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林荫道评定办法(2012修订)
颁布机构: |
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上海市 |
适用领域: |
生态环境综合管理 |
生效日期: |
2012/05/15 |
颁布日期: |
2012/05/15 |
颁布机构: |
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上海市 |
适用领域: |
生态环境综合管理 |
生效日期: |
2012/05/15 |
颁布日期: |
2012/05/15 |
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林荫道评定办法》的通知
(沪绿容〔2012〕145号)
各区县绿化市容局、浦东新区环保市容局:
为了进一步提升本市道路绿化建设水平,改善道路绿化景观面貌,加快推进林荫道创建工作,现将已修订的《上海市林荫道评定办法》印发给你们,请各区县结合林荫道创建要求,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二○一二年五月十五日
上海市林荫道评定办法
第一条 评定目的
林荫道创建评定是落实生态型城市、践行低碳环保理念的一项重大举措,是上海市“十二五”绿化发展的重点工作之一。通过林荫道评定工作,进一步提高行道树养护管理水平,提升道路整体景观质量,降低城市“热岛效应”,改善人居环境,推进林荫道创建工作,实现道路林荫化、绿化技术标准化。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范围内已经建成行道树的道路。
第三条 评定方式
林荫道创建评定工作根据“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用现场专家评审、网上公示的办法。
第四条 创建条件
林荫道指道路两侧的行道树冠大荫浓,整体景观宜人,具有自身特色的道路。林荫道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人行道及非机动车道的绿荫覆盖率达90%以上;
(二)四车道(含)以下的机动车道路绿荫覆盖率应达50%以上;四车道以上的机动车道路绿荫覆盖率应达30%以上,或者应具有4排及以上且胸径大于15厘米的行道树;
(三)道路应是一个完整的路段(道路),原则上长度不小于500米;
(四)行道树树穴规格一般不小于1.5米?1.25米;
(五)行道树应以落叶树为主,均衡种植,树种、规格基本一致。
第五条 技术要求
(一)树木养护要求。树木生长健康,无缺株、死株,无枯枝、断枝和生长不良枝;树洞、创面处理规范;树干挺直,分叉点高度基本一致,树冠圆整,骨架均匀;基本无明显有害生物危害状;同一整排行道树树种基本一致。
(二)设施管理要求。行道树树穴盖板、树桩、绑扎物等附属设施完好无损,安全有效;竖桩绑扎规范,盖板平整;设施面貌良好。
(三)整体景观要求。行道树整体景观、隔离带绿化、道路两侧绿化景观良好,与周边环境协调,能处理好与公共设施、周边建筑的矛盾;周边环境洁净;人行道铺装简洁、平整、无破损;具有文化风貌、历史特点。
(四)其它养护要求。施肥、补树洞、扶正、补种、浇水等其它养护作业符合《行道树养护技术规程》要求。
第六条 申请程序
(一)区县申报
根据林荫道的创建条件,由各区(县)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综合本区林荫道情况进行自评并申报(附件)。申报时间应在每年4月底前完成。
(二)专家评审
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根据申报情况,由上海市绿化管理指导站组织专家对申请评定的林荫道进行现场评价、审核,确定入选的林荫道名单。专家现场评价、审核工作在每年9月底前完成。
(三)网上公示与命名
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对入选的林荫道在网上向社会公示十个工作日,听取市民群众意见后,予以认定命名。
第七条 统一标识
被评定为林荫道的道路,可以设置相应标识。林荫道的标识和证书由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统一颁发。
第八条 激励措施
林荫道创建、储备等工作纳入当年区县绿化重点绩效考核范围。各区(县)应根据林荫道的养护要求,适当提高林荫道树木的养护定额经费。
第九条 复查
对已评为林荫道的道路,将定期或不定期方式进行复查。发现问题应及时予以整改,若经整改仍未达到林荫道相关要求的,则予以通报或撤消。
第十条 (附则)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负责解释。
附件:上海市林荫道创建申报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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