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关于进一步加强水功能区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

颁布机构: 山东省水利厅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山东省 适用领域: 节能与资源利用
生效日期: 2011/03/22 颁布日期: 2011/03/22
颁布机构: 山东省水利厅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山东省
适用领域: 节能与资源利用
生效日期: 2011/03/22
颁布日期: 2011/03/22
山东省水利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水功能区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 各市水利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中发[2011]1号)和山东省委、省政府"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的实施意见"(鲁发[2011]1号),加快推进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建设,现就进一步加强水功能区监督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落实。   一、充分认识进一步加强水功能区监督管理工作重要性   水是生命之源、生产之要、生态之基。加强水资源保护事关供水安全、生态安全和生命安全,对于缓解水资源供需矛盾,实现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具有重要意义。水功能区划是水资源保护措施实施和监督管理的依据,水功能区管理是《水法》确立水资源管理的一项基本制度,是中央和省委两个一号文件中要求建立和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主要内容之一。《山东省水功能区划》自2006年省政府批准实施以来,全省各级认真组织开展了水功能区监督管理的有关工作,进行了水功能区的确界立碑、开展了重点水功能区的监测评价和发布水质通报、提出了水功能区水域纳污能力和限制排污总量意见,积极开展了入河排污口的核查登记和设置论证等工作。但是,水功能区限制纳污制度、水功能区纳污预警管理制度、水功能区水质监测和达标评价体系没有完全建立。根据2010年末对全省138个重点水功能区的监测评价,只有63个水功能区水质达标,达标率仅为45.7%,水功能区水质稳定达标的工作任务十分艰巨。各市一定要充分认识加强水功能区监督管理,保护水资源,改善水生态环境,建设人水和谐水生态体系的重要意义,抓住机遇,勇于担当,将水功能区监督管理的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二、明确当前水功能区监督管理工作的目标任务   中发[2011]1号文件要求,到2020年基本建立水资源保护和河湖健康保障体系,主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水质明显改善,建立水功能区限制纳污制度,确立水功能区限制纳污红线,建立水功能区水质达标评价体系,完善监测预警监督管理制度。鲁发[2011]1号文件提出,"十二五"期间主要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达到60%以上的要求。两个1号文件对水功能区的监督管理工作都提出了明确的目标。目前所面临的主要任务:到2015年,各市要依据省政府批准的《山东省水功能区划》,结合当地水资源开发利用实际,进一步详细划定本辖区的水功能区,报当地政府批准,在此基础上科学核定水域纳污能力,依法提出水功能区限制纳污意见,在全省建立起完整的水域纳污控制指标体系;建设覆盖全省水功能区水质监测网络,为水功能区监督管理提供信息支撑;建立水功能区水质达标评价体系,完善水功能区预警监督管理机制,建立部门间协调会商机制,明确责任,落实措施,严格控制入河湖排污总量,有效保护水资源。   三、进一步切实做好水功能区监督管理有关工作   (一)建立起完善的水功能区限制纳污控制指标体系。依据《山东省水功能区划》,各市要结合当地社会经济条件和水资源开发利用情况,科学论证,尽快划定本地区的水功能区划,实现对区域河流、湖泊、水库等水域的全覆盖,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执行。要按照水功能区对水质的要求和水体的自然净化能力,科学核定水功能区污染物入河控制量,依法提出水功能区限制纳污总量意见,并送达同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作为水污染防治和污染减排工作的重要依据。2011年12月底前,请各市将上述工作完成情况相关文件报省厅备案。   (二)实行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管理。各级在开展水资源论证、取水许可审批、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等工作中,要把水功能区水质是否达标作为一项重要的评价和审核标准,从严论证审批。一是对排污量已超出水功能区入河污染物控制量的地区,限制审批新增取水许可;二是水功能区水质已经不能满足水域使用功能对水质要求的,严禁新增或扩大入河排污量。三是饮用水源区严禁设置入河排污口,对在饮用水源区已经设置的排污口要尽快进行整治和取缔;四是对造成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低或者水文地质环境恶化的,核减责任区域下一年度用水控制指标。   (三)严格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各级要结合目前开展的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进一步建立健全区域入河排污口管理档案。严格新建、改建或者扩大入河排污口的审查制度,对依法应当办理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查手续的,入河排污口的设置按照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的管理权限进行审批;对依法不需要办理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查手续,但需要同时办理取水许可手续的,入河排污口的设置按照取水许可管理权限审批;对依法不需要办理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查手续和取水许可手续的,但需要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入河排污口的设置由负责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环境保护部门同级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各级不得越权审批入河排污口。   (四)认真开展水功能区限制纳污预警管理。省水文水资源勘测机构负责全省重点水功能区的水质监测,各市在此基础上根据本地区水功能区监督管理的需要,建立本辖区内水功能区水质监测站点,并开展水功能区水质监测工作,监测资料实行信息共享。各级要建立水功能区水质监测和达标评价体系,定期对水功能区水质进行监测评价,并对各水功能区水质达标情况进行分析。   省厅已经先期确定对省内143个重点水功能区实行黄色、橙色、红色三级预警管理。各市根据需要,可进一步补充增加本级实行预警管理的水功能区,制定本级水功能区预警管理实施办法,及时发布水功能区限制纳污预警信息。对于已经发布黄色、橙色预警信息的水功能区,要及时采取措施,防止水质进一步恶化。对于水功能区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水功能区限制纳污红线、水质不能满足水域使用功能要求的,要积极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水功能区水质达标建设工作。要以水功能区为单元,查明水质超标影响因素,有针对性地编制水质达标建设工作方案,提出治理建议,报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四、落实保障措施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把加强水功能区监督管理,建立水功能区限制纳污制度,作为当前水资源管理的重要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靠上抓,明确工作分工,落实部门责任,加强工作监督;在水资源论证、取水许可审批、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审批、水量水质监测等方面,要加强上下级之间的沟通协调,建立和完善协调的工作机制,确保工作顺利开展;要建立部门间定期的沟通协调机制,争取发改、财政、环境保护等部门配合与支持。要积极争取将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建设纳入党委、政府的科学发展绩效综合考核体系。   二○一一年三月二十二日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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