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主要造林树种种子生产与管理办法
颁布机构: |
湖南省林业厅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湖南省 |
适用领域: |
生态环境综合管理 |
生效日期: |
2011/09/30 |
颁布日期: |
2011/09/30 |
颁布机构: |
湖南省林业厅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湖南省 |
适用领域: |
生态环境综合管理 |
生效日期: |
2011/09/30 |
颁布日期: |
2011/09/30 |
湖南省林业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主要造林树种种子生产与管理办法》的通知
(湘林种【2011】13号)
各市州、县市区林业局,厅直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主要造林树种种子的生产和管理工作,提升林木良种使用水平,确保为现代林业发展提供数量充足、品质优良的种苗,省林业厅制定了《湖南省主要造林树种种子生产与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湖南省主要造林树种种子生产与管理办法
二○一一年九月三十日
附件:
湖南省主要造林树种种子生产与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主要造林树种的用种管理,确保为湖南现代林业发展提供数量充足、品质优良的种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办法》、《林木种子质量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21号)、《林木种子采收管理规定》(林场发[2007]142号)、《国家重点林木良种基地管理办法》(林场发〔2011〕138号)、《湖南省林木种苗“四证一签”发放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重点林木良种基地、省级重点林木良种基地以及其它以国家投资为主的种子园、采种基地林木种子的生产、调剂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湖南省主要造林树种种子主要指杉木、马尾松、湿地松、柏木、枫香、木荷、桤木的种子。主要造林树种种子实行基地生产,集中加工、检验、储藏、全省调剂使用的工作方针,具体组织工作由省林业厅林木种苗管理机构实施。
第四条 湖南省主要造林树种种子调剂的存放地为省林木种子储备库,负责种子质量检验的机构为省林木种苗质量监督检验站。
第二章 种子计划
第五条 湖南省主要造林树种当年采种和下年用种计划由省林业厅林木种苗管理机构根据市县申报情况于每年的9月份组织编制。
第六条 县、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在向上级机关申报用种计划时需用正式文件提出,申请文件载明种子类别和数量。申报计划一经省林木种苗管理机构确认,不得擅自变更。
第七条 各种子园、采种基地要严格执行种子生产预测预报工作制度,及时将预测结果报省林木种苗管理机构。
第八条 省林木种苗管理机构根据种子供、需情况编制年度主要造林树种用种计划下发至各市州,同时向各种子园、采种基地下达采种任务。
第三章 种子生产
第九条 主要造林树种商品种子生产实行许可制度。从事种子生产、经营的单位必须依法取得林业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生产、经营许可证。
第十条 种子生产单位应根据树种特性和当年结实生长情况确定采种期。良种基地的采种期需报省林木种苗管理机构备案,并在采种期起始日一个月前向社会公布。
第十一条 种子生产单位组织采种,必须在界定的种子园、采种基地范围内进行。采种时,要严格执行种子生产技术规程,注重人身安全和母树保护。
第十二条 种子生产单位所在地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林木种子采收工作的指导和协调,禁止抢采掠青、损坏母树和在劣质林内、劣质母树上采集种子。
第十三条 种子生产单位要建立生产日志,形成完整的生产档案。
第十四条 种子生产单位在制种时要严格执行有关技术规范,确保种子质量安全。
第四章 种子检验
第十五条 种子检验严格按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进行,主要质量指标为:净度、发芽率和含水量。
第十六条 林木种子应当在调制后进行自检。
林木种子调制主要包括脱粒、干燥、净种。
第十七条 种子生产单位进行种子质量自检时,应当留样备查。
种子备查样品必须在当地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下进行,样品必须保存在低温贮藏柜中并作好有关记录。
第十八条 种子生产单位送省林木种子储备库集中调剂时必须附带自检质量报告、所在地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开具的《植物检疫证书》,悬挂《种子标签》。
第十九条 省林木种苗质量监督检验站对各种子生产单位送省林业厅集中调剂的种子按批次进行抽样检验。
种子抽样由省林木种苗管理机构组织,种子生产单位、省林木种苗质量监督检验站、省林木种子储备库的工作人员共同参与,抽样结束后在《种子抽样单》上签字确认。
种子抽样时必须封存样品备查并履行签字确认手续。
第二十条 省林木种苗质量监督检验站根据国家或地方林木种子标准和检验结果,确定种子质量等级,出具种子质量《检验报告》。
第五章 种子包装
第二十一条 种子检验合格后,省林木种子储备库应对种子进行加工、包装。
当种子检验出含水量、净度或发芽率中的一项或几项达不到国家用种要求时,省林木种子储备库应采取有效处置措施,直到三项指标都达标为止;当采取处置措施后,三项指标仍有一项达不到国家用种要求的,该批种子作劣种报废。
第二十二条 种子包装按5公斤、10公斤、20公斤、25公斤规格进行,包装袋上注明种子名称、产地、等级、重量以及检验、监督管理单位。
第二十三条 种子包装材料应当适宜林木种子的生理特性,坚固、耐用、清洁,无病虫害。
包装应当便于贮藏、搬运、堆放、清点。
第六章 种子标签
第二十四条 种子出库必须悬挂种子标签。林木良种种子使用绿色标签,普通林木种子使用白色标签。
第二十五条 标签应当注明树种、类别、数量、质量指标、种子生产(包装)日期、产地、生产(经销)单位、地址、邮编、联系电话、生产或经营许可证编号、检疫证书编号及签发单位、林木良种证编号等。种子标签标注的内容应当与销售的种子相符。
第二十六条 标签标注使用规范的中文。
第二十七条 标签要清晰,直接固定在包装物外或放在包装物内。
第七章 种子出库
第二十八条 种子出库由用种单位凭《介绍信》到省林木种子储备库办理。
各单位领种数量按省林业厅确认的调剂计划为准。
第二十九条 种子出库时须具备“二证一签”,即种子质量合格证、检疫证和种子标签。
种子质量合格证由省林木种苗管理机构根据种子质量检验结果开具。其中,良种开具《林木良种质量合格证》,普种开具《林木普种质量合格证》。
种子检疫证由种子原产地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开具。原件存省林木种子储备库,出库时以复印件代替。
第三十条 省林木种子储备库在办理种子出库时必须建立详细的档案并报省林木种苗管理机构备案。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 种子行政管理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违反本办法规定从事种子生产、经营活动的,将按《种子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种子检验机构、种子发放机构的工作人员因工作失误,造成种子质量事故的,将按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其责任。
第三十三条 种子生产基地及其工作人员违反省厅用种计划私自对外销售计划内用种,造成本省用种紧张的,省厅将依法依规追究种子生产基地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并对种子生产基地所在县市项目资金进行宏观调控。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种子标签应遵照以下规则填写:
(一)树种名称为植物分类学的种。
品种名称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属于授权品种或审定通过的良种,应当使用批准的名称。
(二)产地是指林木种子繁育所在地,具体标注到种子生产单位所在地种子园或采种基地。
(三)净含量(数量)标注林木种子实际重量,以公斤(kg)表示。
(四)生产(包装)日期是指包装时间。表示方法采用下列的示例:2010年10月12日标注为2010-10-12。
(五)经省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审(认)定通过的林木良种应当加注品种审(认)定编号。
第三十五条 净度指测定样品中纯净种子重量占测定后样品各成分重量总和的百分数。
发芽率指在规定的条件下及其规定的期限内,生成正常幼苗的种子粒数占供检验种子总数的百分比。
含水量指按《林木种子检验规程》的方法将种子样品烘干所失去的重量,用这个重量占样品原始重量的百分率表示。
第三十六条 种子生产单位在完成省林业厅下达采种计划后,确有剩余的,经省林木种苗管理机构同意后,可以对外销售。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湖南省林业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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