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关于加快推进太阳能光电建筑应用工作的通知
颁布机构: |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陕西省 |
适用领域: |
节能与资源利用 |
生效日期: |
2012/06/25 |
颁布日期: |
2012/06/25 |
颁布机构: |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陕西省 |
适用领域: |
节能与资源利用 |
生效日期: |
2012/06/25 |
颁布日期: |
2012/06/25 |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快推进太阳能光电建筑应用工作的通知
(陕建发[2012]164号)
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委、规划建设局)、财政局,杨凌示范区规划建设局、财政局,西咸新区规划土地环保局、财务管理中心,省机关事务管理局:
为进一步加快推进太阳能光电技术在我省城乡建筑领域中的应用,加大项目建设力度,提升太阳能光电建筑应用水平,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发展太阳能光电建筑的重要意义
推动太阳能光电建筑应用是促进建筑节能的重要内容,是有效降低对石化能源消耗,改善建筑用能结构的主要途径,是发展绿色建筑的重要技术措施。当前,我省光伏产业快速发展,正处于规模化、专业化发展的关键时期。加快推进我省太阳能光电建筑应用工作,拓展省内应用市场,有利于促进我省光伏产业的健康发展,促进全省经济稳定增长。
二、加快推进太阳能光电建筑应用
各地要加大太阳能光电建筑应用的推进力度,将其纳入到城市规划和重点地区城市设计中,充分利用建筑物屋面、立面,加快建设太阳能光伏发电系统。
2012年6月30日起,新建大型公共建筑、居住小区、市级以上工业(农业)园区以及高等院校等,具备条件的应当安装太阳能光伏发电系统。在不影响建筑的效果、结构安全、功能和使用寿命的前提下,鼓励对既有建筑进行太阳能光伏发电系统加装改造。
三、推广先进适用的太阳能光伏技术
鼓励发展分布式太阳能光伏系统。太阳能光伏技术的建筑应用,应优先采用“自发自用”离网型独立光伏系统或者用户侧并网型太阳能光伏发电系统,采用性能先进的光伏组件产品,优先使用本省光伏产品组件。
鼓励太阳能光电建筑的一体化建设。新建建筑采用太阳能光伏系统,应与建筑工程进行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达到光伏系统与建筑的良好结合。鼓励采用光伏屋面材料、光伏玻璃幕墙等与建筑材料复合在一起的建材型光伏构件。
四、2012年太阳能光电建筑推广工作有关要求
(一)各地要在全面排查的基础上,抓紧筹划和启动一批建设项目。
(二)2012年,对于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财政厅审核确定的光电建筑应用项目,装机规模在1MW以下的,省财政给予每瓦7元的补助;对于装机规模在1MW(含1MW)以上的,省财政给予每瓦1.2元项目启动补助,并优先支持申报中央财政金太阳示范工程项目和光电建筑一体化示范项目补助资金。
对于以合同能源管理方式(由获得国家发改委、财政部批准的节能服务公司资质的单位实施)建设太阳能光伏发电系统的,按照安装的屋顶面积给予产权人每平方米50元的奖励。对于采用太阳能光伏发电的建筑,优先支持申报国家绿色建筑财政补助资金。
(三)光电建筑应用项目应符合如下条件:
1、在既有建筑或新建建筑上建设太阳能光伏发电系统,且于2012年12月20日前建设完成并竣工验收。
2、符合《民用建筑太阳能光伏系统应用设计规范》的要求,确保项目建设质量。
3、采用的关键设备产品必须符合陕西省太阳能建筑光伏应用关键设备基本要求(详见附件)。
4、有完善的运行管理方案,确保长期稳定运行。
5、项目必须取得建筑物业主单位屋面(立面)使用的授权协议。
6、建设单位必须是在陕西省境内注册的独立法人单位。
(四)项目业主(建设)单位应在取得项目立项批复或备案手续后,于2012年7月30日前向所在市建设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报送项目申报书和示范技术实施方案等资料(要求详见陕建发〔2012〕118号〈关于印发2012年省级太阳能光电光热建筑应用示范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由各设区市建设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审核汇总后,于2012年8月15日前以正式文件联合向省住建厅和省财政厅申报。省级机关的项目由省机关事务管理局汇总并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财政厅。
(五)光伏组件、逆变器、储能蓄电池等关键设备产品,应优先采用省产高性能产品。
(六)各市区也要筹措安排一定的资金,支持和引导太阳能光电建筑建设。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联系人:韦宏利 029-87291273
省财政厅联系人:张国梁 029-68936104
二○一二年六月二十五日
附件:
陕西省太阳能光电建筑关键设备基本要求(2012年)
一、电池组件
(一)性能要求
1、晶体硅组件全光照面积的光电转换效率(含组件边框面积)≥14.5%,非晶硅薄膜组件≥7%,CIGS薄膜组件≥10%。
2、工作温度范围为-40℃~+85℃,初始功率(出厂前)不低于组件标称功率。
3、使用寿命不低于25年,质保期不少于5年。晶体硅组件衰减率在2年内不高于2%,25年内不高于20%。非晶硅薄膜组件衰减率在2年内不高于4%,25年内不高于20%。
4、晶体硅和非晶硅薄膜组件分别按照GB/T9535(或IEC61215)和GB/T18911(或IEC61646)以及GB/T20047(或IEC61730) 标准要求,通过国家批准认证机构的认证,关键部件和原材料(电池片、封装材料、玻璃面板、背板材料、焊接材料、接线盒和接线端子等)型号、规格及生产厂家应与认证产品一致。
(二)生产企业资质要求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的独立法人,注册资本金在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
2、具有三年以上相关产品独立生产、供应和售后服务的能力。晶体硅组件企业的生产检验能力不低于100 MWp,2011年实际发货量不低于80MWp(以海关报关单或销售发票为准)。非晶硅薄膜组件企业的生产检验能力不低于30MWp,CIGS薄膜组件企业的生产检验能力不低于10MWp。
3、配备AAA级太阳模拟器、组件隐裂测试设备、高低温环境试验箱等关键检验设备。
4、2009-2011年无重大质量投诉或合同违约责任。
二、并网逆变器
(一)性能要求
1、无隔离变压器型逆变器最大转换效率≥97%,含变压器型逆变器最大转换效率≥95%。
2、逆变器输出功率大于其额定功率的50%时,功率因数应不小于0.98,输出有功功率在20%-50%之间时,功率因数不小于0.95。
3、逆变器应具有电网过/欠压保护、过/欠频保护、防孤岛保护、恢复并网保护、过流保护、极性反接保护、过载保护功能和绝缘阻抗监测、残余电流监测功能,电磁兼容性能应满足相应的环境使用要求。
4、按照CNCA/CTS0004-2009A《并网光伏发电专用逆变器技术条件》要求,通过国家批准认证机构的认证,关键器件和原材料(IGBT、变压器、滤波器等)型号、规格及生产厂家应与认证产品一致。
5、质保期不低于2年。
6、鼓励采用高发电性能、高智能管理、安装灵活方便的新型逆变器。
(二)生产企业资质要求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的独立法人,注册资本金在2000万元人民币以上。
2、具有三年以上独立生产、供应和售后服务的能力,2011年实际发货量不低于20MWp(以海关报关单或销售发票为准)。
3、配备直流源、功率分析仪、示波器、电能质量分析仪、绝缘耐压测试仪、残余电流测试仪、漏电流测试仪、RLC可调负载等出厂检验设备。
4、2009-2011年内无重大质量投诉或合同违约责任。
三、储能蓄电池
(一)性能要求
1、直流电压等级为2V、12V。
2、充电接受能力:充电电流Ica与C10/10的比值不小于2.2。
3、容量一致性:最大实际容量与最小实际容量差值不大于5%,
4、荷电保持能力:2V蓄电池储存后剩余容量与额定容量比值不低于96%,12V蓄电池不低于90%。
5、不含有镉、汞、锑等有害重金属物质。
6、在海拔高度4500米,环境温度-20~+45℃条件下能正常使用。正常使用期限不低于5年,2V蓄电池质保期为3年, 12V蓄电池质保期为2年。
7、按照GB/T 22473标准要求,通过国家批准认证机构的认证。
(二)生产企业资质要求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的独立法人, 国家环保部门在产许可企业,注册资本金须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
2、具有三年以上独立生产、供应和产品售后服务的能力,且生产检验能力达到50万KWh。
3、通过清洁生产资质认证。
4、持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并有能力履行废旧电池回收业务,以避免回收环节中的铅危害。
------E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