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排水管道废除暂行规定
颁布机构: |
上海市崇明水务局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上海市 |
适用领域: |
水(海洋)生态环境 |
生效日期: |
2005/11/01 |
颁布日期: |
2005/11/01 |
颁布机构: |
上海市崇明水务局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上海市 |
适用领域: |
水(海洋)生态环境 |
生效日期: |
2005/11/01 |
颁布日期: |
2005/11/01 |
上海市排水管道废除暂行规定
第一条 (目的依据)
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上海市排水管理条例》,进一步加强排水行业管理,规范城市排水管道废除管理工作,保障城市排水的正常进行,结合上海市水务局《市和区、县排水管理职责分工暂行规定》和本市排水行业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定义)
本规定所指的城市排水管道是指本市中心城区内市属市管、市属区管、区属区管的城市公共雨水、污水和合流管道。
第三条 (适用范围)
市属公共排水系统和区属公共排水系统中排水管道的废除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 (管理部门)
(一)上海市水务局是本市城市排水管道废除的行政主管部门,市水务局防汛和设施管理处具体负责城市排水管道废除的审批。
(二)上海市排水管理处是城市排水管道废除的管理部门,负责城市排水管道废除的审核。
第五条 (审批程序)
(一)市属市管或者市属区管和区属区管的城市排水管道的废除,分别由市排水有限公司或者区排水管道主管部门向市水务局申请废除,并抄送市排水管理处。
(二)市排水管理处从规划和设施管理的角度提出初步审核意见。
(三)市水务局防汛和设施管理处提出具体审批意见。
第六条 (废除要求)
(一)排水管道的废除必须在确保新的排水系统或排水管道投入运行并发挥应有功能后才能实施。
(二)因排水系统规划建设而涉及的原有排水管道的废除,或者因道路废除或路网调整,原有城市排水管道的排水功能已经丧失或需调整的,应当办理原排水管道的废除手续。
(三)因地块改造或因受其它地下管线影响而需移位的排水管道应办理废除手续。
(四)路网调整后新建排水管道设施量少于原管道设施量的,差额部分应按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支付必要的补偿费。
(六)市排水有限公司和区排水管道主管部门负责及时做好废除排水管道的封堵或者拆除和设施量调整等工作,办理相关手续,并报市排水管理处备案。
第七条 (应用解释)
本规定具体应用问题由市水务局防汛和设施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八条 (施行日期)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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