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本区循环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颁布机构: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北京市 适用领域: 节能与资源利用
生效日期: 2009/05/06 颁布日期: 2009/05/06
颁布机构: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北京市
适用领域: 节能与资源利用
生效日期: 2009/05/06
颁布日期: 2009/05/06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本区循环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海行规发〔2009〕20号) 各镇(乡)政府、街道(地区)办事处,各委、办、局,区属各单位:   经区政府研究决定,现将《海淀区循环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贯彻执行。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 二OO九年五月六日   海淀区循环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优化经济结构,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创建资源节约型社会,实现我区经济和社会事业又好又快发展,促进能源节约和清洁生产,提高资源综合利用水平,努力实现我区“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发展循环经济的若干意见》、《北京市“十一五”时期能源发展及节能规划》、《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及考核实施方案和意见办法的通知》以及《海淀区“十一五”期间节能减排工作实施方案》要求, 在原海淀区促进环保产业推动循环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的基础上,海淀区政府设立循环经济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为加强专项资金管理,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区发展改革委负责统筹安排专项资金,纳入海淀区促进区域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统一管理。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安排使用和管理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财务制度,坚持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科学、规范、效率和突出重点、注重实效、择优引导、专款专用、科学监管的原则,主要采用评审制方式确定支持项目,同时接受社会各方面监督。 第二章 资金适用范围及支持领域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海淀区行政区域内所有行政机关、事业单位、街道的社区居委会、乡镇的村委会以及在海淀区办理工商注册、税务登记手续,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第五条 专项资金主要适用于:   (一)循环经济技术应用项目建设   包括:能源节约和替代技术、能源高效清洁利用及能量梯级利用技术应用;循环经济发展中延长产业链和相关产业链接技术应用;固体废弃物(工业废弃物、农业废弃物、生活垃圾及废弃电子产品等)资源化利用技术、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产业化重大项目;污染物减排技术,主要包括污染物减量化处理设施的建设和改造项目、污染防治技术和环境保护技术的利用项目等;绿色再制造技术应用;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技术应用;清洁生产项目,主要包括自愿开展清洁生产审核验收的企业项目。   (二)重点工程项目   主要包括:循环经济试点单位建设项目;重点用能单位节能技术改造项目;海淀区加快发展循环经济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城区年度行动计划中确定的工程项目;区政府确定的由本专项资金承担的项目。   (三)循环经济建设相关工作   包括:节能服务平台建设,主要包括开展能源审计、监测、合同能源管理服务等;产业结构调整项目,包括高污染、高耗能、高耗水企业的退出等;节约型小区、循环型园区建设。国家和北京市循环经济试点单位奖励;节能工作先进单位奖励。 第三章 资金支持方式及标准   第六条 循环经济发展专项资金支持方式分为资金补助、贷款贴息和直接奖励。   第七条 循环经济技术项目建设主要采用资金补助和贷款贴息的方式,项目申报单位可在两种方式中自愿选择。   (一)资金补助   项目补助金额根据投资额或者贷款金额的一定比例予以确定。除区政府确定的重点工程项目外,每个项目补助总额原则上不超过200万元,按项目实施进度分期支付,项目周期不超过3年。   自愿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并通过市发展改革委验收的企业项目,由企业向区发展改革委提出申请,给予审核费用超过5万元部分30%的补助,最高补助额不高于10万元。   (二)贷款贴息   根据企业与银行签订的建设和改造项目贷款合同(一年以上,含一年),按照贷款实际到位和支付利息情况,给予50-70%的贷款贴息。贴息额度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确定,项目贷款利率低于人民银行公布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按照实际利率给予贴息补助。贴息期限2年,每个项目每年最高贴息额度不超过100万元。   本区确定的重点项目,贴息期限不超过2年,每个项目每年最高贴息额度不超过200万元。   申报资金补助和贷款贴息的项目应满足以下条件:节能技术改造项目用于土建工程的资金,不得超过投资总额的30%;申请贷款贴息项目的自筹资金,不得低于投资总额的30%。   第八条 循环经济建设相关工作主要采用直接奖励和资金补助的方式。   (一)直接奖励   按照节能量奖励。对节能量200吨标准煤以上的单位给予奖励。奖励标准根据节能量按300元/吨标准煤计算,原则上每家单位不超过50万。由企业提交改造前用能状况、节能措施、节能量及用能单位能源计量检测报告,节能主管部门委托经认定的专业机构进行审核,专业机构对出具的节能量审计报告负责。同时,对全区节能量排名前十位的单位再给予10万元的资金奖励。   按照行业奖励。在不同行业领域各选取3个节能先进单位,给予每个单位5万元资金奖励。   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实施的节能项目,由终端用户提出申请,对终端用户给予10万的资金奖励。   对列入国家和北京市循环经济试点单位的,给予30万-50万元的一次性资金奖励。   对完成退出“高污染、高耗能、高耗水”工作并通过市有关部门验收的企业给予10万元的资金奖励。   对节约型小区试点单位给予10万-30万元的一次性资金奖励。   以上奖励方式不可重复申报。   (二)资金补助   能源审计、监测、循环型园区建设等项目主要采用资金补助方式,补助金额根据投资金额的一定比例予以确定。   第九条 对国家、北京市和海淀区有关部门已支持过的同一项目,专项资金原则上不再重复安排资金补助和贷款贴息。 第四章 资金的申请、审批和拨付程序   第十条 贷款贴息、资金补助和直接奖励由相关部门和单位自愿申报,按照每年《北京市海淀区循环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申报指南》规定程序进行。   第十一条 项目申报单位应根据年度《北京市海淀区循环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申报指南》,按照统一制定的项目申报文本格式,准备申报材料上报区发展改革委。   第十二条 区发展改革委负责组织对申报项目的审核、评估、验收等工作,采用部门联审、专业机构评估等方式,确定专项资金拨付计划。   第十三条 区财政局负责拨付年度专项资金。   第十四条 项目单位收到财政资金后,应及时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规定进行账务处理。   第十五条 专项资金申请工作按照支持领域每年安排至少一次。 第五章 资金的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区发展改革委负责对该专项资金的实施及使用情况进行管理;建立项目资金使用绩效跟踪机制,由区财政局负责对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区审计局、监察局对专项资金的实施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项目单位在收到财政拨款后,要确保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专项资金。项目建设期内,项目单位应每半年向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局报送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情况;项目完成后,项目单位应向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局报送项目竣工报告和财务决算报告。   第十八条 对于提供虚假材料,骗取财政资金或未按规定使用专项资金的,由区发展改革委会同区财政局收回已拨财政资金,并由相关部门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十九条 区发展改革委会同区财政局于每年年底向区政府专题汇报专项资金的评审、拨付、使用和绩效跟踪等情况。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区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海淀区循环经济发展专项资金年度申报指南由区发展改革委负责制定。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海淀区促进环保产业推动循环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海财预〔2007〕274号)同时废止。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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