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工业用地计划管理办法(试行)
颁布机构: |
武汉市人民政府 |
生效状态: |
试行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武汉市 |
适用领域: |
土壤(地下水)生态环境 |
生效日期: |
2012/04/26 |
颁布日期: |
2012/04/26 |
颁布机构: |
武汉市人民政府 |
生效状态: |
试行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武汉市 |
适用领域: |
土壤(地下水)生态环境 |
生效日期: |
2012/04/26 |
颁布日期: |
2012/04/26 |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武汉市工业用地计划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武政规〔2012〕9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市国土规划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委拟订的《武汉市工业用地计划管理办法(试行)》已报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0一二年四月二十六日
武汉市工业用地计划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为保障工业项目用地需求,加快工业项目落地,提高工业项目用地集约节约水平和地均产出,推进我市工业发展“倍增计划”及“两型社会”建设,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范围内的工业用地项目。本办法所称用地计划是指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所称各区是指我市13个行政区和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武汉化学工业区。用地计划的申请和考核以区为单位。
第三条 市国土规划部门负责全市用地计划的统筹管理。市工业主管部门负责工业用地计划的实施管理;组织工业项目用地准入管理,并督促各区加快工业用地的征地及被征地农民的安置补偿工作,督促工业项目投资单位尽快开工建设;组织对工业项目投资强度、产出效益等进行考核。
第四条 优先保障工业项目用地计划,全市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计划的35%以上、新城区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计划的50%以上用于工业项目。年度用地计划下达到我市后,由市国土规划部门将用地计划的35%切块用于工业项目,市工业主管部门按照各区的申请统筹安排使用。
第五条 各区申请工业用地计划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工业项目用地必须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要求,且90%的用地计划应当安排在工业园区内。
(二)工业用地计划应当重点安排在新型工业化示范园区的启动区、工业重点发展区、重大项目的启动区、标准工业厂房用地区及中小企业集聚区等近期建设用地区域。
(三)严格控制工业项目的用地规模。用地规模较大的,应当分期供地,工业项目启动区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200亩以内。
(四)遵循集约、节约用地的原则。示范园区内工业项目投资强度要达到25亿元/平方公里以上,一般园区内工业项目投资强度要达到18亿元/平方公里以上,地均产出要达到55亿元/平方公里以上。
(五)对选址有特殊要求的工业项目,单独申请用地计划。
第六条 工业用地计划分解到区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用地计划的申报。每年年底,由各区工业主管部门牵头,会同区国土规划部门、工业园区管理机构,按照要求对下一年度拟使用用地计划的工业项目进行摸底调查,经筛选、汇总并报经各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同意后,向市工业主管部门提出用地申请。市工业主管部门对各区上报的用地需求进行认真研究并平衡后,抄送市国土规划部门。
(二)用地计划的初步分解下达。次年年初,由市工业主管部门会同市国土规划部门根据各区用地需求情况和全市年度工业用地计划指标,并参考往年已批准用地的使用情况,下达各区工业用地计划。
(三)各区根据下达的工业用地计划,合理安排和申报新增建设用地,优先保障投资5亿元以上重大工业项目的用地计划。
第七条 积极推进工业用地先行征收和整理。鼓励各区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近期建设规划,对近期建设拟使用涉及的集体土地进行先行征收。支持各区根据年度建设实施计划和工业用地计划,以批次报地方式对工业用地进行先期储备,超前做好工业用地征收转用、整理储备工作,重点用于重大项目的启动区、中小企业的集聚区、标准厂房用地区的工业项目建设。
第八条 建立工业项目用地决策机制。工业项目在招商引资或者选址阶段,由区工业主管部门会同各区国土规划、环保、发展改革、招商等有关部门,按照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产业布局、产业政策、投资强度、产出效益、能耗控制以及投资计划、建设时序、用地规模等要求,对项目土地利用条件进行审查后提出可行性意见报市工业主管部门。市工业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各区报送的工业项目用地可行性意见进行研究,凡属于同意项目用地的,建立工业项目建设档案,明确项目的总体布局、分期实施计划及相对应的投入、产出规模等内容,并抄送市、区国土规划部门。市、区国土规划部门在核发工业用地规划条件前,应当征求市工业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九条 各区申报具体工业地块农用地转用时,需先向市工业主管部门申请用地计划指标,并由市工业主管部门出具《同意使用新增建设用地计划通知单》。市、区国土规划部门根据《同意使用新增建设用地计划通知单》受理各区新增建设用地报批资料,并及时审查上报。市国土规划部门和市工业主管部门应当分别建立工业用地计划台帐,建立每月信息沟通机制。
第十条 新增工业建设用地获批准后,由市、区工业主管部门督促工业园区及有关部门加快办理征地手续和做好被征地农民的安置工作,督促工业项目投资单位尽快开工建设。
第十一条 实施工业项目竣工检查制度。工业项目竣工后,区工业主管部门要会同区国土规划、建设、环保等部门和园区管理机构对项目用地控制指标和土地出让合同约定事项执行情况进行核查,凡未达到要求的项目要限期整改,整改达标后方可办理相关手续。竣工检查结果报市工业主管部门,同时抄送市国土规划部门。对于分期用地的项目,前期竣工检查不达标的,应当暂停后期用地供应。
第十二条 实施工业用地计划使用考核制度。由市工业主管部门会同市国土规划等部门定期对各区已批工业用地的征收与供应情况、土地节约集约使用情况、项目建设进度、投入和产出情况等进行检查,每年进行全面考核。
第十三条 实施工业用地计划奖惩制度。各区工业用地计划当年度安排与上年度工业用地计划使用考核结果挂钩。对工业用地计划使用考核结果较好的区,实行工业用地计划倾斜;对考核结果较差的区,相应调减工业用地计划,并督促其按照要求限期整改。整改期间,暂停安排其新的工业用地计划。
对于已批用地未征、未供、未用情况严重且规模较大的区,原则上不再安排新的工业计划用地。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国土规划部门、市工业主管部门负责解释。有效期为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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