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地震应急检查工作制度

颁布机构: 山东省人民政府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山东省 适用领域: 生态环境综合管理
生效日期: 2009/02/11 颁布日期: 2009/02/11
颁布机构: 山东省人民政府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山东省
适用领域: 生态环境综合管理
生效日期: 2009/02/11
颁布日期: 2009/02/11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地震应急检查工作制度的通知 (鲁政办字﹝2009﹞19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学院: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山东省地震应急检查工作制度》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九年二月十一日   山东省地震应急检查工作制度   一、为加强地震应急工作,规范地震应急检查,增强地震应急快速反应能力,根据《突发事件应对法》、《防震减灾法》、《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山东省防震减灾条例》、《山东省地震应急预案》(鲁政办发〔2005〕98号),以及中国地震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民政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等四部委《地震应急检查工作制度》(中震发救〔2004〕136号),制定本制度。   二、地震应急检查工作应当遵循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及时发现问题,总结经验,促进地震应急准备工作的落实,实现高效、有序地开展地震应急和救灾工作。   三、地震应急检查工作要在各级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实行分级、分部门负责。全省地震应急检查工作在省政府的领导下,由省地震局会同省发改委、省民政厅、省安监局等有关部门共同进行。   各市地震应急检查工作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由本级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者本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其他部门负责。   四、地震应急检查的对象包括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居民居住区。全省地震应急检查的重点是位于地震重点危险区和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地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以及重点企事业单位,包括生命线工程、重大次生灾害源、人员密集场所等。   五、地震应急检查主要内容包括:   (一)政府对地震应急工作的领导;   (二)地震应急预案的编制与修订;   (三)地震应急机构与队伍建设;   (四)地震应急指挥系统建设;   (五)地震应急救援队伍以及志愿者队伍建设;   (六)城市地震应急避难场所与设施建设;   (七)震情、灾情信息技术系统及灾情速报队伍建设;   (八)救援的资金、物资及设备储备情况;   (九)重点目标(生命线工程、重大次生灾害源等)的应急保障措施;   (十)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社会团体、公众和中小学生的防震减灾意识、地震应急反应能力和自救互救能力;   (十一)地震应急知识的宣传、普及工作情况;   (十二)地震应急联动机制建设。   六、地震应急检查一般采取自查、抽查等方式。抽查方式包括:听取汇报、实地调查以及查看应急演练等。也可以采取随机抽查,明查与暗访相结合的方法。   七、各级人民政府应根据实际情况定期对地震应急工作进行自查,并组成检查组对辖区进行抽查。   省地震局会同省政府有关部门视情况派出观察员了解各地检查情况。   八、省地震局、省发改委、省民政厅、省安监局等部门组成联合检查组,根据震情趋势,选择部分市、县(市、区)进行地震应急抽查。检查组名称为“全省地震应急工作检查组”。   九、各地开展地震应急检查应作适度宣传,但应注意防止发生地震谣传和误传等影响社会稳定的问题。   十、省地震局负责对全省地震应急检查工作进行总结,并视情将总结上报省政府和中国地震局,同时抄送各市人民政府和省政府有关部门。   各市在地震应急检查工作中若发现重大问题,应及时向省地震局反映。   十一、地震应急检查工作应严格纪律。检查活动要轻车简从,节俭安排,不超规格接待,不馈赠和接受礼品。参与检查的人员应当秉公办事,认真负责。受检地区、部门和单位,应当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杜绝弄虚作假和形式主义。   十二、各市应根据实际情况,参照本制度制定本市的地震应急检查工作制度。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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