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建建筑供热计量装置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工作的通知

颁布机构: 西安市建委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西安市 适用领域: 节能与资源利用
生效日期: 2011/11/01 颁布日期: 2011/11/01
颁布机构: 西安市建委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西安市
适用领域: 节能与资源利用
生效日期: 2011/11/01
颁布日期: 2011/11/01
西安市建委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建建筑供热计量装置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建设局,四区一港一城两基地、市城(棚)改办、大兴新区、纺织城发展办建设主管部门,各建设、设计、施工、监理企业:   为认真贯彻落实全国暨全省2011年北方采暖地区供热计量改革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加强供热计量改革工作,积极促进建设领域节能减排工作,根据《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省住建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供热计量改革工作的通知》(陕建发〔2011〕243号)要求,现就我市进一步加强新建建筑供热计量装置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新建建筑供热计量设计阶段备案工作   各建设主管单位要切实加强新建建筑供热计量设计、施工图审查阶段备案工作,重点对设计单位是否按照《民用建筑节能条例》设计分户热计量、室内温度调控装置和供热系统调控装置以及施工图审查机构出具的审查意见是否符合供热计量强制性标准进行审查。对在设计阶段不符合供热分户计量要求的新建建筑,不得备案,不得批准开工建设,确保我市新建建筑供热计量在设计阶段达到100%的标准要求。   二、建立施工过程中巡查和验收备案机制   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是新建建筑安装热计量装置的责任部门。质量监督机构要加大新建建筑是否符合供热计量强制性标准的巡查力度,对不符合供热分户计量要求的新建建筑,要求责令整改;同时,在验收备案阶段要将热交换站热计量总表、分栋、分户热计量表以及室内调控装置作为一项重要的备案检查内容,凡达不到供热计量标准的新建建筑不予办理建筑节能专项验收备案和竣工验收备案手续,确保我市新建建筑均能够达到按热流量计价收费的条件。   三、加强监督严格执法   建设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设计单位、施工单位不设计、不安装供热计量和调控装置;施工单位要严格按照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进行供热系统施工;监理单位对不符合供热计量要求的工程,责令施工单位限期整改,保证新建建筑安装供热计量装置。   建设单位违反建筑节能标准的,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处以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违反建筑节能标准的,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处以十万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将降低资质等级或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一日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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