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关于进一步加强污水处理厂环境监管的通知
颁布机构: |
洛阳市环境保护局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洛阳市 |
适用领域: |
生态环境综合管理 |
生效日期: |
2011/11/02 |
颁布日期: |
2011/11/02 |
颁布机构: |
洛阳市环境保护局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洛阳市 |
适用领域: |
生态环境综合管理 |
生效日期: |
2011/11/02 |
颁布日期: |
2011/11/02 |
洛阳市环境保护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污水处理厂环境监管的通知
(洛市环〔2011〕406号)
各县(市)环保局,各城市区环保分局,市环境监察支队,局机关相关科室:
根据国家环保部公布的上半年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重点监控污水处理厂的监督性监测结果(环保部公告2011第71号)和河南省环境监测中心提供的2011年第三季度河南省国控城镇污水处理厂监测情况,我市部分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出现超标现象。
“十二五”期间,国家主要污染总量控制指标在原有COD、SO2基础上,增加了氨氮和氮氧化物。2011年3月9日,国家环保部印发了《关于印发〈地表水环境质量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环办〔2011〕22号),对地表水水质评价指标进行了调整。今年10月起,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已开始按照新的地表水水质评价指标对各地市地表水环境质量进行评价考核。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污水处理厂环境监管,确保我市地表水环境质量能够按照国家、省标准要求全面稳定达标,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县(市、区)环保部门立即组织对辖区内的污水处理厂进行全面集中整治,确保污水处理厂各项污染物排放指标全面达到《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要求。
二、各县(市、区)环保部门要加大对污水处理厂的现场监督检查频次,细化检查内容,并与监控数据相结合,发现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要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依法征收排污费,并依法做出处罚。
三、市环保局将进一步加强对污水处理厂的环境监管力度,组织对污水处理厂进行定期不定期的暗访暗查。今后,在市环保局对污水处理厂检查中,凡出现超标现象的,市环保局将直接征收排污费,并依法做出处罚。
四、对设施不正常运转或不按要求上报设施停运申请,以及污水排放超标的,将视情节轻重处以通报批评、媒体曝光、区域涉水项目限批、依法吊销排污许可证等处罚措施,并追究相关单位、政府负责人行政责任。凡因污水处理厂超标、设施不正常运转并不按规定报告而影响我市总量减排的,一律对辖区政府实施一票否决。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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