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关于做好2012年全市建筑节能工作的实施意见

颁布机构: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重庆市 适用领域: 节能与资源利用
生效日期: 2012/03/22 颁布日期: 2012/03/22
颁布机构: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重庆市
适用领域: 节能与资源利用
生效日期: 2012/03/22
颁布日期: 2012/03/22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做好2012年全市建筑节能工作的实施意见 (渝建发〔2012〕31号) 各区县(自治县)城乡建委,两江新区、北部新区、高新区、经开区建设管理局,有关单位:   为切实推进城乡建设领域节能减排工作,根据《民用建筑节能条例》、《重庆市建筑节能条例》,现就做好全市2012年建筑节能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严格执行建筑节能标准   (一)提高新建建筑节能水平。一是全市新建城镇建筑严格执行现行建筑节能标准,重点加强对建制镇新建建筑工程执行建筑节能标准的监管,到2012年底全市新建城镇建筑设计阶段节能强制性标准执行率达到100%,竣工验收阶段节能强制性标准执行率达到97%以上。二是鼓励除主城中心区2737平方公里范围内其他有条件的地区执行居住建筑节能65%标准,有条件的公共建筑率先执行节能65%标准,进一步提高节能水平。三是倡导农村住房节能,采取相应激励政策,引导有条件的地区积极推进农村建筑节能试点、示范,改善居住环境质量。   (二)加强新建建筑节能全过程的监督监管。一是加大建筑节能设计监管力度。第一,强化初步设计建筑节能专项审查制度,督促设计单位落实建筑节能设计质量自审责任制,并按照《关于建立建筑节能设计质量自审责任制的通知》(渝建〔2010〕160号)要求,按时填报《重庆市建筑节能初步设计质量审查情况汇总报表》。第二,切实加强对建筑节能施工图设计文件的抽查力度,督促设计单位、施工图审查机构提高建筑节能设计、审查的质量。对在抽查中发现的问题要督促相关单位及时整改。二是强化建筑节能施工环节的监督管理。第一,加强对施工图阶段的建筑节能设计变更的监督管理,防止工程项目通过施工图变更随意降低建筑节能质量。第二,督促施工单位制定针对性强的建筑节能专项施工方案,严格按照审查合格的设计文件和建筑节能标准的要求进行施工,并认真执行材料和设备进场报验制度,不得使用不合格产品,不得使用国家和我市已禁止使用的材料、设备、技术和工艺。第三,督促监理单位针对工程的实际及特点制定符合建筑节能要求的监理实施细则,对建筑节能各分项工程的主要验收内容以及涉及建筑节能功能的重要部位施工质量进行检查;对隐蔽工程、关键节点和墙体、屋面等保温工程的施工以及材料现场取样进行旁站并记录。第四,加强对建筑节能材料准入和应用的监督管理,严格落实建筑节能技术登记备案管理制度,每季度组织开展一次建筑节能材料使用质量抽查,严禁未登记备案的建筑节能技术用于民用建筑节能工程。第五,加强对检测机构检测行为和质量的监督管理,严禁检测单位超出资质和能力范围实施建筑节能检测或出具虚假建筑节能检测报告。三是按照《重庆市建筑节能条例》的规定,严格、规范地执行建筑能效测评标识制度,坚持对能效测评中发现问题的建筑节能工程项目实行约谈制度,强化建筑节能工程责任落实。四是加强建筑材料热物理性能指标取值动态监督管理,确保建筑节能设计审查、建筑能效测评等环节建筑材料热物理性能指标取值符合本市有关管理规定。五是督促建设单位按照《关于民用建筑实行建筑节能信息公示的通知》(渝建发〔2008〕197号)的要求切实落实建筑节能信息公示制度,在施工现场主要出入口和销售现场显著位置真实、准确地公示节能性能、措施及要求等建筑节能基本信息。六是对建筑节能领域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据《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和《重庆市建筑节能条例》的规定严肃查处。   二、全面推动绿色建筑发展   2012年是绿色建筑推动年,各区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切实担负起本地区绿色建筑发展工作责任,充分发挥政府引导的作用,协调推进国有投资为主的新建公共建筑率先强制执行绿色建筑标准,鼓励和支持其他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执行绿色建筑标准,对正式受理的绿色建筑评价标识项目,开通行政审批绿色通道,主动服务,全力支持项目建设。各区应培育建设3个以上的绿色建筑并通过评价标识,各县应培育建设1个以上的绿色建筑并通过评价标识。   三、加强既有建筑节能改造   我市已被住房城乡建设部和财政部确定为全国公共建筑节能改造重点城市,2012-2013两年内将对400万平方米的公共建筑进行节能改造。各区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配合市城乡建委着力推进重点城市建设,以商场、医院、学校、机关办公建筑等为重点,大力实施公共建筑节能改造。一是加强统筹协调力度,会同各区县财政、机关事务局、教委、卫生局、旅游局等行政主管部门,以推行合同能源管理模式为重点,落实一批公共建筑节能改造示范项目,并加强对示范项目建设的动态管理,总结工程经验做好宣传推广工作,确保高质量完成“重点城市”建设任务。2012年各区应组织实施不少于6万平方米的公共建筑节能改造示范项目,各县应不少于3万平方米。二是加大对合同能源管理模式的宣传,提高辖区内示范项目业主单位对合同能源管理的认识,努力营造有利于促进建筑节能运行管理的社会环境。三是根据《关于开展民用建筑能耗和节能信息统计的通知》(渝建发〔2010〕70号),按住房城乡建设部要求继续开展好本地区的民用建筑能耗和节能信息统计工作,保证统计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四、扩大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规模   一是各区县应结合当地资源特点,因地制宜积极推进可再生能源建筑规模化应用,积极组织示范项目申报,着力抓好辖区内示范项目的组织协调与管理,切实帮助、指导示范项目顺利实施,确保高质量完成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城市示范建设任务。二是巫溪县和云阳县要加快推进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县建设,强化技术支撑,提高建设质量,加强财政资金监管,努力扩大示范效果,确保按期完成示范县建设工作目标,并顺利通过国家验收。三是两江新区要加快推进水土片区全国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集中连片示范区建设,建立完善示范项目建设管理、财政补助资金使用管理等工作制度,强化示范项目质量、安全、进度监管,确保2012年完成120万平方米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推广目标,为两江新区探索绿色低碳建设发展之路。   五、努力推进墙体材料革新与建筑节能产业发展   一是积极发展具有地方资源特色的新型节能墙体材料产业。渝西片区应重点发展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和节能型烧结页岩空心砌块,渝东北片区要重点发展以普通烧结页岩空心砖填充保温材料的复合保温砖,渝东南片区要重点发展陶粒混凝土空心砌块以及以3排孔及以上混凝土空心砌块填充保温材料的复合保温砌块。二是推动墙体自保温技术体系规模化应用。2012年,主城各区应确保推动建设50万平方米以上的墙体自保温技术体系应用工程,“一小时经济圈”范围内除主城区以外的各区县以及万州区、黔江区、梁平县、垫江县、丰都县和开县应确保推动建设10万平方米以上的墙体自保温技术体系应用工程,并认真总结和推广墙体自保温技术体系应用经验,切实提高从业人员对《墙体自保温设计指南》以及相关构造设计和标准的理解和操作能力,保障墙体自保温技术体系应用工程质量。三是结合推广应用墙体自保温技术体系实际需要,指导当地墙材生产企业调整产品结构,扩大生产规模,加强技术革新,提高产品质量。四是加大对落后墙体材料禁限使用的监管力度,切实降低当地落后墙体材料应用比例,并认真落实新型墙体材料用量定期统计上报制度,切实抓好新型墙体材料应用管理。五是以建设建筑节能产业化基地为抓手,积极培育具有地方资源特色的建筑节能材料支撑产业。2012年远郊各区县应以节能门窗和节能墙材为重点,推动建设1个及以上的建筑节能材料产业化基地。   六、认真落实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区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进一步加强对建筑节能工作的组织领导,在落实机构、配置专人的基础上,切实提高建筑节能管理人员的技术水平和监管能力,做好建筑节能信息报送、日常管理等工作,保障建筑节能工作的顺利推进。   (二)落实工作责任。各区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按照本实施意见明确的建筑节能工作目标,分解工作任务,落实目标责任,每年组织不少于两次的建筑节能专项检查,将建筑节能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纳入对相关单位和个人的年度考核体系,开展好各地建筑节能实施情况的自查自纠工作。市城乡建委今年10月将对各区县开展建筑节能工作的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并将检查情况在全市通报,作为建设工作年度考核和市政府节能减排考核中有关建筑节能评价的重要依据。   (三)加强培训宣传。各区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积极选派相关人员参加建筑节能师资培训,加强本地区建筑节能师资力量建设,认真组织好当地的建筑节能培训工作,在2012年内对辖区内建设、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单位相关从业人员普遍轮训一遍,进一步提高当地从业人员实施建筑节能的能力和水平。同时,要不断创新和丰富宣传方式,进一步加强对《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和《重庆市建筑节能条例》的宣传,普及绿色低碳建筑、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建筑能效标识等知识,提高全社会对建筑节能工作的认识,增强遵守建筑节能法律法规、执行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自觉性。   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二日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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