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城市照明专项规划编制导则(试行)

颁布机构: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生效状态: 试行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河北省 适用领域: 节能与资源利用
生效日期: 2012/05/09 颁布日期: 2012/05/09
颁布机构: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生效状态: 试行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河北省
适用领域: 节能与资源利用
生效日期: 2012/05/09
颁布日期: 2012/05/09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城市照明专项规划编制导则(试行)》的通知 (冀建城〔2012〕301号) 各设区市规划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局)、城管局(城管委、公用局),石家庄、张家口市园林局: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十二五”城市绿色照明规划纲要》(建城[2011]178号)提出,“十二五”期间各地要完成城市照明专项规划编制工作,对不符合城市发展、不满足节能环保要求的城市照明专项规划及时修编。同时,明确要求城市照明专项规划的内容应包括功能照明、景观照明,并有独立的节能篇章。   为指导各地做好城市照明专项规划的编制和修编工作,我厅制定了《河北省城市照明专项规划编制导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二年五月九日   附件:   河北省城市照明专项规划编制导则(试行)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二〇一二年五月   目录   1.总则   1.1 规划目的   1.2 规划作用   1.3 规划原则   1.4 规划范围与期限   1.5 规划目标   2.规划内容   2.1 功能照明规划   2.2 景观照明规划   2.3 配电和控制规划   2.4 城市照明近期规划   2.5 维护管理基地和设施配套规划   3.城市照明节能与环保措施   3.1 照明节能与环保   4.技术要点   4.1 城市基本概况   4.2 城市照明现状及问题分析   4.3 规划评审与实施   4.4 强制性内容   5.成果要求   5.1 成果形式   5.2 规划文本   5.3 规划说明   5.4 规划图纸   5.5基础资料汇编   河北省城市照明专项规划编制导则 (试行)   按照国家《“十二五”城市绿色照明规划纲要》要求,为进一步推进城市照明科学有序发展,指导各城市做好城市照明专项规划编制工作,制定本导则。 1 总则   1.1 规划目的   1.1.1 构建绿色生态与健康文明的城市照明光环境,改善人居环境,倡导绿色照明消费方式,实现城市照明发展方式的转变。   1.1.2 主要内容:   (1)达到国家和省有关城市照明节能和绿色城市照明要求;   (2)达到国家和省有关城市照明规范、标准要求;   (3)达到国家和省有关环保要求;   (4)满足人们日益增长的审美需求。   1.2 规划作用   1.2.1 城市照明专项规划是指导城市照明建设的专业规划,应当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1.2.2 城市照明专项规划是城市照明发展的依据,城市功能照明、景观照明、城市照明节能、城市照明集中控制系统、城市照明信息系统建设等规划及近期规划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要求。   1.2.3 本导则适应于本省市、县(市)城市总体规划中与城市照明相关的专项规划或章节、总体城市设计、详细城市设计编制和规划管理工作。   1.3 规划原则   1.3.1 城市照明专项规划应与城市社会经济发展需求相适应,坚持以人为本,安全和谐,节能环保、突出特色,远近结合,主次分明,统筹兼顾。   1.3.2 城市照明专项规划应优先发展功能照明,处理好长远发展与近期建设和功能照明与景观照明的关系。规划方案应有针对性、前瞻性和可实施性。   1.3.3 主要内容:   (1)服从和服务于城市总体规划的原则;   (2)体现城市特征、突出重点、整体协调的原则;   (3)远近结合、适度超前,可持续发展的原则;   (4)节约能源、保护环境的原则;   (5)建设成本与维修成本统筹兼顾的原则;   (6)方便维护及管理的原则。   1.4 规划范围与期限   1.4.1 城市照明专项规划范围应当与城市总体规划相一致;   1.4.2 城市照明专项规划期限应当与城市总体规划相一致;   1.4.3城市功能照明与景观照明规划布局应考虑城市远景发展要求。   1.5 规划目标   1.5.1城市照明专项规划目标的制定应与城市总体规划一致,应符合城市经济与社会事业发展的需求。   1.5.2 主要内容:   (1)建立绿色照明体系,建设一批绿色——节能照明示范工程;   (2)功能照明达标建设,完善城市道路、居住区道路照明系统,消灭道路照明盲区;   (3)景观照明达标建设,形成富有城市特色的景观照明;   (4)改造不符合城市道路、景观照明设计标准和规范的工程;   (5)架空线路入地与城市道路改造同步实施;   (6)建立健全城市照明智能化集中监控及管理系统;   (7)建立健全城市照明信息化平台及监管系统;   (8)建立健全城市照明能耗统计考核监管系统。 2 规划内容   2.1 功能照明规划   2.1.1城市功能照明规划应符合现行国家行业和本省城市照明相关标准规范,应根据城市近、远期总体规划及道路、广场、公共绿地等与周边环境的性质,确定城市道路的照明等级,并绘制出功能照明分级图、表。   2.1.2 主要内容:   (1)城市功能照明的理念;   (2)功能照明分区、分级;   (3)亮度(照度)、均匀度、功率密度值(PLD)要求;   (4)光色(色温)、显色性、诱导性和眩光控制要求;   (5)节能控制、终端控制与集中控制系统要求;   (6)光源与灯具性能控制要求;   (7)悬挑长度与角度控制要求;   (8)杆高、杆距、杆型、和灯具选择原则;   (9)电源点、线路、线材及配电设施选择原则;   (10)设施防盗、灯杆编号等其他措施。   2.2 景观照明规划   2.2.1城市景观照明规划应符合现行国家行业和本省城市照明相关标准规范,应根据城市自然、人文、历史等特征,标志性建筑、广场、河岸风光带、园林风景区、商业区等的分布和联系,构建点、线、面相结合、错落有致、明暗适宜、色调和谐、富有特色的城市景观照明总体框架,并绘制出景观照明总体框架图、亮度分级图、光色分布图等。   2.2.2 主要内容:   (1)城市景观照明的理念;   (2)景观照明总体布局及分区、分级;   (3)城市景观中轴线、天际线、水际线的确定;   (4)光色分布、亮度(照度)、功率密度值(PLD)要求;   (5)节能控制、终端控制与集中控制系统要求;   (6)光源与灯具性能控制要求;   (7)眩光及光污染控制要求;   (8)城市道路、广场、公共绿地、公园、城市雕塑、桥梁、隧道、江岸风光带、山体等各类景观照明节点照明要求;   (9)城市标志性建筑、大型公共建筑要求;   (10)广告、标牌、橱窗等其他照明要求。   2.3 配电和控制规划   2.3.1 应根据城市10KV配网规划和城市照明专项规划,测算用电需求,合理分布电源点,实行统一集中智能化监控,并绘制出电源点分布图、控制网络图和用电负荷估算表。   2.3.2 主要内容:   (1)功能照明负荷估算,供配电原则,建设和管理要求,控制方式;   (2)景观照明负荷估算,供配电原则,建设和管理要求,控制方式。   2.4 城市照明近期规划   2.4.1 应依据城市近期发展目标和城市财政能力,制定近期城市照明发展策略,提出近期城市照明工作目标和实施措施。   2.4.2 主要内容:   (1)近期城市照明发展政策与措施;   (2)近期城市照明设施整治、改造和建设规划方案;   (3)确定近期城市照明设施整治、改造和建设项目的建设时序;   (4)估算近期城市照明设施整治、改造和建设项目的投资。   2.5 维护管理基地和设施配套规划   2.5.1 应根据城市照明专项规划确定的维护管理规模、服务范围,合理确定城市照明维护管理基地的数量、位置、规模及相应的配套设施。   2.5.2 主要内容:   (1)提出规划实施的管理机制和对策;   (2)提出规划的实施原则和措施;   (3)提出保障规划实施的技术经济政策和对策。 3 城市照明节能与环保措施   3.1 照明节能与环保   3.1.1 城市照明应严格遵守现行国家和本省相关照明能效标准规定,优先选用国家和本省推广的高效节能照明产品,贯彻“集中、高效、节能、环保、健康”的绿色照明理念,降低城市照明能耗,提高城市照明质量,改善人居环境。   3.1.2 主要内容:   (1)制定城市照明节能标准;   (2)提出城市照明节能措施与方法;   (3)选择使用国家和本省推广的新型节能环保能源、光源、灯具、节电器等;   (4)建立照明设施废弃物的安全回收制度;   (5)制定光污染的防治措施。 4 技术要点   4.1 城市基本概况   4.1.1 根据城市的发展规模、地理位置、特征、自然条件、规划区范围、地形、地貌、地质、气象特点等概述城市总体规划。   4.1.2 主要内容:   (1)城市性质、经济、功能布局、规模(人口、用地范围)规划,城市化程度;   (2)城市快速通道、主干路、次干路、支路、居住区道路、高架快速路、互通桥、大型桥梁、隧道规划;   (3)城市河道、湖泊、山体、绿地、树木规划;   (4)城市标志性建筑、大型公共建筑、临街高层建筑规划;   (5)城市历史文化景点、园林景区、自然景点、广场、商业区、居住区规划;   (6)城市年太阳辐射总量、年平均晴好天数、年平均日照时数、最大风速等。   4.2 城市照明现状及问题分析   4.2.1 功能照明现状及问题分析   (1)功能照明设施现状及问题分析;   (2)功能照明执行国家、省、市标准规范状况及问题分析;   (3)功能照明建设、管理、维护体制,资金来源及问题分析。   4.2.2 景观照明现状及问题分析   (1)景观照明设施现状及问题分析;   (2)景观照明执行国家、省、市标准规范状况及问题分析;   (3)景观照明建设、管理、维护体制,资金来源及问题分析。   4.2.3 城市照明特征分析   (1)城市道路亮度(照度)、均匀度、功率密度值(PLD)等指标值,亮灯率,设施完好率,装灯率,主、次干道架空线入地率、线网安全性;   (2)城市景观亮度(照度)、功率密度值(PLD)等指标值,色彩、光污染和眩光控制,设施完好率,线网安全性;   (3)节能措施实施,高效长寿光源、灯具、电器等节能成果的推广应用;   (4)城市照明的亮度与色彩的科学配置,市民夜间出行的安全与舒适度;   (5)城市照明控制网络和照明配电布置。   4.3 规划评审与实施   4.3.1 城市照明专项规划成果应组织专家和有关职能部门进行评审定稿,经上一级主管部门审查通过后,再报请同级人大或人民政府审议批准实施,以保证其合法性和连续性。   4.3.2 规划评价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城市照明总体构思可行性评价;   (2)节能和环保评价;   (3)城市照明规划可实施性和可持续性评价;   (4)规划的工程规模与投资。   4.3.3 规划实施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近、远期城市照明设施整治、改造、建设方案、规模;   (2)项目执行时序;   (3)维护管理基地和设施配套;   (4)整治、改造、建设投资与维护费估算;   (5)资金保障措施。   4.3.4 保障措施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成立集中统一的城市照明管理机构,建立完善法规、制度和科学管理体系;   (2)实行设计方案专家组审核制度,建立评审专家库,以保证设计方案的科学性;   (3)实行设计、施工、监理准入和招投标制,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及移交制度,加强运行维护监管;   (4)公益性城市照明经费应纳入公共财政体系,由城市政府提供资金保证。   4.4 强制性内容   4.4.1应包括城市照明专项规划的强制性内容:城市照明节能与环保措施、城市照明集中控制系统、城市照明信息系统。   4.4.2 可以根据城市的具体情况,增加强制性规划内容。 5 成果要求   5.1成果形式   5.1.1规划成果由规划文本、规划说明、规划图纸、基础资料汇编组成。   5.1.2 成果形式为纸质文档和电子文档:   (1)纸质文档采用A4幅面竖开本装订,其中规划图集宜采用   A3幅面印制并折页装订;   (2)电子文档采用通用的文件存储格式。其中文本可采用WPS、   DOC、PDF等文本格式或图形格式,图纸文件应采用CAD、GIS等矢量文件格式存储;   (3)电子文档应包括城市照明现状数据、原始数据等数据文件,   采用数据库格式存储。   5.2规划文本   5.2.1规划文本应当以条文方式表述规划结论,内容明确简练,具有指导性和可操作性。   5.2.2强制性规划内容采用与其他规划内容有明显区别的字体或格式进行表述。   5.2.3规划文本编写大纲:   一 总则。主要包括:规划的指导思想,规划的性质和目的,规划原则,规划范围,规划期限,规划目标, 规划依据。   二 城市基本概况。主要包括: 城市地理位置,特征和自然条件, 城市总体规划概述。   三 城市照明设施基本现状。主要包括:城市功能照明设施现状, 城市景观照明设施现状,城市照明特征分析 。   四 城市照明规划。主要包括:城市功能照明规划,城市景观照明规划,城市照明供配电及控制规划,城市照明近期规划,维护管理基地和设施配套规划。   五 城市照明节能与环保措施。主要包括:功能照明节能标准,景观照明节能标准,城市照明环保规划。   六 规划的评审与实施。主要包括:规划评审,规划实施 。   七 规划实施的保障措施。主要包括:政策措施,行政措施,经济措施,技术措施。   5.3 规划说明   5.3.1规划说明由正文和附录两部分组成。   5.3.2 规划说明正文应当与规划文本的条文相对应,对规划文本条文做出详细说明。   5.3.3 规划说明附录主要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城市照明设施基本现状分析评价报告;   (2)城市照明管理、维护、运行及经费现状分析报告;   (3)城市照明专项规划规模报告;   (4)其它专题研究报告;   (5)相关部门建议;   (6)公众意见。   5.4 规划图纸   5.4.1 规划图纸所表达的内容应当清晰、准确,与规划文本内容相符。   5.4.2现状图、规划图和分析图应保持图例一致。   5.4.3规划图集应按现状图、规划图、分析图的顺序排列。   5.4.4图纸比例与城市总体规划图一致,一般采用1:5000~1:25000。   5.4.5应标明图名、规划年限、比例、图例、编制单位、编制日期、审批单位等。   5.4.6主要现状图、规划图如下:   (1)城市总体规划图(含城市建成区域、规划区域范围、功能分区等);   (2)城市道路规划图;   (3)城市10KV配网规划图;   (4)功能照明现状示意图、表;   (5)功能照明分区、分级、亮度分布规划图、表;   (6)功能照明用电负荷估算表;   (7)功能照明电源点分布图、控制网络图、表;   (8)功能照明项目改造、整治、建设规划时序图、表;   (9)功能照明维护管理基地规划分布图;   (10)功能照明维护资金估算表;   (11)景观照明现状示意图;   (12)景观照明分区、分级、亮度分布、色彩规划图;   (13)照明景观中轴线、天际线、水际线规划图;   (14)照明景观节点规划图;   (15)城市重要节点(含标志性建筑)规划图;   (16)景观照明用电负荷估算表;   (17)景观照明电源点分布图、控制网络图、表;   (18)景观照明项目改造、整治、建设规划时序图、表;   (19)景观照明维护管理基地规划分布图;   (20)景观照明维护资金估算表;   (21)城市照明节能规划图、表;   (22)其他有关图纸资料。   5.4.7分析图视需要进行绘制。   5.5基础资料汇编   5.5.1基础资料汇编应当包括规划涉及的相关基础资料、参考资料及文件。   5.5.2 基础资料汇编按下列顺序进行编排:   (1)文件;   (2)基础资料;   (3)参考资料。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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