拉萨市公安局关于禁止机动车在市区鸣喇叭的通告
颁布机构: |
拉萨市公安局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拉萨市 |
适用领域: |
噪声与振动 |
生效日期: |
2012/05/18 |
颁布日期: |
2012/05/18 |
颁布机构: |
拉萨市公安局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拉萨市 |
适用领域: |
噪声与振动 |
生效日期: |
2012/05/18 |
颁布日期: |
2012/05/18 |
拉萨市公安局关于禁止机动车在市区鸣喇叭的通告
全市机动车车主及驾驶人:
为了防治交通噪声污染,提升城市文明形象,进一步巩固创建全国文明城市成果和深化国家环境模范城市创建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拉萨市公安局决定从即日起在全市范围内对机动车鸣喇叭交通违法行为开展专项治理,现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禁鸣区域:城市主次干道。
二、禁鸣规定:在禁止鸣喇叭区域内,机动车(含摩托车)全天24小时禁止鸣喇叭;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等特种车辆在执行紧急任务时,可以断续使用高音喇叭,但不得使用警报器。
三、各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各有车单位要加强对本单位驾驶人员的宣传教育工作,引导本单位驾驶人自觉遵守道路交通法规,做到文明行车、安全行车、礼貌行车,树立文明风尚。
四、法律责任:在禁止鸣喇叭区域内机动车违反禁鸣规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规定,一律执行上限处罚,并强制拆除喇叭。
望广大机动车驾驶人要自觉遵守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增强社会公德意识,服从公安交通民警的管理,为维护首府城市良好形象,推进国家环境模范城市活动作出贡献。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拉萨市公安局
二0一二年五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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