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
颁布机构: |
云南省人民政府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云南省 |
适用领域: |
职业健康安全综合管理 |
生效日期: |
2011/11/14 |
颁布日期: |
2011/11/14 |
颁布机构: |
云南省人民政府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云南省 |
适用领域: |
职业健康安全综合管理 |
生效日期: |
2011/11/14 |
颁布日期: |
2011/11/14 |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
(云政发[2011]229号)
各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推进全省安全生产形势进一步稳定好转,特作如下决定:
一、切实提高对安全生产工作极端重要性的认识,进一步增强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的责任感、紧迫感和使命感
2011年以来,我省安全生产形势保持持续稳定,但形势依然严峻,特别是曲靖市师宗县私庄煤矿“11?10”煤矿事故,造成了重大损失。安全生产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事关改革发展稳定大局,事关党和政府形象和声誉。各地、有关部门和单位必须从战略和全局的高度,充分认识安全生产形势的严峻性、复杂性和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的极端重要性,牢固树立以人为本、安全第一、安全发展的科学理念,切实把生命高于一切的理念落实到生产、经营、管理的全过程,把人的生命安全放在各项工作的首位,把加强安全生产工作摆在政府工作的重中之重,以高度的责任感、使命感和紧迫感,深刻反思“11?10”事故教训,警钟长鸣、常抓不懈,采取更加坚决的措施,进一步全面加强安全生产工作。
二、全面落实领导干部安全生产“一岗双责”责任制,强化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领导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行安全生产“一岗双责”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责任制的意见》(云政发〔2008〕178号)要求,切实加强对本地、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全面落实领导干部安全生产“一岗双责”责任制。各地、有关部门主要领导对本地、本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责任;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对本地、本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综合监管责任;分管其他工作的领导对其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分管责任。各级政府要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委员会的职责,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主要领导担任安全生产委员会主任,常务副职分管安全生产工作。各级政府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风险分析评估机制,每季度组织召开1次安全生产形势分析会,分析、研究、部署、督促、检查本地安全生产工作。
三、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确保安全生产各项制度措施落实到位
各地、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和《云南省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通知的实施意见》(云政发〔2010〕157号)精神,进一步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健全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完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把安全生产责任层层落实到班组和每一个生产环节、每一个工作岗位。强化企业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责任,认真落实煤矿和非煤矿山企业负责人带班下井制度,加强监督检查。企业负责人带班下井时要深入重点采掘工作面。企业必须确保安全投入,按照规定提取安全费用,缴纳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接受安全生产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或资质。企业要定期组织应急演练,增强职工安全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四、严格安全生产准入条件,提高企业安全水平严格企业提高企业安全水平
严格安全生产准入条件。把符合安全生产标准作为企业准入的前置条件,实行严格的安全生产准入制度。严格建设项目安全审批,凡未经安全审查批准的项目,不得办理项目审批、核准、登记、备案手续。严格安全设施“三同时”制度,所有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做到“不安全不生产”。煤矿和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必须建立完善监测监控系统、井下人员定位系统、紧急避险系统、压风自救系统、供水施救系统和通信联络系统;2012年底前,采用危险工艺的化工企业必须全部实现生产过程自动化控制,大型和高度危险化工装置必须装备紧急停车系统或安全仪表系统,安全距离不够的加油站必须安装阻隔防爆装置或搬迁,运输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的道路专用车辆,旅游包车和三类以上的班线客车要安装使用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GPS定位系统。煤矿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在2012年底前,非煤矿山和尾矿库、规模以上的冶金、有色等工贸行业必须在2013年底前,达到安全生产标准化最低等级。凡在规定时间内安全技术装备和安全生产标准化未达标的企业,依法暂扣其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责令停产整顿;对整改逾期未达标的,依法予以关闭。
五、深化安全专项整治,坚决防范和有效遏制重特大事故以
以“治大隐患、防大事故”为目标,集中开展重大安全隐患专项治理行动,突出抓好重点行业、重点区域、重点环节整治。煤矿重点抓好整顿关闭、资源整合、技术改造,以及瓦斯治理、水害防治等专项整治。非煤矿山重点抓好地下矿山专项整治,巩固露天矿山和尾矿库专项整治成果。危险化学品重点抓好自动化改造,强化生产、储存、运输环节的整治。烟花爆竹重点抓好生产企业提升改造,杜绝“三超一改”(超定员、超药量、超能力和擅自改变工房用途)等违规违章行为。道路交通运输重点抓好危险路段、高速公路和特种运输车辆、长途客车、大型货车、农用车、校车安全整治,以及超速超载、非法载客等隐患治理。建筑施工重点抓好资质挂靠、出让资质、违法转包分包工程和不按照安全生产规程施工的整治。民用爆炸物品重点抓好非法经营、储存、使用的整治,加快淘汰落后生产设备和工艺。水利、消防、特种设备、电力、通信、建材、机械、人防等行业领域要针对各自的薄弱环节和关键部位,明确安全隐患整治重点及措施,严防发生重特大事故。根据各地安全生产实际情况,抓好重点州(市)的安全生产整治工作。
六、强化安全监管执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
各级政府要加强对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的领导,建立公安、安全监管、煤矿安全监察、国土资源、工商、税务、环境保护、电力监管等部门参与的联合执法机制,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对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切实做到“四个一律”,即对非法生产经营建设和经停产整顿仍未达到要求的,一律关闭取缔;对存在违法生产的,一律责令停产整顿;对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的有关单位和责任人,一律按照规定上限予以经济处罚;对触犯法律法规的有关单位和人员,一律严格追究法律责任。进一步强化各级政府特别是县、乡两级政府打击非法违法行为的责任。对打击非法违法行为不力、非法违法行为长期得不到惩处、安全生产秩序混乱的地方,依法追究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各级政府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执法机构,配强执法队伍,配齐执法装备。乡(镇)、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区、重点建设项目必须建立安全生产监管站,配备专(兼)职安全生产监管人员。
七、严格安全生产监管制度,确保工作落实
严格落实安全生产约谈制度,省人民政府对发生重特大事故的州(市)人民政府分管领导进行约谈,省安委会对超半年和年度控制指标的州(市)人民政府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发生安全事故领域的分管领导进行约谈,省安委办对发生较大以上事故、重大隐患整改不力、存在非法和严重违法生产经营行为的企业负责人和企业所在地县级政府领导进行约谈,认真分析原因、吸取教训;建立发生事故企业专门档案,对发生重特大事故或者1年内发生2起及以上较大事故的企业,及时在媒体上向社会公布,并建立与发展改革、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工商、金融等部门联合限制和制裁的约束机制,1年内严格限制其新增的项目核准、用地审批、证券融资和信贷等;实行挂牌督办制度,县级政府和有关部门查处的一般事故,由州(市)安委会挂牌督办,州(市)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查处的较大事故,由省安委会挂牌督办,省、州(市)、县(市、区)三级政府每年挂牌督办一批重大安全隐患,并逐一制定整改方案,落实整改单位、明确整改责任人和整改时限。
八、严肃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
按照“四不放过”和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严格查处事故,严肃追究责任。经考核年度安全生产工作不合格的州(市)、部门和企事业单位,实行安全生产“一票否决”。被“一票否决”的单位当年不得参加评优评先,其主要负责人和事故发生领域分管负责人当年不得参加评优评先、1年内不得提拔。国有、国有控股企业发生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对其法定代表人一律先免职后查处,对负直接责任的,给予免职或撤职处分;对因工作不落实,工作措施不到位而造成生产安全事故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非公企业发生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对其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依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第493号令)规定的上限进行处罚。对因违法行政、失职渎职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领导干部和有关人员,一律从重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严格事前责任追究,对拒不执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决定,或不能全面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各级政府、部门和企业负责人,进行严肃处理。各地、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加强调查研究,依据新情况、新问题,不断提出安全生产新举措,推进安全生产长效机制的建立,努力开创全省安全生产工作新局面。
云南省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十一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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