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关于发布实施洛阳市矿产资源规划(2008—2015年)的通知
颁布机构: |
洛阳市人民政府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洛阳市 |
适用领域: |
节能与资源利用 |
生效日期: |
2012/05/29 |
颁布日期: |
2012/05/29 |
颁布机构: |
洛阳市人民政府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洛阳市 |
适用领域: |
节能与资源利用 |
生效日期: |
2012/05/29 |
颁布日期: |
2012/05/29 |
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实施洛阳市矿产资源规划(2008-2015年)的通知
(洛政〔2012〕7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洛阳新区管委会,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洛阳市矿产资源规划(2008-2015年)》(以下简称《规划》)已经河南省国土资源厅批准。根据《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洛阳市矿产资源规划(2008-2015年)的复函》(豫国土资函〔2012〕182号)要求,现予以发布实施,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划》是指导我市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与保护以及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工作的纲领性文件,是依法审批和监督管理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活动的重要依据。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采取有力措施,认真贯彻实施,坚持“在保护中开发、在开发中保护”的方针,依法、合理、有序地开发利用矿产资源,推进资源利用方式和管理方式的根本转变,构建保障和促进科学发展的新机制,全面提高矿产资源对经济社会发展的保障能力。
二、切实加强矿产资源勘查工作。严格执行矿产资源勘查分区制度和勘查准入条件,建立探矿权有序投放和退出机制。加强大中型矿产地深部与外围的勘查力度,开展煤、铝、钼、金银和铅锌的整装勘查。要严格监督管理,改善矿业投资环境,构建地质找矿新机制,鼓励和引导商业性矿产资源勘查,提高重要矿产资源的保障能力。
三、加强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的宏观调控。严格执行《规划》中的开采分区、开采区块、开采准入条件、矿山最低开采规模和最低服务年限要求。加强煤炭、铝土矿、钼钨矿、萤石矿等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的总量调控。积极扶持煤层气资源的开发利用,鼓励开展共伴生矿、尾矿、煤矸石等矿山固体废弃物的资源化利用。禁止开采有土壤覆盖层的古河道埋藏砂、可耕地砖瓦用粘土。要持续推进科技进步,提高矿产资源开采回采率、选矿回收率和综合利用率。
四、加强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和恢复治理。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矿山土地复垦制度,全面实施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和土地复垦履约金制度。按照“谁开发、谁保护,谁污染、谁治理,谁破坏、谁恢复”的原则,加强对矿山地质环境的监督管理,督促采矿权人依法履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义务。积极探索新机制,加快开展新安、偃师、伊川、宜阳等煤矿区、熊耳山金矿区、栾川、嵩县、汝阳钼矿区的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和矿区土地复垦工作。
五、加快县级矿产资源规划的修改完善和发布实施。县级矿产资源规划必须服从于本《规划》,落实本《规划》的矿产资源总量调控指标、重大布局和重点工程,确保各项约束性、预期性指标的落实。各县(市)要依据本《规划》尽快完成县级矿产资源规划报批、备案和发布实施工作。
六、切实加强《规划》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各级政府要切实承担起《规划》实施的监督管理责任,及时研究解决《规划》实施中的重大问题。《规划》确定的主要目标和主要任务指标应当纳入同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严格执行。要按照《规划》要求,严格审查矿产资源调查评价与勘查、开采利用与保护、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和矿区土地复垦等项目,对不符合规划的,不得批准立项,不得审批、办理勘查许可证和颁发采矿许可证,不得办理用地手续。要切实加强《规划》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划》的行为,要依法依规从严查处,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洛阳市人民政府
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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