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林业厅关于贯彻落实《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县级人民政府保护发展森林资源目标责任制的通知》的通知 (湘林资〔2011〕108号) 各市州、县市区林业局: 日前,省政府办公厅下发了《关于建立县级人民政府保护发展森林资源目标责任制的通知》(湘政办函〔2011〕82号),为认真贯彻落实好文件精神,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要建立好保护发展森林资源目标责任制 森林对维护生态安全、推动绿色增长、应对气候变化和对人类生存发展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保护发展森林资源是各级政府的主要职责,是建设绿色湖南的重要举措。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履行职能,当好参谋,贯彻落实好湘政办函〔2011〕82号文件精神,推动县、乡两级政府成立由行政主要负责人担任组长的组织领导机构。要按照“湘林杯”相关考核指标,结合当地实际,科学制定目标任务,森林覆盖率、森林蓄积量、森林保有量、林地保有量四项指标必不可少。要制订切实可行的考核办法,细化考核指标。市、县、乡三级每年都要签订保护发展森林资源目标管理责任状(参考样式见附件1)。 二、要执行好保护发展森林资源目标责任制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主动向当地党委政府主要领导汇报,积极配合当地政府建立和执行护发展森林资源目标责任制,严格考核,兑现奖惩。县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加强技术指导,按照湘政办函〔2011〕82号文件要求,对各乡镇和有关部门完成森林覆盖率、森林蓄积量、森林保有量、林地保有量等指标情况认真进行考核。市州林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县级人民政府建立和执行保护发展森林资源目标责任制进行指导,每年至少开展一次督促检查,督促检查情况要及时报送省厅。省厅将把保护发展森林资源目标责任制执行情况纳入资源林政管理范围进行年度考核,考核结果反馈给各级党委政府和组织人事部门,作为干部奖惩的重要依据,并对保护发展森林资源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对不按要求建立健全保护发展森林资源目标责任制的县市区予以通报批评。 三、要做好迎接国家林业局检查工作的准备 国家林业局从2011年起,每年在我省抽取部分县市区开展县级人民政府保护发展森林资源目标责任制检查工作,检查结果在全国进行通报。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按照《国家林业局关于开展保护发展森林资源目标责任制建立和执行情况检查的通知》(林资发〔2011〕24号)要求,切实履行职责,积极配合各级政府建立完善保护发展森林资源目标责任制档案资料,脚踏实地工作,以务实态度随时准备接受国家的检查,并以此为契机,进一步完善保护发展森林资源目标责任制工作,为推动我省林业可持续发展、保持湖南的青山绿水做出积极的贡献。 附件:1、保护发展森林资源目标管理责任状(略参考样式) 2、县级人民政府保护发展森林资源目标责任制检查评分标准(略) 二○一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E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