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关于对轻质外墙饰面材料进行备案登记的通知
颁布机构: |
西安市建委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西安市 |
适用领域: |
施工安全 |
生效日期: |
2011/10/01 |
颁布日期: |
2011/08/26 |
颁布机构: |
西安市建委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西安市 |
适用领域: |
施工安全 |
生效日期: |
2011/10/01 |
颁布日期: |
2011/08/26 |
西安市建委关于对轻质外墙饰面材料进行备案登记的通知
(市建发〔2011〕181号)
各轻质外墙饰面材料和产品生产企业,各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质量监督管理的通知》、《关于加强建筑涂料生产与应用管理工作的意见》、陕西省建设厅《关于实行建筑节能产品与新型墙体材料确认登记管理制度的通知》及我委《关于西安市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备案登记公示的通知》和《关于加强民用建筑外墙装饰面材料使用管理的通知》精神,全面加强我市民用建筑新建、改建、扩建过程中节能材料和产品的质量监督管理,确保我市新建、改建、扩建民用建筑所使用的节能材料和产品符合标准要求,保证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建筑节能轻质外墙饰面材料备案、登记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本市新建、改建、扩建民用建筑项目中使用建筑节能轻质外墙饰面材料的产品,须向我委提出备案登记申请,备案登记申请时应提供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及材料、产品执行的标准、检测报告等相关资料,经受理审查符合要求的,予以备案、登记,并发放加盖我委印章的《西安市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备案登记证》。
二、建筑节能轻质外墙饰面材料备案、登记的范围:
(一)外墙质感涂料;
(二)外墙柔性面砖;
(三)臻石漆、绚岩漆等具有仿天然石材效果的外墙饰面涂料;
(四)氟碳漆、弹性漆等外墙饰面涂料;
(五)建筑外墙饰面一体化轻质材料等。
三、申请建筑节能外墙轻质饰面材料的产品备案、登记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企业具有法人资格及生产、经营、销售相关材料产品资格;
(二)应符合国家、行业或地方节能材料和产品的标准及政策;
(三)应有相关产品质量保障体系;
(四)具备保证产品质量的生产设备、工艺流程,产品技术成熟,性能可靠,生产规模符合规定要求;
(五)具有质检部门出具的按产品标准所要求的产品质量检测报告;
(六)材料产品具备防火、耐酸、耐冻、耐高温等技术指标要求;
(七)材料产品施工工艺成熟;
(八)无知识产权争议。
四、建筑节能轻质外墙饰面涂料产品备案、登记证书有效期为一年,有效期满后须进行复审。在有效期内,如产品工艺、技术有重大改进、产品性能发生变化时应重新申请备案登记。
五、我委将依据有关建筑节能法规对通过认定备案的企业外墙饰面材料产品进行监管,对出现下列情况,且在规定期限不整改者,注销其证书并予以通告。注销的材料产品一年不予办理备案、登记。
(一)在对建筑工程使用的产品进行抽检中发现不合格产品的;
(二)使用过程中出现质量问题,经法定质量检测机构鉴定属生产企业责任的;
(三)使用国家淘汰的生产工艺、生产设备或生产国家淘汰的产品;
(四)擅自印制、涂改、倒卖、租借、转让备案登记证书的;
(五)不按时申请复审或在申请资料中弄虚作假的。
六、从二〇一一年十月一日起,凡未持我委印制并加盖我委印章的《西安市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备案登记证》的轻质外墙饰面材料和产品不得在本市新建、改建、扩建的民用建筑中使用,擅自使用的建设工程项目不予节能验收,不予返还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查处。
七、我委墙体材料改革发展办公室(办公地址:雁塔南路曲江行政商务区300-9号A座17层,电话:88668228)具体承办轻质外墙饰面材料和产品的备案登记工作。
八、“西安市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备案登记申请表”可登陆我委政务网站(www.xajw.gov.cn)建筑节能导航栏内下载。
二〇一一年八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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