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有序用电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颁布机构: |
湖南省人民政府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湖南省 |
适用领域: |
节能与资源利用 |
生效日期: |
2011/09/22 |
颁布日期: |
2011/09/22 |
颁布机构: |
湖南省人民政府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湖南省 |
适用领域: |
节能与资源利用 |
生效日期: |
2011/09/22 |
颁布日期: |
2011/09/22 |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有序用电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湘政办发〔2011〕66号 HNPR-2011-01066)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湖南省〈有序用电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一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湖南省《有序用电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电力需求侧管理,确保电网安全稳定运行,维护社会用电秩序,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有序用电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运行〔2011〕832号)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全省范围内(包括国家电网、地方电网)有序用电管理工作。
第三条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以下简称省经信委)负责全省有序用电管理工作,省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相关工作。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电力运行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有序用电管理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相关工作。
第四条 电网企业是有序用电工作的实施主体,电力用户应配合实施有序用电。
第二章 方案编制
第五条 根据全省实际情况,由省经信委组织省电力公司进行年度及迎峰度夏、迎峰度冬电力供需平衡预测。
第六条 根据年度及迎峰度夏、迎峰度冬电力供需平衡预测结果,综合考虑各市州用电结构(特别是工业用电情况、高能耗行业用电情况)、调煤保电任务完成及国家有关政策,由省经信委会同省电力公司及时确定全省年度有序用电调控指标下达给各市州经信委(工信委)、电网企业,并报省人民政府、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备案。
第七条 各市州经信委(工信委)应当组织本市州电业局根据下达的全省年度有序用电调控指标编制本地区的年度有序用电方案。
有地方电网的市州经信委(工信委)应组织地方电网企业,结合地方电网范围内的发电能力和大网供电能力编制相应的有序用电方案。
第八条 各市州在编制有序用电方案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电网安全第一,确保电网安全稳定;
(二)原则上应按照先错峰、后避峰、再限电、最后拉闸的顺序,科学安排有序用电;
(三)坚持有保有限,统筹安排,区别对待:
1、原则上优先保障以下用电:
(1)应急指挥和处置部门,主要党政军机关,广播、电视、电信、铁路、交通、机场、监狱等关系国家安全和社会秩序的用户;
(2)危险化学品生产、矿井等停电将导致重大安全事故、人身伤害或设备严重损坏企业的保安负荷;
(3)重大社会活动场所、医院、金融机构、学校等关系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用户;
(4)供水、供气、供热、供能等基础设施用户;
(5)居民生活及排灌、化肥生产等农业生产用电;
(6)国家重点工程、省重点工程、军工企业。
2、贯彻国家产业政策和节能环保政策,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原则上重点限制以下用电:
(1)违规建成或在建项目;
(2)产业结构调整目录中淘汰类、限制类企业;
(3)单位产品能耗高于国家或地方强制性能耗限额标准的企业;
(4)景观照明、亮化工程;
(5)其他高耗能、高排放企业;
(6)破坏供用电秩序,不执行有序用电方案或不支持配合有序用电管理工作的电力用户。
第九条 各市州编制的有序用电方案应当定用户、定负荷、定线路,并包含用户名称、行业类别、主要产品、供电线路及开关编号、允许最大用电负荷及电量、责任人及联系方式等信息。
第十条 各市州编制的有序用电方案应报当地人民政府和省经信委备案,并下达给各县市区电力运行主管部门、电网企业。
第十一条 各市州经信委(工信委)和电网企业应及时向社会和相关电力用户公布有序用电方案;电力用户因特殊原因不能执行有序用电方案的,可向所在市州经信委(工信委)提出书面申请并说明理由,经审查后,可进行调整。
第十二条 电力供需平衡发生重大变化时,应及时调整有序用电方案。省经信委可根据全省电力运行实际情况,下达临时的有序用电调控指标。
第十三条 纳入有序用电方案的电力用户,应编制具有可操作性的内部用电负荷控制方案,报市州经信委(工信委)备案,并积极配合做好有序用电工作。其中,年用电量1亿千瓦时以上的电力用户的负荷控制方案由所在市州经信委(工信委)收集,并报省经信委备案。电网企业应充分利用电力负荷管理系统等技术手段给予帮助指导。
第十四条 各市州经信委(工信委)应按照本实施细则第八条规定,每年年底前组织电网企业编制下年度优先保障电力用户的名单、保电负荷、线路及保电顺序情况明细表,并报省经信委、省电力公司备案。
第三章 预警管理
第十五条 省经信委组织建立电力供需形势分析预测工作机制,密切跟踪电力供需形势变化,加强电力供需平衡分析和预测,及时提出电力供需平衡分析预测报告。
第十六条 省电力公司预测出现电力供应缺口时,应及时报告省经信委。各市州电网企业对本地区预期出现的电力供应缺口,应及时报告本市州经信委(工信委)。
第十七条 各级电力运行主管部门和电网企业应及时向社会发布预警信息。有序用电预警信号分为省级电网、市州电网两个层次,预警信号等级根据《有序用电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确定。省级电网预警信息发布与解除由省经信委和省电力公司发布;市州电网预警信息发布与解除由市州经信委(工信委)和当地电网企业发布。
第四章 方案实施
第十八条 省经信委应根据电力供需情况,及时启动有序用电方案,并按规定报告省人民政府和国家发改委。
第十九条 电网企业应依据有序用电方案,结合实际供电能力和用电需求,做好日用电平衡,在确保电网安全稳定运行的前提下,尽量满足合理用电需求,减少限电损失。
第二十条 当有序用电方案执行不到位时,电网企业应执行由省经信委下发的湖南电网超供电能力限电序位表。
第二十一条 除第二十条情况外,在对用户实施、变更和取消有序用电措施前,电网企业应通过公告、电话、传真、短信等方式严格履行告知义务。
第二十二条 有序用电涉及的电力用户应严格执行有序用电方案,按照编制好的内部用电负荷控制方案控制用电负荷,积极配合做好有序用电工作。
第二十三条 负荷控制系统是实施有序用电的重要设施,各级电力运行主管部门应加强对负荷控制系统的监管;电网企业实施有序用电方案时,应充分发挥负荷控制系统的作用;各级电力运行主管部门应会同电网企业加强对负荷控制功能应用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跳闸回路投运;电力用户应配合做好负荷控制终端的管理和运行维护。
第二十四条 各市州经信委(工信委)应加强对当地地方电网范围内有序用电工作的组织和领导。在大网执行有序用电方案时,要会同市州电业局相应减少给地方电网趸售电量并执行相应的有序用电方案,做到大小电网一致。
第二十五条 各级电网企业要按日做好有序用电统计工作,及时进行分析总结,并按规定要求报电力运行主管部门。
第二十六条 各级电力运行主管部门及电网企业应及时发布有序用电信息,做好有序用电宣传解释工作,加强舆论引导。
第二十七条 在有序用电方案实施期间,各市州经信委(工信委)和电网企业应组织联合检查组,开展有序用电方案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 必要时可按规定程序择机出台可中断负荷电价和高可靠性电价机制。省价格主管部门应会同电力运行主管部门,按照收支平衡的原则,合理制定可中断负荷电价和高可靠性电价标准,按规定报批后执行。
第二十九条 电网企业可与除产业结构调整目录中淘汰类、限制类企业外的电力用户协商签订可中断负荷协议、高可靠性负荷协议,在有序用电方案实施期间,执行可中断负荷电价、高可靠性电价。电网企业因执行上述电价政策带来的收支差额,纳入当地销售电价调整统筹平衡。
第五章 奖惩措施
第三十条 对积极采取电力需求侧管理措施并取得明显效果且非本实施细则第八条规定重点限制的电力用户,在实施有序用电期间,可适当放宽对其用电的限制。
第三十一条 对不执行有序用电方案、擅自超有序用电方案规定用电指标(短时间冲击负荷除外)或故意破坏负控终端的电力用户,由市州经信委(工信委)会同电网企业发出《超计划分配指标用电整改通知书》,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情节严重的,由市州经信委(工信委)会同电网企业发出《超计划分配指标用电停止供电通知书》,按照国家规定程序停止供电;重要用户及高危行业、连续性生产的电力用户,有上述行为的,原则上参照规定执行,具体处罚方案和执行程序由市州经信委(工信委)会同电网企业提出报省经信委审定后执行。
第三十二条 对各级电力运行主管部门、电网企业在有序用电工作中出现下列行为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实行通报批评、扣减用电指标等措施:
(一)有序用电方案执行不到位、工作贯彻不得力的;
(二)滥用限电、拉闸措施,影响正常的社会生产生活秩序的;
(三)因自身原因,未按规定对违反有序用电的电力用户进行处罚的。
第三十三条 各级电力运行主管部门、电网企业在有序用电工作中,对重要用户、高危行业、连续性生产行业滥用拉闸等措施造成严重损失或恶劣影响的,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触犯法律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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