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方案
颁布机构: |
海南省人民政府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海南省 |
适用领域: |
水(海洋)生态环境 |
生效日期: |
2011/12/28 |
颁布日期: |
2011/12/28 |
颁布机构: |
海南省人民政府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海南省 |
适用领域: |
水(海洋)生态环境 |
生效日期: |
2011/12/28 |
颁布日期: |
2011/12/28 |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方案的通知
(琼府办〔2011〕232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海南省“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海南省“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方案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11〕26号)、《海南省“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规划》、环境保护部与我省签订的《海南省“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削减目标责任书》(以下简称《责任书》)要求,为确保完成国家下达给我省的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结合“十二五”期间全省经济社会发展、产业规划布局和环境保护目标要求,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改善环境质量、维护生态安全、保障国际旅游岛建设为目标;以总量减排为抓手,推动产业结构调整和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努力将我省建设成为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的和谐生态省。
二、工作目标
(一)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目标。
按照国家下达的控制指标要求,到2015年,我省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4项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目标是:
1.化学需氧量:到2015年,全省工业源、农业源和生活源化学需氧量排放总量控制在20.4万吨以内,与2010年持平(其中,农业源化学需氧量控制在11.2万吨以内,与2010年持平)。
2.氨氮:到2015年,全省工业源、农业源和生活源氨氮排放总量控制在2.29万吨以内,与2010年持平(其中,农业源氨氮排放量控制在0.92万吨以内,比2010年削减1.5%)。
3.二氧化硫:到2015年,全省二氧化硫排放总量控制在4.2万吨以内,比2010年增加34.9%。
4.氮氧化物:到2015年,全省氮氧化物排放总量控制在9.8万吨以内,比2010年增加22.3%。
“十二五”各市县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目标一览表详见附件1。
(二)主要污染物减排管理控制目标。
1.水环境污染减排管理控制目标。
到2015年,全省列入国控、省控重点污染源的工业企业废水要实施深度治理,排放达标率达到97%;全省新增污水日处理能力77.1万吨,新建配套管网1388公里;全省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负荷率“十一五”期间建成的不低于80%、“十二五”期间建成的不低于60%,全省城镇污水处理率达到80%以上,再生水回用率达到5%以上,污水厂污泥无害化处理处置率达到50%以上。
到2015年,全省畜禽养殖场规模化养殖率要达到65%以上,其中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污染治理率要达到90%以上,基本实现农业养殖面源污染集中治理,废弃物资源化利用。
2.大气环境污染减排管理控制目标。
到2015年,重点行业新建项目脱硫、脱硝设施安装率达到100%。现有电力、玻璃、水泥、炼化等行业脱硫、脱硝设施安装率、改造率应达到100%,综合脱硫、脱硝效率达到相关环保要求(详见附件)。
全面推行机动车环保标志管理。基本淘汰2005年以前注册的不符合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或机动车尾气环保检测要求的机动车。国家下达的所有淘汰落后产能任务按期完成率达到100%。
三、工作措施
未来5年,我省既要控制因经济社会发展所带来的污染“新增量”,又要大力削减原有建设项目的污染“旧存量”,全省污染减排形势相当严峻。我省应沿着“调结构、控新增、减存量”的工作思路,找准工作路径,拓宽减排领域,深挖减排潜力,确保2015年4项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不超过国家下达的指标。要在继续抓好工程性污染治理基础上,积极发挥宏观调控作用,将调整优化产业结构、加强监督管理、完善经济激励政策等一系列宏观调控手段纳入减排措施予以落实。
(一)工程治理减排。
继续加大污染治理力度。抓好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工程、乡镇人工湿地污水处理工程、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工程、重点排污企业污水治理工程、工业企业烟气脱硫、脱硝等污染治理工程建设。
重点领域:抓好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升级改造及配套管网建设,重点建制镇生活污水人工湿地处理工程建设;规模化畜禽养殖、水产养殖废弃物污染治理和综合利用;制糖、淀粉、橡胶、水产品加工等行业废水深度治理和清洁生产;电力、钢铁、炼化、石化、水泥、玻璃等行业低氮燃烧技术改造及烟气脱硫、脱硝设施工程建设。
(二)结构调整减排。
按照国务院《关于发布实施〈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的决定》(国发〔2005〕40号)、《关于加快推进产能过剩行业结构调整的通知》(国发〔2006〕11号)要求,加快淘汰落后产能,大力发展列入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中的鼓励类或允许类产业项目,不断优化产业结构,提升高值、低耗、低污产业在经济发展中的比重,在构建富有海南特色的经济发展结构体系的同时,达到调整产业结构减排目的。
重点领域:集约发展经济总量贡献大、单位产值污染排放强度小、能耗低的新型工业;大力发展热带特色的生态农业和热带海岛旅游业。推进余热利用和粉煤灰、脱硫石膏综合利用,大力推进畜禽养殖业废弃物综合利用等行业循环经济建设。优化水产养殖产业结构,大力发展深海养殖,集约发展近海养殖和淡水养殖。抓好机立窑水泥、实心粘土砖、“新五小”等落后产能的淘汰;取缔“十五小”以及小锅炉、小热电、小化工等企业;基本淘汰2005年以前注册的不符合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或机动车尾气环保检测要求的机动车。
(三)监督管理减排。
新建项目要认真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等法律法规,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三同时”制度和排污许可证制度。所有新建、扩建、改建项目必须按照“增产不增污”或“增产减污”要求,配套建设污染治理设施。要把总量控制指标作为环评审批的前置条件,总量指标超过省下达指标的市县、区域,暂停审批涉及相应指标的建设项目。省和市县发展改革、国土环境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工业和信息化、工商、金融监管、电力监管等部门,要实行部门联动,协同把好立项、审批、用地、施工、信贷、登记、供电等项目准入关。
不断加大环境保护执法监察力度。通过加强执法监督检查,杜绝偷排现象,保证所有现役污染治理设施正常运行,各类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使污染“存量”得到削减,污染“增量”得到控制,实现全省产污行业“增产不增污”,甚至“零排污”。
重点领域:严格控制新建煤电、造纸、制糖、钢铁、水泥、玻璃等项目;新建耗水建设项目没有设计和配套建设废水治理设施的,新建钢铁烧结机、石油石化设备、有色冶炼设备、炼焦炉、燃煤锅炉等项目没有设计和配套安装烟气脱硫设施的,新建新型干法水泥窑没有设计和采用低氮燃烧技术,并配套建设烟气脱硝设施的,新建燃煤机组没有同时设计和配套建设高效脱硫、脱硝设施的,不予审批、立项、开工建设;新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没有设计和配套建设“雨污分流+干清粪+厌氧+好氧+综合利用”治理设施的,不予审批、立项、开工建设。
(四)政策激励减排。
推进“十二五”污染减排工作,除法律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外,健全和落实相关的配套经济政策。“十一五”期间,脱硫电价、黄标车淘汰补贴、生态补偿转移支付等一系列绿色经济政策的出台和实施,极大地促进了我省污染减排工作。“十二五”期间,我省应继续发挥经济政策的激励和导向作用,促进污染减排。
重点领域:在现有国家脱硫电价、黄标车淘汰补贴、生态补偿转移支付等经济政策的出台实施基础上,结合国家其他相关政策,充分运用国际旅游岛先行先试和特区立法权,出台我省的脱硝电价补贴、机动车油品使用优惠价格、排污权交易等经济政策。进一步完善污水处理费、排污费征收和使用等政策。研究建立污染减排投融资激励机制。
四、责任分工
“十二五”期间污染减排工作是国际旅游岛建设的一项重要工作,是一项跨地区、跨部门、跨行业的系统工程,是省政府践行科学发展观、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实现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重要抓手。各市县政府对辖区污染减排工作负总责,省政府各部门、各市县政府、各重点排污企业要密切配合,通力协作,形成合力,强力推进。具体责任分工如下(详见附件):
(一)工程治理减排责任分工。
1.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升级改造及配套管网建设。(责任单位:各市县政府、省水务厅;配合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监察厅、省国土环境资源厅)
2.重点建制镇人工湿地污水处理工程建设。(责任单位:各市县政府;配合单位:省国土环境资源厅、省水务厅、省财政厅)
3.畜禽养殖污染治理。提高规模化养殖率,推进农村养殖小区建设。全省畜禽规模化养殖率要达到65%以上,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和养殖小区污染治理率要达到90%以上。(责任单位:各市县政府、省农业厅;配合单位:省国土环境资源厅、省财政厅、省监察厅)
4.水产养殖污染防治。开展水产养殖废弃物污染治理,推广生态养殖高新技术和废弃物综合利用,减少污染排放。(责任单位:各市县政府、省海洋渔业厅)
5.制糖、淀粉、橡胶、水产品加工等行业废水深度治理和清洁生产。(责任单位:各市县政府;配合单位:省国土环境资源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农垦总局)
6.电力、钢铁、炼化、石化、水泥、玻璃等行业低氮燃烧技术改造及烟气脱硫、脱硝设施工程建设。(责任单位:各市县政府、洋浦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省工业和信息化厅;配合单位:省国土环境资源厅、海南电监办)
(二)结构调整减排责任分工。
7.推进余热利用和粉煤灰、脱硫石膏回收利用。(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配合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国土环境资源厅)
8.推进畜禽养殖业废弃物综合利用。(责任单位:省农业厅;配合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国土环境资源厅)
9.优化水产养殖产业结构,大力发展深海养殖,集约发展近海养殖和淡水养殖。(责任单位:各市县政府、省海洋渔业厅;配合单位:省国土环境资源厅)
10.抓好机立窑水泥、实心粘土砖、“新五小”等落后产能的淘汰,取缔“十五小”以及小锅炉、小热电、小化工等企业。(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各市县政府;配合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工商局、省国土环境资源厅、省质监局、省安全监管局)
11.严格执行国家机动车报废标准,实施老旧机动车淘汰制度。强化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报废、回收、拆解、注销登记和核实统计工作,严禁报废车上路行驶。基本淘汰2005年以前注册的不符合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或机动车尾气环保检测要求的机动车。(责任单位:省交通运输厅、省公安厅、省商务厅;配合单位:省国土环境资源厅)
(三)监督管理减排责任分工。
12.严格控制新建煤电、造纸、制糖、钢铁、水泥、玻璃等污染严重项目。(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国土环境资源厅)
13.严格限制污染物排放超过省政府下达总量指标的市县新、改、扩项目建设。实行部门联动,协同把好立项、审批、用地、施工、信贷、登记、供电等项目准入关。(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国土环境资源厅;配合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工商局、人民银行海口中心支行、海南电监办)
14.加强现场环境执法监察,保证所有污染治理设施和在线监测设施正常运行,现有企业稳定排放达标率达97%。(责任单位:各市县政府、洋浦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省国土环境资源厅)
(四)政策激励减排责任分工。
15.完善脱硫电价政策,研究制订脱硝等地方配套经济政策并推动实施。(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物价局;配合单位:省财政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海南电监办)
16.完善黄标车淘汰补贴优惠政策,研究制订机动车油品使用价格优惠地方配套经济政策并推动实施。(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省财政厅;配合单位:省公安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国土环境资源厅)
17.研究制定规模化养殖场和养殖小区鼓励政策。(责任单位:省农业厅;配合单位: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物价局)
18.推行排污权有偿使用及交易经济政策。(责任单位:省国土环境资源厅、省财政厅;配合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水务厅、省物价局)
19.完善污水处理费、排污费征收和使用管理等经济政策。(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水务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物价局、省国土环境资源厅)
(五)减排管理体系建设责任分工。
20.加强污染减排能力建设。在省、市县两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中根据工作需要设置管理机构,配备人员,在每年的本级财政预算中安排经费,保障减排监督管理工作正常开展。(责任单位:各市县政府;配合单位:省财政厅、省国土环境资源厅)
21.加强污染减排监测体系建设。(责任单位:各市县政府、省国土环境资源厅;配合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
22.加强污染减排统计体系建设。(责任单位:各市县政府;配合单位:省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23.加强污染减排考核体系建设。开展“十二五”各年度及“十二五”终期市县政府、相关部门、重点企业履职情况的考核。(责任单位:省国土环境资源厅、省监察厅;配合单位:各市县政府、省领导小组其他成员单位)
五、保障机制
(一)建立组织协调机制。
为做好我省“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省政府成立海南省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如下:
组 长:李秀领 省政府副省长
副组长:屈建民 省政府副秘书长、省法制办主任
陈健春 省国土环境资源厅厅长
成 员:毛东利 省国土环境资源厅副厅长
王千鹏 省发展改革委副巡视员
周子华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副巡视员
麦正华 省财政厅副厅长
官宏伟 省监察厅巡视员
邢孔波 省水务厅副厅长
朱清敏 省农业厅副厅长
刘晓明 省公安厅副厅长
周文雄 省交通运输厅副厅长
王克强 省商务厅副厅长
陈孝京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副厅长
李年佑 省海洋渔业厅副厅长
梁 博 洋浦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副主任
赵 强 省农垦总局副局长
唐海川 省统计局副局长
钟鸣明 省工商局副局长
张志平 省质监局副局长
符 坚 省安全监管局副局长
董德标 省物价局副局长
袁 斌 西南中沙群岛办事处副主任
曹协和 人民银行海口中心支行副行长
梁定敏 海南电监办副主任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国土环境资源厅,由该厅毛东利兼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室成员由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有关业务处室负责人组成,具体负责“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日常事务。
各市县政府要结合当地实际,建立相应的组织协调机制,成立相关机构,同步抓好各项减排工作的组织和实施。
(二)建立总量控制监督管理长效机制。
一是加强减排统计、监测和考核“三大体系”基础建设。进一步修订完善减排统计办法、监测办法和考核办法,加强农业源和机动车流动源污染物排放动态监测统计管理,强化统计数据的准确性、及时性和共享性。
二是加快完善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政策法规。完善污染减排各项政策,并将污染总量控制制度、考核奖惩制度、建设项目限批制度以及“以奖促治”政策和社会资金参与环保市场化建设引导机制等一系列行之有效的管理政策措施,上升到地方法规的高度予以固化。抓紧研究制订《海南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管理办法》等一批地方法规规章,增强地方执法的可操作性和执法能力,使污染减排管理工作依法依规有序进行。
(三)推行中期绩效评估机制。
为保障污染减排工作取得实效,“十二五”中期,省领导小组将组织对污染物减排“十二五”规划实施情况进行中期考核评估。各市县政府要建立相应工作机制,对本市县“十二五”污染物减排绩效进行中期评估。
(四)落实监督考核奖惩机制。
一是签订责任书,层层落实污染减排责任。省政府委托省国土环境资源厅与各市县政府和重点企业签订“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削减目标责任书,作为各年度及“十二五”污染减排工作履职情况考核的重要依据。各市县政府要依照本方案制定相应的实施方案,将减排指标任务分解落实到各有关单位。各有关部门要根据各自的工作职责和任务分工,加强监督指导,认真组织实施。
二是严格目标责任年度评价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每年要对各市县政府污染减排工作履职情况进行年度评价考核,考核结果上报省政府,由省政府予以通报。省国土环境资源厅要开展污染减排工作半年核查。各市县政府、各责任部门和签订责任书的重点企业,要对年度工作情况进行自查自评,并将总结报告和相关材料上报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是强化考核结果运用,严格落实奖惩制度。每年度和“十二五”终期的考核结果抄报省委组织部,作为市县政府、有关部门和国有企业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任期绩效综合考评、干部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对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由省政府和市县政府进行表彰奖励,奖励资金从财政预算中专项安排。对工作不得力、不作为的单位及其主要领导进行通报批评;对不能按期完成年度与“十二五”终期减排任务的市县政府和单位主要负责人及相关人员,实行“一票否决”和问责,暂停审批该辖区内涉及相应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有关项目的国家建设资金不予支持。
附件:1.“十二五”各市县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目标一览表(略)
2.城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工程项目及责任分工(略)
3.工业企业废水处理设施建设工程项目及责任分工(略)
4.电力、水泥、化工、玻璃行业废气污染治理工程项目及责任分工(略)
5.畜禽养殖污染治理工程项目及责任分工(略)
6.淘汰落后产能减排项目及责任分工(略)
------E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