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加强地质灾害防治重点工作分工方案

颁布机构: 汕头市人民政府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汕头市 适用领域: 生态环境综合管理
生效日期: 2012/06/14 颁布日期: 2012/06/14
颁布机构: 汕头市人民政府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汕头市
适用领域: 生态环境综合管理
生效日期: 2012/06/14
颁布日期: 2012/06/14
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汕头市加强地质灾害防治重点工作分工方案的通知 (汕府办〔2012〕89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汕头市加强地质灾害防治重点工作分工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落实。 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二年六月十四日   汕头市加强地质灾害防治重点工作分工方案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决定》(国发〔2011〕20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决定重点工作分工方案的通知》(粤办函〔2011〕67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分工方案。   一、加强对隐患点的勘查和动态巡查   (一)重点勘查。我市属地质灾害的多发和易发区,其中易发区面积321平方公里,占全市陆地面积约七分之一,主要分布在濠江、潮阳、潮南区和南澳县。地质灾害主要类型有山体滑坡、崩塌、泥石流、地面塌陷、地面沉降和地面裂缝等。每逢台风季节和强降雨天气,山体滑坡、崩塌等地质灾害时有发生,对人民群众生命财产构成了一定的威胁。为此,要加强对地质灾害隐患点和危害点的勘查和排查工作,尤其是对威胁100人以上人口和饮用水源地以及隐蔽性强、地质条件复杂的重大地质灾害隐患点和由于大量抽取地下水造成地面塌陷,房屋受损等要组织力量进行详细勘查,查明灾害成因,危害程度,掌握其发展变化规律,逐点制订落实监测防范措施。(区县人民政府负责,国土资源部门具体组织实施,水务部门配合)   (二) 动态巡查。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要建立健全地质灾害隐患排查制度,组织力量开展经常性巡回检查,做到汛前排查、汛中检查和汛后核查,发现灾害隐患及时采取措施,并将责任落实到村(居)和个人,及时向社会公布。(区县、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国土资源部门督促指导)   二、建立地质灾害气象预警预报   建立全市国土资源、气象、水务等部门联合的监测预警预报信息共享平台,加强会商,共同及时准确发布地质灾害预警预报信息,以应对恶劣天气特别是极端强降雨的应急联动工作机制,并将灾害预警及时在广播电视上向社会公布。(国土资源、气象、水务、财政、广播电视等单位负责组织实施)   三、加强重要用地项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根据《广东省汕头市地质灾害防治规划(2009-2020年)》,我市南澳县后宅-云澳-深澳镇一带属地质灾害高易发区-中易发区,金平、龙湖、澄海区属地质灾害中易发区,濠江区属地质灾害中易发区-低易发区,潮阳区棉城、金灶、关埠、西胪、河溪、海门城区和丘陵区及其周边地带属地质灾害中易发区-低易发区,潮南区城区-两英一带和红场-雷岭丘陵区及其周边地带属地质灾害中易发区-低易发区。依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394号)第二十一条、《广东省地质环境管理条例》(广东省人大常委会令第14号)第十五条、《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42号)第七条和第八条的有关规定,在我市地质灾害易发区内进行如下项目的规划、选址、建设的,在提交可行性研究报告前,需开展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能源工程:核电站、火力发电厂、水电站、变电站;   交通工程:机场、铁路、公路、地铁、桥涵工程、隧道工程、港 口码头、城市规划道路、城市高架路、城市高架桥;   水利工程:水库、护岸、防坡堤、防洪堤围;   供水工程:自来水厂、地表水体取水口、地下水集中供水水厂、跨境输水管道;   环保工程:危害性或危害性物品处理场、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水处理厂;   公用建筑:体育场(馆)、宾馆、会场、影剧院、娱乐场所、商场、博物馆、展览馆、图书馆、档案馆、政府办公楼、机关企事业单位办公楼、广播电视中心、广播电视发射塔、高耸构筑物、房地产开发区、民用住宅小区、液化石油气、煤气储备厂、跨境输气管道;   教育卫生:医院、疗养院、高等院校、中小学校、大型幼儿园;   工厂矿山:规划建设工厂、规划建设矿山、矿山选矿厂、尾矿库、尾矿坝、矿山废渣堆放场。   (此项工作由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发改、规划、住建、交通、水务、教育、安监等部门督促指导)   四、加强对地下水开采的管理   随着民营经济的发展,我市纺织服装和印染企业越来越多,为节省成本,企业生产用水主要靠挖井抽取地下水。由于长期大量无限制抽取地下水,致使一些地方出现地面沉降、塌陷及地裂缝等。为遏制该类人为地质灾害进一步加剧,一是要建立健全地面沉降、塌陷及地裂缝防控机制,着重对民营经济发达的地区进行监测防控;二是严格审批,实施地下水限采措施;三是划定地面沉降、塌陷及地裂缝易发区、危险区,设立警示标志,向当地人民群众发放地质灾害明白卡,落实群测群防措施。(水务、国土资源部门督促指导,区县、镇人民政府具体组织实施)   五、提高群测群防水平   区(县)、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切实加强地质灾害群测群防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以村(居)干部群众为主体的群测群防队伍。引导、鼓励基层社区、村组成立地质灾害联防联控互助组织。对群测群防员给予适当经费补贴,并配备简便实用的监测预警设备。组织相关部门和专业技术人员加强对群测群防员的防灾知识技能培训,不断增强其识灾报灾、监测预警和临灾避险应急能力。(区县、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国土资源、水务、民政等部门指导督促)   六、快速组织临灾避险   对出现灾害前兆、可能造成人员伤亡和重大财产损失的区域和地段,区(县)人民政府要及时划定地质灾害危险区,向群众公告并设立明显的警示标志;要组织制订防灾避险方案,明确防灾责任人,预警信号、疏散路线及临时安置场所等。遇台风、强降雨等恶劣天气时,要组织力量严密监测地质灾害隐患点的发展变化,紧急情况下,当地人民政府要迅速启动防灾避险方案,及时有序组织群众安全转移。在安排临时转移群众返回原址居住前,要对灾害隐患进行安全评估,落实监测预警等防范措施。(区县、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国土资源、住建、水务、民政等部门指导)   七、加快实施搬迁避让   区(县)、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把地质灾害防治与扶贫开发、新农村建设、小城镇建设、土地整治和“三旧改造”等有机结合起来,统筹安排资金,有计划、有步骤地加快地质灾害危险区内群众搬迁避让,优先搬迁危害程度高、治理难度大的地质灾害隐患点周边群众。要加强对搬迁安置的选址评估,确保新址不受地质灾害威胁,并为搬迁群众提供长远生产、生活条件。(区县、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国土资源、财政、住建、民政等部门支持指导)   八、加大对地质灾害防治资金的投入   据统计,截至2011年10月止,全市共有地质灾害主要隐患点87宗,按照上级有关部门的要求,每年应消除减少不低于10%的地质灾害隐患点,根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394号)、《广东省地质环境管理条例》(广东省人大常委会第14号)各级政府应把地质灾害防治经费纳入年度计划和财政预算的规定,我市应设立市、区(县)地质灾害防治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开展全市地质灾害调查评估,实施对隐患点的监测预警、避让、工程治理和应急处理等。(各级政府负责,财政、国土资源部门具体组织实施) ------End------
相关文档 more+
  •  
登录合规网
解读×
加入清单×
加入 管理清单
系统提示×
很抱歉,系统检测到您的账号下载太过频繁,如继续下载,请输入验证码并点击继续下载
继续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