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关于加强环境空气质量管理工作的通知

颁布机构: 天津市环境保护局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天津市 适用领域: 大气环境
生效日期: 2009/10/13 颁布日期: 2009/10/13
颁布机构: 天津市环境保护局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天津市
适用领域: 大气环境
生效日期: 2009/10/13
颁布日期: 2009/10/13
天津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加强环境空气质量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环保局:   今年截止到9月底,我市累计达到良好以上天数较去年同期减少5天。建平副市长近期批示:“必须确保今年空气质量达标。请市环保局继续加大力度,针对薄弱环节采取切实有效措施。”   为落实环境空气质量达标目标,各区县务必加强对环境空气污染防治工作的监管,现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开展燃煤设施专项监督检查。一是在11月10日前,要督促相关单位落实燃煤锅炉大气污染物处理设施定期维护、检修,保证其在采暖期正常运转,煤质硫份达到要求。此项工作要具体指派专人逐户逐台落实到位,并请于11月11日前将采暖期前燃煤设施检查情况报表(见附件1)上报市局大气处。二是采暖期期间各区县要组织开展燃煤锅炉专项执法检查,严肃查处未正常使用脱硫治理设施等环境违法行为,确保燃煤设施稳定达标排放。   二、加大对扬尘污染的监管力度。要加强对“三堆”污染源的日常性监督检查,确保“三堆”堆场按要求落实封闭或苫盖等防尘措施。继续落实扬尘污染转办单制度,发现建筑施工扬尘、拆迁扬尘,以及密闭运输方面的问题,要及时转办建委、拆迁、市容等相关部门处理。   三、加大对扬尘污染源的动态管理力度,及时掌握、了解影响我市环境空气质量变化的因素情况。请市内六区以及北辰、东丽区环保局认真填写“国控源周边各类施工工地施工情况明细表”(见附件2)并于每月30日前报市局大气处。   特此通知。   二○○九年十月十三日 ------End------
相关法规解读 more+
  •  
相关文档 more+
  •  
登录合规网
解读×
加入清单×
加入 管理清单
系统提示×
很抱歉,系统检测到您的账号下载太过频繁,如继续下载,请输入验证码并点击继续下载
继续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