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紧急医学救援应急预案(试行)
颁布机构: |
江苏省卫生厅、中国民用航空江苏安全监督管理局 |
生效状态: |
试行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江苏省 |
适用领域: |
应急管理 |
生效日期: |
2011/11/07 |
颁布日期: |
2011/11/07 |
颁布机构: |
江苏省卫生厅、中国民用航空江苏安全监督管理局 |
生效状态: |
试行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江苏省 |
适用领域: |
应急管理 |
生效日期: |
2011/11/07 |
颁布日期: |
2011/11/07 |
江苏省卫生厅、中国民用航空江苏安全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江苏省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紧急医学救援应急预案(试行)》的通知
(苏卫应急〔2011〕21号)
各市卫生局,省内各民用机场,厅直各有关单位
为建立健全我省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紧急医学救援应急联动机制,提高紧急医学救援能力,确保各项工作科学、迅速、高效、有序地进行,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残疾和事故危害,根据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和预案等,省卫生厅、中国民用航空江苏安全监督管理局联合制定了《江苏省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紧急医学救援应急预案(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江苏省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紧急医学救援应急预案(试行)
省卫生厅
中国民用航空江苏安全监督管理局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七日
江苏省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紧急医学救援应急预案
(试行)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我省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紧急医学救援应急联动机制,提高应急反应能力和紧急医学救援水平,确保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中伤病人员的现场救治、转运救护、院内收治、心理干预和事故现场卫生防疫工作科学、迅速、高效、有序地进行,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残疾和事故危害。
1.2 工作原则
(1)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紧急医学救援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当地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和民航行政管理部门指导下,由事故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卫生机构按照事故级别做好紧急医学救援工作。
(2)反应及时,措施果断。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及民航行政管理部门、机场要对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作出快速反应,采取果断措施,及时有效地开展紧急医学救援工作,避免引发次生、衍生事故,防止事故扩大。
(3)整合资源,信息共享。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充分利用和整合现有人力、物力、技术和信息资源,借助现有医学救援信息网络,实现卫生行政部门与相关部门及医疗卫生机构之间的信息共享,就近、就急、科学做好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紧急医学救援工作。
(4)加强协作,常备不懈。各有关地区卫生行政部门要与当地机场签署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紧急医学救援应急联动协议,成立工作班子,建立救援网络,明确定点医院,组建应急队伍,制定紧急医学救援应急预案,开展培训和演练,提高卫生应急准备水平和紧急医学救援能力。
1.3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家处置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应急预案》、《江苏省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有关法律、法规等,制定本预案。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发生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的紧急医学救援工作。
2 紧急医学救援联动单位及职责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在同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与民航相关单位密切配合、协调一致,共同做好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紧急医学救援工作。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紧急医学救援联动单位包括卫生行政部门、民航行政管理部门、机场、医疗卫生机构(包括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急救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采供血机构等)。
2.1 卫生行政部门
负责组织协调开展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事发地现场紧急救治、转运救护、院内收治、心理干预和事故现场的卫生防疫等工作;指定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定点救治医疗机构;组建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紧急医学救援队伍并开展培训演练。
2.2 民航行政管理部门
负责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信息通报,协调事故现场伤员搜救和紧急医学救援。
2.3 机场
参与机场及其邻近区域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的紧急救援工作,负责辖区内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紧急医学救援的先期处置等,向卫生行政部门发送紧急医学救援请求,制定机场应急救护预案并报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2.4 医疗卫生机构
2.4.1 医疗机构
医疗机构包括综合医院、中医院、专科医院、化学中毒、核辐射事故、烧伤等专业救治基地等,主要承担伤病员的现场紧急救治、院内收治等任务。
2.4.2 急救医疗中心(站)
承担向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发生地派出救护车辆、安排救护人员进行现场救治、转运救护等任务。
2.4.3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承担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发生地的现场卫生防疫工作。
2.4.4 采供血机构
承担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中伤病员的临床救治用血任务。
3 信息通报
机场应根据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的紧迫程度、危害大小和影响范围,对飞行事故信息迅速做出判断,并及时通报相关卫生行政部门和民航行政管理部门。民航行政管理部门接通报后应及时通报卫生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应将紧急医学救援有关情况及时通报民航行政管理部门、机场。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接到民航行政管理部门、机场通报的飞行事故信息后,应对事故可能造成的人员伤情和伤类等情况进行初步研判,并有针对性地做好紧急医学救援准备,调派急救医疗中心(站)、紧急医学救援队伍赶赴现场,调集卫生应急物资和装备,通知医疗卫生机构等做好紧急医学救援准备。
4 应急响应
4.1 事故分级
根据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对人员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健康危害程度等,将飞行事故分为四级:
4.1.1 特别重大飞行事故(Ⅰ级)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为特别重大飞行事故(Ⅰ级):
(1)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
(2)导致100人以上重伤(中毒);
(3)危及30人以上生命安全;
(4)跨省(区、市)发生,并造成特别严重人员伤亡的飞行事故;
(5)需要启动Ⅰ级响应的其他飞行事故;
4.1.2 重大飞行事故(Ⅱ级)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为重大飞行事故(Ⅱ级):
(1)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
(2)导致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中毒);
(3)危及10人以上、30人以下生命安全;
(4)跨市发生,并造成严重人员伤亡的飞行事故;
(5)需要启动Ⅱ级响应的其他飞行事故。
4.1.3 较大飞行事故(Ⅲ级)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为较大飞行事故(Ⅲ级):
(1)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
(2)导致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中毒);
(3)危及3人以上、10人以下生命安全;
(4)需要启动Ⅲ级响应的其他飞行事故。
4.1.4 一般飞行事故(Ⅳ级)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为一般飞行事故(Ⅳ级):
(1)造成3人以下死亡(含失踪);
(2)导致10人以下重伤(中毒);
(3)需要启动Ⅳ级响应的其他飞行事故。
4.2 分级响应
发生一般飞行事故(Ⅳ级),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启动紧急医学救援响应。
发生较大飞行事故(Ⅲ级),由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启动紧急医学救援响应。市、县两级卫生部门共同参与紧急医学救援工作。
发生特别重大飞行事故(Ⅰ级)、重大飞行事故(Ⅱ级),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启动紧急医学救援响应,省、市、县三级卫生部门共同参与紧急医学救援工作。
发生特别重大飞行事故(Ⅰ级),本省医疗救援力量不足时,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请求援助。民航行政管理部门亦可请求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协调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提供支援。
4.3 响应程序
机场等接到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信息后,应迅速、详细了解事故信息及紧急医学救援需求,立即通报事发地卫生行政部门和民航行政管理部门。民航行政管理部门接报后,立即通报相关卫生行政部门,及时协调辖区内医疗救援工作。事发地卫生行政部门接报后,应根据紧急医学救援需求及事故可能造成人员伤情伤类等情况的研判结果,做好现场紧急救治、转运救护、院内收治、心理干预和现场卫生防疫处置等应急准备措施,启动相应的卫生应急响应,组织紧急医学救援行动。
4.3.1成立领导小组和现场指挥部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成立相应级别的紧急医学救援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协调本行政区域内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紧急医学救援工作。同时应根据需要在事故现场设立现场紧急医学救援指挥部,由现场的最高卫生行政部门负责人担任指挥,统一协调指挥现场紧急医学救援工作。
4.3.2 现场救治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根据飞行事故紧急医学救援的特点,立即调派救护车辆和医疗救治队伍(烧伤、呼吸、普外、骨科、胸外、急诊、神经外、心内、ICU等医护骨干),携带必要的急救设备及药品,迅速赶赴现场开展医疗救援工作。
到达现场的卫生应急队伍,要迅速将伤病员转运出危险区,按照“先救命后治伤、先救重后救轻”的原则开展工作。按照国际统一的标准对伤员进行检伤分类,用红、黄、绿、黑4种颜色的腕带,分别对危重、重、轻伤病员和死亡人员作出标识, 以便后续救治辨认或采取相应的措施。采用正确方式将伤病员搬运到安全区,对伤病员初步检查,进行止血包扎、固定搬运、心肺复苏等处置,并填写伤情标志卡。将处置后的伤病员按照伤情分别安置在红、黄、绿、黑4个区域,集中等待转运。在实施现场抢救的过程中,切实做好消毒隔离、个人防护和医疗垃圾处理工作,防止交叉感染和污染。
4.3.3 转运救护
按伤情分类及抢救情况,按照“先重伤、后轻伤,先分类、后运送”的救护原则进行转运,并负责转运途中的救护工作。对已经检伤分类待送的伤病员进行复检。对有活动性大出血或转运途中有生命危险的急危重症伤病员,应就地先予抢救、治疗,做必要的处理后再进行监护下转运。认真填写转运卡提交接诊医院(定点医院)。
当现场环境危险或在伤病员情况允许时,要尽快将伤病员转送并做好以下工作:
(1)对已经检伤分类待送的伤病员进行复检。对有活动性大出血或转运途中有生命危险的急危重症病人,应就地先予抢救、治疗,做必要的处理后再进行监护下转运。
(2)认真填写转运卡提交接纳的医疗机构,并报现场紧急医学救援指挥部汇总。
(3)在转运中,医护人员必须密切观察伤病员病情变化,并确保治疗持续进行。
(4)在转运过程中要科学搬运,避免造成二次损伤。
(5)合理分流伤病员,并按现场紧急医学救援指挥部指定的地点转送,任何医疗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拒诊、拒收伤病员。
4.3.4 院内收治
医疗机构接到救援指令后,应提前做好各项应急准备工作:成立应急医疗救治领导小组和抢救专班,做好人员、技术、药械、设备、血液、生活保障等各项准备;根据需要,紧急腾空病房和床位,做好事故伤病员的院内收治准备;开通绿色通道,接诊、接收转运的伤病员,做好伤病员的院内救治工作。
优先安排危重和重伤病员的救治,专家指导组集体会诊,制定诊疗方案,按照“一人一组一案”的诊疗原则,即每名伤病员由一组医务人员负责诊疗护理,实施个性化的诊疗方案,落实临床治疗、护理和康复等措施。
4.3.5 心理干预
做好伤病员及家属的心理干预工作,评估目标人群的心理健康状况,开展心理危机干预和心理危机援助。积极预防、及时控制和减缓事故造成的心理社会影响;促进事故后心理健康恢复;维护社会稳定。
4.3.6 现场卫生防疫
当事故现场紧急医学救援工作结束后,由事发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开展卫生防疫工作。应根据事故类型,按照专业规程,携带必要的消杀药品和器械到指定地点开展现场卫生学调查和评价、卫生执法监督,采取有效的预防控制措施,防止发生次生、衍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确保大灾之后无大疫。
4.3.7 信息报告和发布
急救医疗中心(站)和其他医疗机构在迅速开展紧急医学救援工作的同时,要立即将人员伤亡、抢救等情况报告现场紧急医学救援指挥部或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此后要按照《省卫生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信息报告管理工作的通知(苏卫应急〔2011〕16号)》要求每日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伤病员救治进展等,重要情况要随时报告。卫生行政部门要及时汇总整理,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有关情况。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在同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部署下,按照有关规定做好紧急医学救援信息发布工作。
4.4 响应终(中)止
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现场紧急医学救援工作完成,伤病员全部安全转运至医疗机构救治,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由紧急医学救援领导小组宣布紧急医学救援应急响应终止,并将紧急医学救援应急响应终止的信息通报民航行政管理部门、机场,报告上级卫生行政部门。
民用航空器危险因素解除,撤销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紧急医学救援需求时,民航行政管理部门、机场应及时通报卫生行政部门,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由紧急医学救援领导小组宣布中止紧急医学救援响应。
4.5 总结与评估
紧急医学救援行动结束后,参与救援的部门、单位应对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紧急医学救援行动的效果进行总结与评估,并纳入救援总结报告中。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会同民航行政管理部门、机场等部门定期对紧急医学救援联动工作进行风险研判、信息通报、工作总结等,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建议。
5 保障措施
5.1 卫生应急队伍保障
机场所在地的市、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要组建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紧急医学救援队伍,并根据需要建立特殊专业应急医疗卫生救援队伍(如烧伤、核辐射、化学中毒应急医疗队伍等)。要保证医疗救援工作队伍的稳定,严格管理,定期开展培训和演练,提高应急救治能力。应指定事发地急救医疗中心和综合实力最强的医疗机构,作为本地区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紧急医学救援网络医院。
5.2 交通运输保障
各级卫生应急队伍要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配备应急车辆、处置和通讯设备。铁路、交通、民航、公安等部门要保证紧急医学救援人员、伤病员和应急物资等运输的优先安排、优先放行,确保运输安全畅通。情况特别紧急时,对现场相关通道实行交通管制,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保证紧急医学救援工作顺利开展。
5.3 通信保障
民航行政管理部门、机场和卫生行政部门、急救医疗中心、医疗卫生机构等应建立信息联络渠道,确保及时接收、处理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紧急医学救援请求。各单位应确定1名中层干部作为联络员,并确保24小时通讯畅通。
5.4 物资保障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机场负责紧急医学救援物资的保障工作,确保紧急医学救援所需药品、医疗器械、设备、快速检测器材和试剂、卫生防护用品等应急物资的供应。经信部门负责应急物资的生产、储备和调运。应急物资使用后要及时补充。
5.5 经费保障
根据相关政策规定,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安排应由政府承担的紧急医学救援所需经费,并做好经费使用情况监管工作;由发生事故的航空公司承担紧急医学救援费用,有关部门负责督促落实;各类保险机构要按照有关规定,做好参加人身、医疗、健康等保险的伤亡人员的理赔工作。
5.6 培训演练
省卫生厅负责组织全省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紧急医学救援队伍的培训和演习、演练,运用各种形式,熟悉、检验应急预案,提高指挥机构的组织协调能力、卫生应急队伍的快速反应能力和现场紧急医学救援能力,确保紧急医学救援行动的快速有效实施。机场所在的市、县两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紧急医学救援队伍的培训和演习、演练工作。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紧急医学救援联动演练事宜经卫生行政部门、民航行政管理部门、机场协商决定。
5.7 公众参与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做好突发事件紧急医学救援知识普及工作,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要扩大对社会公众的宣传教育,要广泛开展群众性现场救护技能培训普及工作,在广泛普及紧急医学救援知识的基础上逐步组建群众性救助网络,通过培训和演练提高其自救、互救能力。
5.8 工作会商
卫生行政部门与民航行政管理部门、机场等建立健全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紧急医学救援定期会商机制,及时处理本预案在实施过程中遇到的相关问题。
6 奖惩
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紧急医学救援工作实行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民航行政管理部门对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紧急医学救援工作作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要给予表彰。对失职、渎职的有关责任人,要依据有关规定严肃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 附则
本预案由省卫生厅会同中国民用航空江苏安全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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