作职责:
(一)对本区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指导、监督消防机构履行法定消防安全职责。
(二)负责本区道路交通安全的管理。预防道路交通事故,维护道路交通秩序,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
(三)负责民用爆炸物品和烟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对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运输及烟花爆竹运输、燃放环节实施安全监管。
(四)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按照“承办者负责、政府监管”的原则,负责对需安全审批许可的大型群众性活动实施安全管理。
(五)履行本区危险化学品公共安全管理职责。依法履行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监督职责,并对相应持证单位及个人购买、运输、储存、使用剧毒化学品及其执行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六)依法查处涉及安全生产的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协助、配合有关部门对生产安全事故进行前期处置和应急救援,参与有关事故的调查处理。
第九条 区公安消防支队工作职责:
(一)根据本区消防工作现状和消防安全形势,组织开展针对性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督促、指导和协助有关单位做好消防宣传教育工作。
(二)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规范,开展消防行政许可工作。依法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遵守消防法律、法规的情况开展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反消防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并督促落实整改。
(三)负责组织实施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和督查,实施重大火灾隐患挂牌督办和治理,指导、督促有关责任单位落实整改。
(四)组织、指挥火灾扑救工作,负责调查火灾原因,统计火灾损失。
(五)参加政府统一领导的重大灾害事故和其他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应急救援工作。
第十条 区监察局工作职责:
(一)参加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贯彻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督促行政监察对象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二)参加区政府授权组织的安全生产责任事故调查处理。
(三)督促、指导各级监察机构按照职责分工,参加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会同有关部门对事故责任追究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区司法局工作职责:
(一)将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纳入公民普法的重要内容。
(二)会同有关部门宣传普及国家和市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指导、监督法律服务工作者提供安全生产法律服务,对经济困难的公民依法提供安全生产法律援助。
第十二条 区财政局工作职责:
(一)落实政府安全生产投入。将本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二)研究完善安全生产经济政策,配合有关部门对安全生产经济政策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工作职责:
(一)将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安全生产知识纳入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职业教育、继续教育和培训学习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将安全生产职责履行情况作为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录用、晋升、奖惩、考核的重要内容。
(三)综合管理区工伤保险工作。负责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和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的待遇审核支付。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执行工伤保险政策的情况。监督生产经营单位按规定履行对事故伤害者或职业病患者的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义务。指导农民工培训教育工作。
(四)指导职业培训机构开展安全生产知识培训。指导职业培训机构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和落实防范安全事故的措施。
(五)规范生产经营单位用工行为。综合管理本区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工作,依法查处损害女工、未成年工劳动健康和非法使用童工的违法行为。
第十四条 区规划土地局工作职责:
将安全生产条件纳入编制城乡建设规划的前置条件,并作为审批规划和批准建设项目的重要依据。
第十五条 区环保局工作职责:
(一)履行本区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污染防治的环境安全监督管理职责。负责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生产、销售、使用以及放射性同位素转让、储存和废弃物处置的统一监管;按照有关规定,查处涉及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违法行为,负责放射性污染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协助公安部门监控和追缴丢失、被盗的放射源。负责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二)履行本区废弃危险化学品和危险废物处置环境安全的监督管理职责;负责调查重大危险化学品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负责有毒化学品环境污染事故现场的应急监测,对事故产生的污染物提出处置建议。
(三)指导、监督有关单位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三同时”指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的措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做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和竣工验收等建设项目的环境管理;依法履行本区企事业单位排放污染物的环境安全监督管理职责,依法查处污染和破坏环境的行为。
(四)指导、协调开展生产安全事故次生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救援。
第十六条 区建设交通委工作职责:
(一)负责城区道路、公路等区政设施的安全运营管理。
(二)履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行政管理职责,负责本区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发等;研究制定本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三)组织协调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工程、综合管线突发性事故处置,按照有关规定组织或参加建筑事故的应急救援,参加建筑伤亡事故的调查处理。
(四)负责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重要设备材料招投标等的承发包市场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区商务委工作职责:
(一)协助做好商贸行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二)重点推进区域内重点路段、重点区域(南京路、淮海路、外滩、豫园、新天地)社会商贸企业的安全管理,贯彻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协助街道组织开展日常安全隐患排查工作,落实安全防范措施。
(三)加强对工业园区、创意园区等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的检查指导。
(四)协助有关部门实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区卫生局工作职责:
(一)负责本区卫生系统的安全监督管理。指导医疗机构做好医疗废弃物、放射性物品安全处置管理。
(二)按照职责分工,负责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环境卫生和学校卫生的监督管理。
(三)指导协调生产安全事故的医疗卫生救援。负责危险化学品的毒性鉴定和危险化学品事故伤亡人员的医疗救护工作。负责中毒事故的检验、监测,以及职业急性中毒事故的紧急救护和医疗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对事故现场实施紧急处置、救护以及防疫处理。
第十九条 区国资委工作职责:
(一)指导、督促、检查区国资委直属企业的安全生产。
(二)协调解决区国资系统企业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做好对企业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职责的业绩考核。
(三)按照有关规定,参与监管企业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会同有关部门落实事故的责任追究。
第二十条 区工商分局工作职责:
(一)依法对企业登记注册中涉及安全生产的有关前置审批事项进行审查,对未取得前置审批批准文件、证件的,不予登记。
(二)依法配合有关部门监督管理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危险物品的市场经营行为,配合有关部门打击非法、违法经营危险物品行为。
(三)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对有关部门撤销许可的企业,依法督促其办理变更经营范围或注销登记;配合有关部门依法查处取缔未经安全生产(经营)许可的企业。
(四)配合有关部门加强对商品交易市场的安全检查和促进市场主办单位依法加强安全管理。
第二十一条 区质量技监局工作职责:
(一)承担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职责。负责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等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
(二)依法对特种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使用和检验检测实施安全监察。
(三)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组织查处特种设备的非法生产、使用行为;依法对列入强制检定目录的安全防护方面的工作计量器具实行强制检定的情况进行监督。依法监督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作业人员的资质资格。
(四)负责对列入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发证目录的危险化学品及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工业产品许可证的证后监管及产品质量监督。
(五)负责本区特种设备事故隐患、重点监控单位和设备的监督检查。组织编制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
(六)依法组织或参与调查处理特种设备一般事故并进行统计分析。
第二十二条 区文化局工作职责:
(一)指导、监管本系统(区域内行业)设施、设备的安全管理工作。督促相关单位排查和消除事故隐患,做好事故防范。
(二)配合有关部门共同开展安全生产重大宣传活动。
第二十三条 区体育局工作职责:
(一)组织领导、研究解决区体育系统的安全工作。
(二)对体育局主办或承办的重大体育竞赛活动履行好安全责任。
(三)督促检查本系统安全监管(管理)职责的落实情况。
(四)组织调查体育系统重大安全事故。
第二十四条 区绿化市容局工作职责:
负责本区绿化和市容环境卫生各企事业单位的安全监管。
第二十五条 区旅游局工作职责:
(一)配合有关部门对旅游安全实行综合治理,协调配合处理旅游安全事故。
(二)全年“黄金周”期间,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对小旅馆的安全生产工作的联合大检查。
(三)协调有关部门对小旅馆的宣传教育和安全生产培训工作。
第二十六条 区政府法制办工作职责:
(一)负责审查有关部门报送区政府的涉及安全生产方面的规范性文件。
(二)审理涉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方面的行政复议案件;指导、监督本区安全生产方面的行政执法工作。
第二十七条 区政府新闻办工作职责:
(一)负责指导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新闻发布和宣传报道。配合有关部门及时宣传区委、区政府为保障安全生产所采取的各项措施,引导舆论客观、真实、全面地反映本区安全生产工作。
(二)及时协调、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安全生产事故及其它突发事件信息的发布。
第二十八条 区总工会工作职责:
(一)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企业和个体工商户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
(二)按照有关规定,参加生产安全事故和职业危害事故的调查处理,代表从业人员对防范和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
(三)组织开展群众性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安全技能竞赛活动。组织从业人员开展安全生产群众监督检查,对生产经营单位不履行安全生产职责,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侵犯从业人员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纠正意见。
第二十九条 区民政局工作职责:
(一)负责本系统所属单位及养老院(福利院、老年公寓等)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二)参加相关事故的调查处理。
第三十条 区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工作职责:
(一)负责督促物业服务企业按照《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等有关法规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落实房屋安全管理服务职责。
(二)负责本区房屋拆除、维修、改造施工的安全监管。
(三)按照《上海市建筑玻璃幕墙管理办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职责。
第三十一条 区民防办工作职责:
(一)负责地下空间安全使用的综合协调管理。
(二)承担化学事故应急救援的相关工作,参与危险化学品事故的调查处理。
第三十二条 区食品药品监管分局工作职责:
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组织协调应急救援所需药品、医疗器械的供应及确保其质量安全。
第三十三条 区委宣传部工作职责:
(一)将安全生产作为本区社会宣传的重要内容,纳入规划和年度计划,指导各级宣传部门和新闻单位组织实施。
(二)开辟本区安全生产公益宣传通道、宣传专栏;组织各新闻单位宣传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报道安全生产先进典型及重大安全生产活动。
(三)指导各级宣传部门和新闻单位对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和生产经营单位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情况实施舆论监督。
(四)协同有关部门开展各种形式的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活动,协调有关新闻单位刊播本区安全生产重大事项公告和通报。
(五)正确把握舆论导向,引导新闻媒体客观报道突发事件,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维护党和政府的形象及社会稳定。
第三十四条 区编办工作职责:
(一)统筹本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工作职责的制定与调整工作。
(二)综合协调部门之间的职能关系,为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制提供指导与服务。
第三十五条 团区委工作职责:
(一)将宣传贯彻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开展安全生产法制教育、普及安全生产科技知识列入共青团活动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共青团员和青年从业人员参加各种形式的安全生产宣教活动,协助各级党委、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做好安全生产工作。
(三)带领广大共青团员和青年从业人员学习安全生产知识,掌握安全操作技能,提高防范事故的能力。
第三十六条 区人武部工作职责:
(一)履行管辖单位的安全管理职责,督促、指导管辖单位建立健全安全责任制,完善安全技术措施和条件,排除各种事故隐患,做好事故防范。
(二)发生重特大事故或重大灾害事故时,根据区政府或区安委会的请求,按有关规定参加应急救援和事故抢险。
第三十七条 区安全监管局工作职责:
(一)承担工矿商贸行业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责任。按照分级原则,依法监督检查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国家行业标准情况,督促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依法查处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
(二)负责危险化学品经营、储存、使用和烟花爆竹经营、储存的安全监督管理。
(三)依法组织生产安全、职业危害事故调查处理和统计工作,监督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的落实情况。
(四)组织、指导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按照有关规定,组织、指导并监督特种作业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和爆破作业人员除外)的考核工作和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资格考核;监督检查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培训。
(五)承担区安委会的日常工作和区安委会办公室的主要职责。
第三十八条 区市政委工作职责:
(一)负责本区职责范围的安全监管。
(二)负责景观灯光、户外广告的安全监管。
第三十九条 区政府机管局工作职责:
负责区机关大楼、大院等相关办公区域的安全管理和设施的基本建设项目的安全监督管理,负责对所属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隐患排查治理,重点做好生产安全预防工作。
第四十条 区残联工作职责:
主要负责管理、协调和实施“阳光之家”、“阳光基地”、“阳光工场”、“阳光心园”、“残疾人活动中心”的安全生产工作,完善无障碍设施,做好残疾人康复安全工作,协助社区积极参与安全社区建设工作。
第四十一条 街道办事处工作职责:
(一)按照《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的要求,完善社区安全生产检查网络。
(二)对辖区内高危行业和较大危险行业以外的生产经营单位实施安全生产日常检查,并协助有关部门实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三)整合资源持续推进安全社区建设。
第四十二条 企业(集团)公司工作职责:
(一)对所属企业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完善对下属企业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职责的业绩考核机制,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制订应急预案等并定期组织各类应急演练。
(二)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按有关法律法规要求,配备安全生产负责人和管理人员,落实安全生产资金的投入。
(三)认真做好安全生产隐患的排查整治,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
第三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本规定由区安委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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