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

颁布机构: 内蒙古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 适用领域: 生态环境综合管理
生效日期: 2012/05/04 颁布日期: 2012/05/04
颁布机构: 内蒙古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
适用领域: 生态环境综合管理
生效日期: 2012/05/04
颁布日期: 2012/05/04
内蒙古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 (内党发〔2012〕8号 2012年5月4日)   为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工作,加快推动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经济结构调整,提高生态文明建设水平,努力实现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双赢,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35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重要意义、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1. 重要意义。保护环境是我国基本国策。加强环境保护,是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必然要求,是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根本途径,是人民群众的迫切愿望。近年来,自治区党委、政府高度重视环境保护,坚持保护环境与经济增长并重、与经济发展同步,协调推进工业发展和环境保护,稳步推进经济结构和生产力布局调整,持续推进重点流域、区域污染防控和主要污染物减排,不断加大环境保护投入和能力建设力度,切实增强全社会生态文明理念和环境保护意识,取得了显著成绩。但也要看到,我区正处在工业化和城镇化加速推进阶段,资源环境对经济社会发展的约束日益突出,生态环境脆弱局面尚未根本改变,部分地区生态环境仍在退化,加强环境保护的任务仍然十分艰巨。各级党委、政府要充分认识加强环境保护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进一步增强危机意识和忧患意识,坚持不懈地加强环境保护,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为建设祖国北方生态安全屏障作出应有的贡献。   2. 指导思想。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以及自治区第九次党代会精神,紧紧围绕科学发展主题和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主线,坚持在发展中保护、在保护中发展,把解决影响科学发展和损害群众健康的突出环境问题作为重中之重,把改革创新贯穿于环境保护的各领域各环节,充分发挥环境保护对经济增长的优化和保障作用,推动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削减、环境质量改善、环境风险防范和城乡环境保护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积极探索代价小、效益好、排放低、可持续的环境保护新道路,促进经济长期平稳较快发展与社会和谐进步。   3. 工作目标。到2015年,全区化学需氧量、氨氮排放总量比2010年分别减少6.7%(其中,工业和生活排放量减少7.5%)和9.7%(其中,工业和生活排放量减少9.5%),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总量比2010年分别减少3.8%和5.8%;重点区域主要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总量比2007年减少15%,非重点区域主要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总量不超过2007年水平。主要城市空气质量和四大流域国控、区控断面水质达标,重要生态功能区得到有效保护。环境监管水平明显提高,环境风险防范能力显著增强,环保基础设施建设水平大幅提升,公众环境满意率不断提高。   二、重点任务   4. 坚决完成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任务。大力推进化学需氧量和氨氮减排,对发酵、稀土、造纸、化工及相关行业实行化学需氧量和氨氮排放总量控制。加快污水处理、污水再生利用、污泥处置、垃圾无害化处理及垃圾渗滤液处理设施建设,完善城镇和园区污水收集管网,推进雨污分流改造,提高生活污水和工业废水收集率、处理率及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强化污染减排设施运行监管,对现有污水处理厂进行升级改造,向松花江、海河、辽河、黄河中上游等四大重点流域排放废水的污水处理厂出水水质要达到国家规定标准。对电力行业实行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排放总量控制,全面实施单机20万千瓦以上燃煤机组脱硝工程,新建燃煤机组应同步建设脱硫脱硝设施,稳定和提高燃煤电厂脱硫综合效率,取消烟气脱硫设施旁路。对钢铁行业实行二氧化硫排放总量控制,强化水泥、石化、煤化工等行业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减排。对钢铁烧结机、球团设备及石油石化催化裂化装置全面实施烟气脱硫改造,现役新型干法水泥窑实施低氮燃烧技术改造,熟料生产规模2000吨/日以上的生产线实施脱硝改造。在大气污染较重的城市开展煤炭消费总量控制工作。开展机动车尾气氮氧化物治理,推进“黄标车”限行淘汰工作,对机动车尾气排放进行不定期路检路查,实现机动车安全性能检测与尾气排放检测联网对接。进一步完善减排统计、监测和考核体系,推进综合统计平台建设,强化对重点园区和排污企业的减排监管和考核,对无法完成任务的园区和企业实行限批。加强污染源在线监控设施建设和运行管理,强化在线监测数据的有效性审核和法定应用。促进农牧业和农村牧区污染减排,着力抓好规模化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探索对氟化物等具有地区特征的污染物排放实行总量控制的途径。   5. 切实加强重金属污染防治。对重点防控的重金属污染地区、行业和企业进行集中治理。合理调整涉重金属企业布局,严格落实卫生防护距离。加大涉重金属行业落后产能和工艺设备淘汰力度,所有新改扩建涉重金属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一律由自治区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审批。重点防控区域增加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总量的新改扩建项目不再审批;非重点防控区域新改扩建涉重金属项目审批,遵循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总量“等量置换”原则。完善重金属污染防治监测、应急、风险评估和监管体系,强化重金属污染源在线监控,提高重金属污染防治综合管理能力。规范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回收处理活动,建设废旧物品回收体系和集中加工处理园区,启动建设废弃物堆存场地等项目。积极妥善处理重金属污染历史遗留问题,启动矿区环境治理和生态修复等工程项目。建立重金属污染责任终身追究制,对造成环境危害的单位和个人依法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6. 全面推进重点领域污染防治。继续推进四大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落实目标责任制,完善考核机制,确保规划项目顺利实施。积极协调国家有关部委加强乌梁素海等湖泊污染治理。严格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与管理,实施水源地环境整治、恢复和建设工程,依法取缔水源保护区内的排污口。严格执行饮用水水源地水质控制标准,定期开展水质全分析,适时发布水质监测信息。巩固以乌海为中心辐射周边的蒙西-棋盘井-乌斯太地区大气污染联防联控成果,研究在呼包鄂地区开展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工作,探索实施多种污染物协同控制。增加空气污染物监测指标,逐步开展城市空气中PM2.5、臭氧、一氧化碳等指标监测和防控工作,严格控制挥发性有机污染物排放。加大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力度,加强恶臭、噪声和餐饮油烟污染控制,逐步搬迁城区内的重污染企业。深入开展创建国家环保模范城市活动,大力推进环境友好型企业创建工作。开展污染企业环境绩效评估,严格上市企业环保核查,支持重点企业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定期公布符合环保要求的企业名单,建立重点监控企业环保信息定期报告制度和企业环境信息数据库。   7. 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强化环境影响评价参与综合决策的作用,凡依法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重点流域、区域开发和行业发展规划以及建设项目,必须严格履行环境影响评价程序。环境影响评价过程要公开透明,充分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加快开展以呼包鄂为核心沿黄河沿交通干线经济带重点产业发展规划以及国家确定我区四大基地开发建设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建立健全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部门联动机制。根据区域发展阶段、资源环境禀赋特征和行业特点,自治区本级实施差别化环境准入政策。进一步规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明确分级审批意见,重点强化对承接产业转移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把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作为新改扩建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的前置条件,新上工业项目原则上进入园区,无总量指标或园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未通过审查的建设项目,原则上不予受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实施建设项目全过程环境监管,推动环境监理科学化、规范化、社会化。严把建设项目试生产审查和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关。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即擅自开工建设、建设过程中未执行“三同时”制度或擅自作出重大变更、未经环境保护验收即擅自投产等违法行为,依法追究管理部门、相关企业和人员的责任。   8. 加快推进农村牧区环境保护。深入实施“以奖促治”和“以奖代补”政策,结合新农村新牧区建设,多渠道筹集资金,开展村庄生活垃圾、生活污水、畜禽养殖和废弃工业场地污染治理,加强农村牧区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继续开展土壤环境质量调查工作,进行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试点示范。以河套土默川灌区和西辽河灌区为试点,逐步开展面源污染治理。严格农作物秸秆禁烧管理,推进农牧业生产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加大农村牧区工矿企业污染防治力度,防止污染向农村牧区转移。开展农村牧区环境综合整治目标责任制试点和农牧业及农村牧区环境统计工作。   9. 加大生态保护力度。进一步完善自治区环境功能区划,按照保护优先、开发有序的原则,对不同区域分类实行优化开发、限制开发和禁止开发。对国家确定的我区八个重要生态功能区,划定生态红线,严把建设项目准入关。加强自然保护区综合管理,严格控制对自然保护区范围和功能区的调整,限制涉及自然保护区的开发建设活动。加大重点湿地保护与恢复力度,严禁湿地开垦等破坏性活动。强化生物多样性保护,加强大兴安岭寒带生物基因库保护和建设。建立生态系统状况评估体系。加强矿产、水电、旅游资源开发和交通基础设施建设中的生态保护,全面推进采空区沉陷区治理、植被恢复和尾矿库安全闭库。推进生态文明建设试点,进一步开展生态示范创建活动。   10. 严格核材料、化学品、危险废弃物环境管理。加强对核燃料、放射性物品生产、运输、贮存等环节的安全管理和辐射防护,建立健全放射性污染源远程监测监督体系,强化放射源、射线装置、高压输变电、移动通讯工程、广播电视及卫星台站工程等辐射环境管理。严格化学品环境管理,对黄河等重点流域沿岸化工企业进行综合整治,对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进行环境隐患排查,强化环境安全保障措施。把环境风险评估作为危险化学品项目评估的重要内容,提高化学品生产的环境准入条件和建设标准,科学确定并落实化学品项目环境安全防护距离。依法淘汰高毒、难降解、高环境危害的化学品,限制生产和使用高环境风险化学品。健全化学品全过程环境管理制度,建立化学品环境污染责任终身追究制和全过程行政问责制。加强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管理,加快全区危险废物回收体系和集中处理设施建设,严厉打击危险废物非法转移和经营行为。加强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排放重点行业监督管理。加大工业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力度,提高综合利用水平。加强再次开发利用被污染场地的环境评估和无害化治理工作。   11. 有效防范环境风险和妥善处置突发环境事件。切实加强环境风险管理和应急救援体系建设,完善以预防为主的环境风险管理制度,实行环境应急的分级、动态、全过程管理。制定切实可行的环境应急预案,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物资和装备,加强环境应急管理、技术支撑和处置救援队伍建设,定期组织培训和演练。依法科学处置突发环境事件,提高环境应急监测处置能力,及时准确发布信息,减少人民群众生命财产损失和生态环境损害。健全责任追究制度,严格落实企业环境安全主体责任,强化各级政府环境安全监管责任。   12. 积极发展环保产业。加大政策扶持力度,鼓励多渠道建立环保产业发展基金,拓宽环保产业发展融资渠道,大力培育节能环保企业。支持政府与企业合作,加强环保先进工艺技术装备的引进、自主研发及推广,实施环保先进适用技术研发应用示范工程。着重发展环保设施社会化运营、环境咨询、环境监理、工程技术设计、认证评估等环境服务业,大力发展以污水垃圾处理、脱硫脱硝和环境监测等环保设备为重点的装备制造业。开展污染减排技术攻关,实施水体污染控制与治理等科技重大专项。推进自治区环境保护重点实验室建设,加强各级环保产业协会、学会和高等院校环境学科及专业建设。   13. 进一步加强环境法制建设和执法监管。抓紧制定自治区《饮用水水源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危险废物管理办法》和《环境监理管理办法》等地方性环境保护法规规章,积极开展环境政策研究,为环境保护提供更加完备的法制和政策保障。强化环境保护日常监管和执法检查,健全执法监督机制,规范执法行为,依法处置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对环保资金落实不到位或不能达标排放的企业,依法关停整治,严肃追究企业负责人责任。严格属地管理,坚决清理阻碍环境执法的地方保护政策。鼓励建立跨行政区域环境执法综合体系,完善环境执法合作机制和部门联动执法机制。继续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加大对违法建设、超标排污企业的处罚力度。严格执行区域、行业及企业限批、挂牌督办和后督察等制度。加快建立建设项目全过程环境监管、农村牧区和生态环境监管制度。全面推行企业环境监督员制度,实行资格化管理。扩大驻厂监察范围,实施有效监督。建立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公众参与制度和环境违法信息公告制度,推行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加强行业和企业自律建设,指导和监督各类企业履行减排治污主体责任,严格执行环保法律法规和标准,多渠道筹集减排治污设施建设运营资金,确保稳定运行、达标排放。   三、改革创新环境保护体制机制   14. 实施有利于环境保护的经济政策。把环境保护列入各级财政年度预算并逐步增加投入,确保环保财政拨款增长与财政经常性收入增长持平。适时增加同级环保能力建设经费安排,认真落实各项环保配套资金。加快建立生态补偿机制,扩大生态补偿范围。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发行债券用于环境保护项目。建立企业环境行为信用评价制度,推行“绿色信贷”。健全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开展重金属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试点。严格落实燃煤电厂烟气脱硫、脱硝电价政策,对可再生能源发电、余热发电和垃圾焚烧发电实行优先上网等政策支持。对高耗能、高污染行业实行差别电价,对污水处理、污泥无害化处理、非电力行业脱硫脱硝和垃圾处理设施等鼓励类企业实行政策优惠。按照污泥、垃圾和医疗废物无害化处置的要求,完善收费标准,推进征收方式改革。完善自治区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办法,有序推进盟市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工作。   15. 加大环保能力建设力度。全面推进监测、监察、宣教、信息等环境保护能力标准化建设,不断提升环境监管整体水平。逐步完成基层环保监测执法业务用房建设任务。完善盟市空气质量、重点流域、地下水、农畜产品产地国家和自治区重点监控点位及自动监测网络,建设自治区环境监测网,逐步建立科学、完整、统一的环境监测体系。充分利用环保在线监测平台,强化环境移动执法建设。加强物联网在污染源自动监控、环境质量实时监测、危险化学品运输等领域的研发应用,推动信息资源共享。开展全民环境宣传教育行动计划,健全完善社会力量参与环境保护的工作机制,培育壮大环保志愿者队伍,引导和支持公众及社会组织开展环保活动,在全社会牢固树立生态文明理念和环境意识,努力营造全社会关注、支持、参与、监督污染减排和环境保护工作的良好氛围。   16. 健全环境管理体制和工作机制,加强机构和队伍建设。完善项目环评、规划环评、区域限批等措施,理顺部门之间的职能职责,构建环境保护工作综合决策机制。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开展环境保护体制综合改革试点。加强环境执法、环境应急等机构和队伍建设,加大业务培训力度,不断提高环保队伍素质和能力。探索实行设区城市环境保护派出机构监管模式,进一步完善基层环境管理体制,加强苏木乡镇环保机构建设。实施生态环境保护人才发展中长期规划,健全环保队伍信息管理和高层次人才储备制度,实现高层次环保人才资源共享。健全环境保护激励竞争机制。   四、加强组织领导   17. 强化对环境保护工作的领导和考核。建立健全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环保部门统一监管、相关部门各负其责、全社会共同参与的环境保护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切实把环境保护放在全局工作的突出位置,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完善相关政策,明确目标任务,制定具体措施,强化组织实施。强化环境保护考核,将污染物减排、环境质量改善等重要环保指标纳入各级党政领导班子工作实绩评价指标体系,考核结果作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作为干部选拔任用、管理监督的重要依据,实行环境保护一票否决制。对未完成环境保护目标任务、发生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或突出环境问题整改不到位的地区实施阶段性区域限批,并追究有关领导责任。   各有关部门要各尽其职、各负其责,加强协调配合,明确责任、分工和进度要求,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强化工作措施,确保各项工作落实到位。自治区环境保护厅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本实施意见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重大情况向自治区党委、政府报告。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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