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绿色升级示范工业园区创建的管理办法(试行)
颁布机构: |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 |
生效状态: |
作废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广东省 |
适用领域: |
生态环境综合管理 |
生效日期: |
2012/05/23 |
颁布日期: |
2012/05/23 |
颁布机构: |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 |
生效状态: |
作废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广东省 |
适用领域: |
生态环境综合管理 |
生效日期: |
2012/05/23 |
颁布日期: |
2012/05/23 |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绿色升级示范工业园区创建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粤环〔2012〕38号)
各地级以上市环保局、深圳市人居环境委、顺德区环境运输和城市管理局: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广东省委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决定》(粤发〔2011〕26号),加快推进我省工业园区绿色改造升级,我厅组织制定了《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绿色升级示范工业园区创建的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组织有关工业园区积极开展创建申报工作。对获得命名的园区,我厅将按照《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绿色升级示范工业园区创建的管理办法(试行)》给予扶持。
附件: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绿色升级示范工业园区创建的管理办法(试行)
二○一二年五月二十三日
附件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绿色升级示范工业园区
创建的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35号)和《中共广东省委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决定》(粤发〔2011〕26号),促进产业转型升级,推动污染减排工作全面深入开展,规范我省工业园区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绿色升级示范工业园区(以下简称“园区”),是指依据工业生态学原理、污染减排和清洁生产要求而改造升级的工业园区。通过对现有园区的创建,促进排污企业实施绿色升级改造,降低环境风险、缓解污染压力。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各类工业园区(包括产业转移工业园、行业基地及经济技术开发区等)创建省级绿色升级示范工业园区的申报、认定和管理。
第二章 申报和认定
第四条 拟创建省绿色升级示范工业园区的单位向省环境保护厅提出创建申请。
第五条 申报省绿色升级示范工业园区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园区应依法设立。
(二)园区已完成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并通过环保主管部门审查。园区开发建设应达到相当规模,集中治污等环保基础设施按环评批复意见要求进行建设。
(三)园区内所有企业排放的各类污染物稳定达到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不超过总量控制目标,近三年内未发生重大污染事故和重大生态破坏事件,环保信用评价中未出现红牌记录。
(四)园区已全面启动清洁生产工作,制订工业园区清洁生产推进计划,园区内已建成投产的80%以上的重点企业实施清洁生产。
(五)园区具备一定的环保科技创新能力,初步建立先进适用的污染防治技术应用体系。
(六)园区应符合附件二中相关考核指标要求。
第六条 申请材料(书面材料一式三份及电子版)要求如下:
(一)园区建设单位提交的申请报告。内容包括:对照申报条件阐明创建的目的意义、主要思路、基础条件、措施及成效。
(二)由地级以上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近三年内环境绩效证明。内容包括园区有效贯彻执行国家和地方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制度及各项政策情况;园区内企业污染物达标排放,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不超过总量控制目标,未发生重大污染事故、重大环境违法事件以及企业在环保信用评价中未出现红牌记录的情况;园区环境影响评价、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及清洁生产审核工作的执行情况。环境绩效证明还应包括对园区环境绩效进行进一步说明的材料,如园区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含批复文件)及其他能够说明园区环境绩效的有关材料。
(三)园区建设单位提交的《广东省绿色升级示范工业园区申请报告书》(以下简称“申报书”)。申报书参照《编制指南》(见附件一)编写。
第七条 省环境保护厅收到申报材料后进行形式审查,审查初步达到要求的,组织专家对园区进行现场考察,并对申报书进行技术评审,对是否达到绿色升级示范工业园区考核指标进行审定。
第八条 为体现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通过评审审定的园区,将在省环境保护公众网等媒体进行公示,接受社会公众监督。公示时间为7个工作日。
第九条 经公示无异议的园区,由省环境保护厅正式命名为广东省绿色升级示范工业园区,并授予牌匾。
第三章 后续管理
第十条 新入园企业需采用先进清洁生产工艺、设备,达到国内清洁生产行业先进水平,并在正式投产后启动清洁生产审核工作。
第十一条 省绿色升级示范工业园区须于每年1月底前向省环境保护厅提交上一年度的年度工作报告。
第十二条 省环境保护厅对省绿色升级示范工业园区每三年复查一次,对复查不合格的,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撤销其称号。
第四章 激励措施
第十三条 对绿色升级改造效果显著并获得省绿色升级示范工业园区称号的重污染行业园区,省级资金给予一定奖励。
第十四条 对获得省绿色升级示范工业园区称号的,优先予以推荐申报国家生态示范工业园区;对园区内企业,优先支持环评审批、上市环保核查、环保科技成果鉴定及示范推广。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环境保护厅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附件一 广东省绿色升级示范工业园区申请报告书编制指南
附件二 广东省绿色升级示范工业园区考核标准(略)
附件一
广东省绿色升级示范工业园区申请报告书编制指南
申请报告书应对园区的绿色升级情况进行综合分析评价,主要内容包括:园区基本情况、环保投入、污染防治措施及减排情况、资源综合利用情况、潜在的环境风险和应急方案、环境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环境管理等。
一、基本情况
(一)园区概况
(二)建设基础
(三)环保法律法规执行情况
二、园区环评审查批复落实情况
(一)规划建设落实情况
(二)总量目标落实情况
(三)环保“三同时”落实情况
三、物质减量与循环
(一)资源消耗及利用水平
(二)中水回用情况
(三)资源综合利用情况
四、污染防治开展情况
(一)大气污染防治(含集中供气、供热情况及污染减排目标完成情况等)
(二)水污染防治(含集中治污情况及污染减排目标完成情况等)
(三)固体废物防治
(四)噪声污染防治
(五)其它污染的防治情况
五、清洁生产开展情况
(一)清洁生产工作方案
(二)清洁生产审核情况
(三)中/高费方案实施情况及效果
六、保障体系
(一)组织机构建设和管理保障体系
(二)环境风险控制及应急管理体系
(三)环境文化体系(如建立环境安全文化、开展环境宣教活动、开展环保社团组织建设、参与环保公益活动情况)
(四)环保科技支撑与绿色招商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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