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关于加强苏南硕放国际机场净空环境保护工作的通知
颁布机构: |
无锡市人民政府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无锡市 |
适用领域: |
交通运输安全 |
生效日期: |
2012/05/03 |
颁布日期: |
2012/05/03 |
颁布机构: |
无锡市人民政府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无锡市 |
适用领域: |
交通运输安全 |
生效日期: |
2012/05/03 |
颁布日期: |
2012/05/03 |
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苏南硕放国际机场净空环境保护工作的通知
(锡政发〔2012〕113号)
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有关单位:
为保护苏南硕放国际机场净空环境,确保飞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民用机场管理条例》、《民用机场运行安全管理规定》、《无锡硕放机场地区管理办法》(无锡市人民政府令第104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现将苏南硕放国际机场净空环境保护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做好机场净空环境保护区域的规划
(一)无锡苏南硕放国际机场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机场集团)要依据《民用机场飞行区技术标准》,按照机场总体规划,制作净空保护区图,报民航华东地区管理局批准。
(二)净空保护区图批准由机场集团报备市政府及新区管委会、市交通运输局、市信电局、市规划局、市国土局、市气象局、电信无锡分公司、移动无锡分公司、联通无锡分公司等。由市政府向社会公布实施。
(三)市规划局及新区管委会规划部门负责将机场净空保护要求纳入该区域城市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
二、加强机场净空安全和电磁环境保护
在苏南硕放国际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从事相关活动应严格按照《无锡硕放机场净空环境保护办法》(无锡市人民政府令〔2005〕年76号)执行。
三、机场净空保护区内建设项目净空审核程序
在机场净空保护区内所有在障碍物限制面下15米以内的建筑物规划审批前须填写《苏南硕放国际机场净空保护区建设项目净空备案表》,并提供建设项目拟建位置、施工周期、建设单位和联系方式等内容,报市交通运输局和机场集团备案。
审批建设项目的建设高度时应充分考虑施工塔架高度情况,确保施工塔架不超高。
备案的建筑物竣工验收须由市交通运输局审核建筑竣工高度及障碍灯适用状况。
四、净空保护区日常巡视和超高障碍物处理制度
(一)机场集团负责净空保护区内的净空环境日常巡查工作,对疑似超高障碍物要进行测量,确认的新增超高障碍物情况要立即报民航江苏监管局和市交通运输局,并发布航行通告。
(二)市交通运输局接到机场集团关于新增超高障碍物报告后,须立即通知有关规划建设主管部门或违章建筑主管部门组织调查核实。对于能够当场拆降(或拆除)的,要在当天消除安全隐患,责令业主立即拆降(或拆除);对于在建项目,要责令立即停工,并要求建设单位设置障碍物标志和障碍灯,查明原因,研究解决方案,及时拆除超高部分;对于已经建成的障碍物,要求建设单位或业主设置障碍物标志和障碍灯,查明原因,研究解决方案,并加以处理。障碍物超高部分拆除后,函告民航华东地区管理局。
五、其他
(一)对高压线的特殊要求:通过机场附近或进入机场的110千伏及以上的高压架空输电线距跑道端或跑道中心线的距离不得小于4公里, 同时高压架空输电线距飞机下滑航道的距离不得小于300米。
(二)助航灯光保护要求:
1.进近灯光保护区内,不应有突出于灯具光中心形成的平面以上的物体,不得存在遮挡驾驶员观察进近灯光视线的物体。
2.机场附近的非航空地面灯,凡由于其光强、构形或颜色有可能危及飞行安全或妨碍/混淆对地面航空灯的识别的,应予熄灭、遮蔽或改装,以消除这种可能性。
(三)障碍物的障碍灯管理
按照《民用机场飞行区技术标准》(MH5001-2006)设置航空障碍灯,设计方案报民航江苏省监管局审核,项目建成后报民航江苏监管局验收。机场集团负责日常巡查,巡查中如发现障碍灯失效,则由市交通运输局通知相关单位在规定的日期范围内恢复障碍灯。
无锡市人民政府
二○一二年五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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