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交通港航行业安全督查办法
颁布机构: |
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上海市 |
适用领域: |
执法监督与事故处理 |
生效日期: |
2011/04/25 |
颁布日期: |
2011/04/25 |
颁布机构: |
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上海市 |
适用领域: |
执法监督与事故处理 |
生效日期: |
2011/04/25 |
颁布日期: |
2011/04/25 |
(沪交安〔2011〕218号)
各有关单位:
现将《上海市交通港航行业安全督查办法》印发给你们,自下发之日起施行。请各有关单位认真按照办法规定,做好行交通港航业安全督查工作。
二○一一年四月二十五日
上海市交通港航行业安全督查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制定目的)
为强化本市交通港航行业安全监督管理,全面落实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有效防止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确保本市交通港航行业安全生产形势稳定,保障人民财产和国家财产安全,维护行业稳定发展,根据国家、市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本市交通港航行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简称市交通港口局)对各区县交通主管部门、局属相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落实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纠正的活动。
第三条 (适用要求)
本办法由市交通港口局安委会组织实施,各区县交通主管部门、局属相关单位及其相关人员应自觉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督查原则)
本市交通港航行业安全督查工作遵循公平公正、实事求是、依法办事、突出重点、注重实效和严格管理、分级负责、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督查机构
第五条 (组织领导)
市交通港口局安委会承担本市交通港航行业安全督查的领导职能,负责研究部署、指导协调督查工作。
第六条 (具体实施)
市交通港口局安委办负责全局性或全行业安全督查的综合协调、组织推进等工作。
各区县交通主管部门、局属相关单位应结合工作实际,建立健全督查制度,组建安全督查组织,具体承担其辖区或所辖行业的安全督查工作。
第七条 (人员组成)
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全局性或全行业安全督查的人员可从局机关职能处室、局属相关单位或相关协会中临时抽调。
各区县交通主管部门、局属相关单位的安全督查人员原则上从单位内部抽调。
安全督查人员必须熟悉交通港航行业安全业务,忠于职守,秉公办事,清正廉洁,严守秘密。
第三章 督查方式及范围
第八条 (工作方式)
督查工作采取日常督查和重点督查、明查和暗访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其中暗访比例不得低于30%。
督查时,督查人员可以通过查阅资料、现场抽查、调查询问、明查暗访等方式调查情况,可以通过录音、摄影和摄像等手段收集信息资料或证据。
第九条 (主要任务)
本市交通港航行业安全督查的主要任务是,检查、监督、查处各区县交通主管部门、局属相关单位的下列工作:
(一)以安全责任制为核心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建立情况。
(二)执行国家、本市和市交通港口局有关安全管理法律、法规、政策及规章制度、技术规范(标准)等情况。
(三)执行上级交通行政管理部门下达的工作任务、意见、通知、通报及隐患排查治理、整改、各种安全检查活动的组织情况。
(四)内设安全管理部门及人员配备、安全管理经费和装备落实情况。
(五)安全监管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和隐患的整改落实情况。
(六)报纸、电台、电视台等新闻媒体曝光和来信、来访、来电中举报反映有关行业安全方面问题的处理情况。
(七)各区县交通主管部门、局属相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执法、事故处理、安全记录等情况。
(八)办理局安委会领导交办的其他监督事项。
第十条 (重点事项)
开展安全督查工作时,应重点检查以下事项:
(一)工作目标和任务;
(二)组织机构和人员;
(三)工作方法和措施;
(四)经费和物资保障;
(五)隐患排查和治理;
(六)工作计划和实效;
(七)安全管理工作台帐;
(八)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一条 (台帐管理)
本办法第十条中所称的安全管理工作台帐,主要由人员机构、检查资料、管理制度、工作措施、文件、会议纪要和整改通知书等构成,是安全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其中必备资料为:
(一)安全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及分工职责;
(二)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三)应急预案。主要是上级、部门预案,区域性或行业性各类应急预案文档;
(四)安全责任书。主要包括与本级政府、上级主管部门以及下属单位签订的安全生产责任书等;
(五)文件、报告及总结。主要包括上级有关安全管理文件,本部门安全管理文件、安全汇报材料、总结材料以及安全工作会议领导讲话、各类安全会议记录、会议纪要等。
(六)安全检查文书。主要是安全督查或现场检查记录,包括检查文书、整改通知书等;
(七)安全事故管理。主要包括事故报告、统计、分析、调查处理、结案情况等;
(八)宣传教育记录。主要包括安全宣传教育活动的计划、开展活动情况、人员培训情况等。
此外,除上述必备台帐资料外,各区县交通主管部门、局属相关单位可根据工作实际,补充相关台帐资料,以全面反映本单位安全管理工作开展情况。
第十二条 (工作权限)
开展督查工作时,督查人员有以下权限:
(一)现场检查权;
(二)有权调查询问有关情况,查阅法律文书、影像资料等有关凭证;
(三)有权对不履行职责、工作不到位等情况进行劝告、批评教育、现场纠正、责令整改;
(四)根据责任倒查结论对责任部门和责任人提出工作意见。
第十三条 (配合督查)
被督查单位或人员应当根据督查人员的要求,及时、如实提供与督查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和情况。
第四章 督查处理
第十四条 (处理方式)
督查处理分为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责成有关单位依据党纪政纪和有关法规规章作出相应处理。
(一)督查中发现安全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督查后能及时改正的,予以当面批评教育。
(二)一时难以改正的,责令其限期整改。
(三)违反有关法规、规章等安全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存在不服从督查的、督查通知书收到后不及时整改或整改不力的,予以通报批评。
第十五条 (配套措施)
除采取上述督查处理外,对督查中发现问题而又不按要求整改,受到市交通港口局通报批评的单位,视情在年度工作目标考核中相应扣分。
第五章 督查纪律
第十六条 (督查人数)
开展督查时督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明查以及暗访结束反馈情况时应出示工作证件。
第十七条 (回避制度)
督查工作实行回避制度,督查人员办理的督查事项与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有利害关系,或者存在其他情形影响公正监督的,应当回避。
第十八条 (接受督查)
各区县交通主管部门、局属相关单位及其相关工作人员应当自觉接受督查组对其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落实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情况进行督查。
被督查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挠、妨碍督查组和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不得打击报复督查人员。
第十九条 (工作纪律)
督查人员在督查工作中必须遵守以下工作纪律:
(一)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
(二)坚持督促纠正、促进整改的原则;
(三)严格按章办事,正确履行职责;
(四)工作认真细致,督查务实有效;
(五)坚持清正廉洁,严禁吃拿卡要;
(六)妥善处理独立督查与相互协作的关系。
第二十条 (禁止行为)
(一)工作失察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三)有其他违法行为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解释部门)
本办法由市交通港口局安委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施行时间)
本试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