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海事局特定航线船舶安全管理实施办法
颁布机构: |
上海海事局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上海市 |
适用领域: |
交通运输安全 |
生效日期: |
2008/07/11 |
颁布日期: |
2008/07/11 |
颁布机构: |
上海海事局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上海市 |
适用领域: |
交通运输安全 |
生效日期: |
2008/07/11 |
颁布日期: |
2008/07/11 |
上海海事局特定航线船舶安全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了保障特定航线船舶的航行安全,促进上海国际航运中心建设,服务长江流域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特定航线船舶安全管理暂行规定》(海船检【2008】274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拟或航行长江经特定航线至上海洋山深水港区的现有内河集装箱船舶(以下简称特定航线船舶)。
第三条 主管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海事局是实施本办法的主管机关。
第四条 船舶交通服务
吴淞VTS、洋山VTS为船舶提供航行信息服务、助航服务、交通组织等服务。吴淞VTS与洋山VTS的分界线为31°00′00″纬度线,分界线以北特定航线水域的交通服务由吴淞VTS提供,分界线以南特定航线水域的交通服务由洋山VTS提供。
第五条 航运公司
航运公司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7年第6号)要求建立安全管理体系;航运公司应当取得相应的“符合证明”,船舶应当取得相应的“安全管理证书”。
航运公司应当确保船员熟悉长江上海段、长江口及洋山水域,包括航道、航标布设、水深、水流、避航区、水上水下碍航物等。
第六条 特定航线船舶
特定航线船舶应当取得“符合特定航线航行技术条件”的批注。
特定航线船舶应当配备满足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要求的适任的船员。
特定航线船舶应当按照《特定航线船舶附加检验实施标准》要求配备集装箱系固手册,开航前按系固手册的指导进行配载和绑扎。
特定航线船舶应当配备最新、有效、足够的航海图书资料。
第七条 船员
内河船员应按照《长江至上海洋山深水港区航线签注船员培训、考试办法》经过培训、考试,取得航线签注后,方可在特定航线船舶上任职。
第八条 备案
特定航线船舶应当向上海海事局备案。备案前应当申请安全检查,该检查不受6个月的时间限制。
特定航线船舶每12个月应当向上海海事局办理备案手续。
船舶备案时需交验以下材料:
(一)船舶国籍证书;
(二)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
(三)经指定的船舶检验机构批注“符合特定航线航行技术条件”的船舶检验证书簿;
(四)公司“符合证明”和船舶“安全管理证书”;
(五)与海洋环境观测预报部门的专线气象服务协议书;
(六)安全检查记录簿。
第九条 船舶签证
特定航线船舶在申请出口签证时须满足适航的水文气象条件,并提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签证管理规则》第七条要求的材料、船长开航前声明及海洋环境观测预报部门提供的开航前适航的水文气象信息。
第十条 航行、停泊
离码头前,及时向吴淞VTS、洋山VTS报告。
保持安全航速,保持正规瞭望,保持VHF守听。
尽可能选择缓流时靠离泊作业、通过东海大桥。
符合特定航线适航水文气象条件并严格遵守长江上海段和洋山深水港区有关通航的管理规定及报告制规定。
如发生主机故障、舵机故障、船体进水、船舶倾斜、碰撞、搁浅、火灾、人员落水、液体泄漏、走锚等险情或事故时,及时向主管机关报告。
在主管机关划定的待泊锚地内锚泊。
第十一条 有关用语的定义
“现有内河集装箱船舶”是指2008年5月31日前建造完工并持有内河A级航区适航证书的集装箱船舶。
特定航线船舶适航水文气象条件:实测有义波高不大于2.5米,蒲氏风级不大于6级。
洋山深水港供特定航线船舶的锚地为30°36′47.1″N 122°02′43.2″E,30°37′47.7″N 122°00′41.1″E,30°37′25.1″N 122°00′26.1″E,30°36′24.5″N 122°02′28.3″E四点连线内水域。
“特定航线”是指上海外高桥至上海洋山深水港之间的航线,航线推荐如下:
外高桥沿岸航道-52号灯浮-圆圆沙警戒区-南槽航道上段-九段警戒区-九段灯船-南支航道-南支灯船-南支航道延伸段-A0灯浮,经虎啸蛇岛以北-洋山港主航道-洋山深水港,其中5000DWT以下的船舶可选择穿越东海大桥2号通航孔到洋山深水港。
第十二条 施行
本办法由上海海事局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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