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城市道路桥梁重大事故应急预案(2011版)

颁布机构: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河北省 适用领域: 应急管理
生效日期: 2007/08/27 颁布日期: 2011/12/28
颁布机构: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河北省
适用领域: 应急管理
生效日期: 2007/08/27
颁布日期: 2011/12/28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城市道路桥梁重大事故应急预案(2011版)》的通知 (冀建城〔2011〕793号) 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局)、城市管理局(综合执法局、公用事业局):   为有效应对全省城市道路桥梁可能出现的重大事故,最大限度地减少损失,按照省政府关于加强应急管理的有关要求,省厅对2007年制定的《河北省城市道路桥梁重大事故应急预案》进行了修订和更新,现将2011版预案文本印发给你们,望结合实际,尽快修订和完善本辖区城市道路桥梁重大事故应急预案,并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附件: 河北省城市道路桥梁重大事故应急预案(2011版)   目录   1 总则   1.1目的   1.2工作原则   1.3编制依据   1.4 适用范围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应急组织指挥体系   2.2省政府其他有关部门职责   2.3市(县)级应急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3 预警和预防机制   3.1日常维护   3.2预警支持   3.3隐患处置   4 处置程序   4.1事故分级   4.2预案启动   4.3响应程序   4.4新闻发布   5 应急保障措施   5.1队伍保障   5.2通信保障   5.3技术保障   5.4医疗保障   5.5物资保障   5.6经费保障   5.7监督检查   6 应急结束   6.1结束程序   6.2事故调查   6.3总结建议   6.4恢复重建   7 附则   7.1管理与更新   7.2沟通与协作   7.3奖励与责任   7.4制定与解释   7.5预案的生效   8 附录 1 总则   1.1 目的   为有效应对全省城市道路桥梁可能出现的重大事故,及时采取应急控制措施,组织实施抢险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城市道路桥梁重大事故造成的损失,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预案。   1.2 工作原则   城市道路桥梁重大事故应急工作坚持“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统筹安排、分工合作;长效管理、落实责任”的原则。各城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根据城市道路桥梁事故分级、类型和职责分工,明确应急机构职责,落实应急处置责任,建立省、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三级预警应急体系。   城市道路桥梁重大事故应急处置实行属地负责制。城市人民政府是事故的责任主体,要承担处置事故的首要责任。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做到“责任落实到岗、任务落实到人、措施落实到位”,保证事故灾难信息及时报告、准确传递、快速处置,采取有力措施,将事故的危害控制在最小范围。   1.3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城镇道路养护技术规范》(CJJ36-2006)及《城镇桥梁养护技术规范》(CJJ99-2003)等法律法规规范。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省境内建设系统管辖范围内的城市道路桥梁在养护、维修、检测、使用过程中出现重大隐患或发生坍塌等重大险情的安全事故。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应急组织指挥体系   2.1.1 抢险应急指挥小组工作机构组成   2.1.1.1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根据省政府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应急工作制度和要求,设立河北省城市道路桥梁重大事故抢险应急指挥小组(以下简称抢险应急指挥小组)。   组 长: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主管厅领导   副组长: 城市建设处处长、质量安全处处长   成 员: 综合财务处处长、城市规划处处长、建筑节能与科技处处长、建筑材料装备处处长、省安监办主任、省质监站站长、省信息中心主任、质量安全处副处长、城市建设处副调研员。   抢险应急指挥小组成员未在省内或有特殊情况时,由所在处室或单位按职务排序递补。   2.1.1.2抢险应急指挥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城市建设处,主任由城市建设处处长担任。   2.1.1.3抢险应急指挥小组根据需要,设立专家工作组,作为抢险应急指挥小组的咨询机构。   2.1.2 各机构工作职责   2.1.2.1抢险应急指挥小组职责:贯彻落实国家、省有关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预防和应急救援的规定;负责指挥、协调和组织全省城市道路桥梁重大安全事故的应急工作;协调厅机关各处室、省政府有关部门开展应急救援相关工作;及时了解城市道路桥梁突发事故情况,根据情况需要,及时向省政府和住房和城乡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报告,通报事故情况,提出应急措施建议;根据事故等级,组织专家开展事故调查和提出善后处理意见。   2.1.2.2抢险应急指挥小组成员单位职责:按照各部门职能和抢险应急指挥小组的指示,参加事故发生后的应急检修、抢险、排险、快速修复和恢复重建工作,提供必要的人员、物力、财力和技术支撑。   2.1.2.3抢险应急指挥小组办公室职责:负责应急预案的日常协调工作;在应急响应期间负责抢险应急指挥小组正副组长、成员单位和专家工作小组的联络,及时传达抢险应急指挥小组组长的指示;应急响应时,负责收集情况,了解事故现场人员伤亡、经济损失情况和已采取的措施及事态的发展情况,提出报告和建议;及时传达和执行省政府等上级有关部门的各项决策和指令,并检查和报告执行情况;指导和协助事故发生地积极开展城市道路桥梁的应急检修、抢险、排险、快速修复和恢复重建工作;负责事故的信息报道稿件和新闻发布的组织工作。   2.1.2.4专家工作组职责:应急响应时,按照抢险应急指挥小组的要求研究分析事故信息和有关情况,为应急决策提供咨询或建议;参与事故调查,对事故处理提出咨询意见;受抢险应急指挥小组指派,对事故发生地进行对口技术支持。   2.2 省政府其他有关部门职责   省发改委、水利厅、公安厅、民政厅、卫生厅、交通厅、财政厅、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等有关部门按照省政府规定的职能,负责对本预案实施过程中重大事项的指导和协调。   2.3 市(县)级应急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3.1 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城市道路桥梁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拟定本地区城市道路桥梁事故应急预案,报当地人民政府同意后组织实施。   城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应急机构成员单位协助城市道路桥梁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应急预案,完成现场应急处置和抢险救援工作。   2.3.2 城市道路桥梁事故发生地城市人民政府成立道路桥梁现场抢险指挥部,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城市道路桥梁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现场抢险救援工作的组织实施。视情况下设工程抢险组、交通保障组、市政抢险组、灾害救援组、专家技术组、安全保卫组、医疗救护组、新闻发布组、事故调查组、后续处置组等工作小组。 3 预警和预防机制   3.1 日常维护   城市道路桥梁养护管理单位负责城市道路桥梁的日常养护维修、检测,确保城市道路桥梁正常使用。城市道路桥梁的日常养护、维修、检测工作严格按照《城镇道路养护技术规范》(CJJ 36-2006)和《城市桥梁养护技术规范》(CJJ 99-2003)执行。   3.2 预警支持   城市道路桥梁养护管理单位应根据有关规定和技术规范,建立城市桥梁信息管理系统和技术档案;应健全应急救援队伍和巡视制度,针对不同等级的道路桥梁定期巡视,对有安全隐患的道路桥梁应专门检测并采取相应的措施。   3.3 隐患处置   在城市道路桥梁日常巡查和定期巡视中,当发现道路沉陷、空洞或大于100mm的错台及井盖、雨水口箅子丢失或者更加严重的影响设施安全的隐患时,第一发现人应立即上报,设置围挡并在现场监视,直至隐患排除。城市道路桥梁养护管理单位应建立事故隐患报告和奖励机制,对及时发现道路桥梁险情、避免恶性事故的人员给予奖励。有关部门接报后,要迅速查明情况,及时排除隐患,防患于未然。 4 处置程序   4.1 事故分级   按照城市道路桥梁的损坏程度和事故性质分为一级事故、二级事故、三级事故三个级别。   4.1.1 一级事故   (1)城市桥梁长度在2000米以上的大桥,以及列入国家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城市桥梁,因自然灾害、人为事故等导致桥梁安全受到严重威胁;   (2)城市桥梁坍塌导致死亡和失踪人员30人以上的事故;   (3)超出省级人民政府处置能力的,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认为需要处置的其他城市道路桥梁重大事故。   4.1.2 二级事故   (1)除一级事故中规定以外的各类城市桥梁发生突然坍塌的事故。   (2)造成城市主要干道发生坍塌等损坏,阻断道路通行并且深度超过5米,或者经抢修48小时内无法恢复通行并对城市交通秩序产生重大影响的事故。   (3)发生死亡3人及以上或重伤10人以上及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的重大城市道路桥梁安全事故。   4.1.3 三级事故   (1)城市桥梁虽未坍塌,但桥面已出现沉陷、空洞,主体结构失去承载力,随时可能出现坍塌事故,必须立即采取封桥断路措施的事故。   (2)道路立交桥及道路下穿铁路立交桥,因超限车辆撞击上跨桥梁造成桥梁设备严重损坏的事故。   (3)造成城市主要干道发生坍塌等损坏,阻断道路通行并且深度超过3米,或者经抢修24小时内无法恢复通行并对城市交通秩序产生较大影响的事故。   4.2 预案启动   一旦确定发生一级事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抢险应急指挥小组立即向省级人民政府及住房和城乡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报告。   二级事故发生后,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抢险应急指挥小组应立即启动本预案并向省人民政府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报告。   三级事故发生后,当地人民政府启动相应应急预案,并向所在地市级人民政府及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报告。   4.3 响应程序   (1)城市道路桥梁重大安全事故发生后,城市道路桥梁养护管理单位应立即报告当地城市道路桥梁行政主管部门,当地城市道路桥梁行政主管部门迅速核实情况后,立即报告城市人民政府。城市人民政府接到报告后迅速通知道路桥梁应急指挥部和有关成员单位赶赴桥梁事故现场。城市道路桥梁行政主管部门应随时向道路桥梁应急指挥部报告事故的后续情况。   城市道路桥梁一旦发生一、二级事故,当地城市道路桥梁重大事故抢险应急指挥小组应立即报告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报告省政府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非常紧急情况下,可直接报省政府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接到事故报告的有关管理部门立即实施现场指挥,并启动先期处置应急工作预案,迅速采取有效措施,尽力控制事态发展,以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城市道路桥梁行政主管部门迅速组织、安排道路桥梁养护管理单位的抢险队员进行抢险、抢修和现场处置;同时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协调、安排好交通导流工作。   (3)现场抢险指挥部负责事故现场应急处置的指挥。各专业部门接到报告后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迅速赶赴现场,按照事故的性质和现场情况,依据各自职责组织并实施抢险救援工作。   (4)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抢险应急指挥小组根据事故等级和事故发展态势,协调指挥抢险救援,主要内容有:根据现场救援工作需要,协调有关部门,保障事故抢修需要;协调事故发生地相邻地、市配合、支援求援工作;组织专家指导现场抢救工作,协助当地人民政府提出对策方案。   4.4 新闻发布   城市道路桥梁事故的应急处置和抢险救援过程中信息和新闻的发布,由省级抢险应急指挥小组和事故发生地城市人民政府实行统一管理,以确保信息正确、及时传递,并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向社会公布。 5 应急保障措施   5.1 队伍保障   各级城市道路桥梁行政主管部门应组织富有经验的抢险队伍,随时待命,负责城市道路桥梁抢险抢修工作。   5.2 通信保障   各级应急指挥部门和各有关人员、有关单位的联系方式应随时保障畅通,应急网络电话24小时开通,保证信息及时畅通。   5.3 技术保障   充分利用现有的人才资源和技术设备、设施资源,联系省内外的专家和大专院校、科研机构,组建各级应急抢险专家库,为应急状态提供技术支持。   5.4 医疗保障   事故发生地城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应急处置工作中的医疗卫生保障,组织协调医疗救护队伍实施医疗救治。   5.5 物资保障   各地城市道路桥梁行政主管部门必须储备一定数量的常备救援物资,保证应急救援的需要,应急响应时服从调动。   5.6 经费保障   事故发生地城市人民政府应协调有关部门,提供应急经费,保障应急状态时经费使用。   5.7 监督检查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对各城市的城市道路桥梁应急预案实施过程进行监督和检查。 6 应急结束及事后恢复重建   6.1 结束程序   事故的现场抢险救援结束后,由当地城市人民政府责成相关部门做好伤亡人员救治、慰问及善后处理,及时清理现场,迅速抢修受损设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抢险应急指挥小组根据事故抢险工作进展情况决定应急救援终止,及时向省政府和住房和城乡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报告,并通知公众。   6.2 事故调查   6.2.1 各级城市道路桥梁行政主管部门在事故调查过程中,要认真分析事故原因,从规划、设计、施工、养护维修、管理各个方面提出改进建议。   6.2.2 重大质量安全事故调查应严格遵守国务院《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的各项规定。   6.3 总结建议   6.3.1 各级城市道路桥梁事故应急机构负责整理和审查所有的应急记录和文件等资料;总结和评价导致应急状态的事故情况和在应急期间采取的主要行动。   6.3.2 市级城市道路桥梁行政主管部门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向省政府、住房和城乡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分别及时做出书面总结报告。总结报告包括下列内容:   (1)发生事故的道路、桥梁的基本情况;   (2)调查中查明的事实;   (3)事故原因分析及主要依据;   (4)发展过程及造成的后果(包括人员伤亡、经济损失)分析、评价;   (5)采取的主要应急响应措施及其有效性;   (6)事故结论;   (7)事故责任人及其处理;   (8)各种必要的附件;   (9)调查中尚未解决的问题;   (10)经验教训和安全建议。   6.4 恢复重建   在事故应急结束后,事故发生地城市人民政府根据情况组织对受损的道路桥梁设施进行恢复或重建,尽快恢复交通。 7 附则   7.1 管理与更新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本预案的管理与更新,定期对本预案组织评审,并视评审情况作出相应的修改。   每次事故应急工作结束后,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以及事故发生地的城市道路桥梁行政主管部门应总结应急工作经验教训,征集有关单位对本预案的改进意见,必要时对本预案进行修改。本预案更新后,报省政府备案,并抄报有关单位。   7.2 沟通与协作   各级城市道路桥梁事故应急机构应在应急期间应加强与发展改革、水利、交通、铁路、民政、公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相关部门的沟通与协作,共同做好事故的应急工作。   7.3 奖励与责任   对在城市道路桥梁重大事故应急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不听指挥、玩忽职守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任者依法追究责任。   7.4 制定与解释   本预案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制定并解释。   7.5 预案的生效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8 附录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城市道路桥梁重大事故抢险应急指挥小组成员名单及抢险应急指挥小组办公室联系电话   附录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城市道路桥梁重大事故   抢险应急指挥小组成员名单   组 长:李贤明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党组成员、省城镇建设三年上水平领导小组办公室副主任   副组长:李建秋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城市建设处处长   王增文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质量安全处处长   成 员:穆英林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综合财务处处长   吴 铁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城市规划处处长   程才实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筑节能与科技处处长   孙冬至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材料装备处处长   时玉军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安监办主任   邵立淼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质监站站长   郭建军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信息中心主任   杨君林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质量安全处副处长   王 哲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城建处副调研员   省抢险应急指挥小组办公室联系电话   办公室联系人:王哲,电话:0311-87905802,传真:0311-87904132。值班电话:0311-87902703,值班传真:0311-87902199。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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