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关于进一步加强民用机场净空管理和电磁环境保护意见的通知
颁布机构: |
福建省人民政府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福建省 |
适用领域: |
核与辐射环境监管 |
生效日期: |
2012/03/18 |
颁布日期: |
2012/03/18 |
颁布机构: |
福建省人民政府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福建省 |
适用领域: |
核与辐射环境监管 |
生效日期: |
2012/03/18 |
颁布日期: |
2012/03/18 |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民航福建安全监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民用机场净空管理和电磁环境保护意见的通知
(闽政办〔2012〕37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民航福建安全监管局制定的《关于进一步加强民用机场净空管理和电磁环境保护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二年三月十八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民用机场净空管理和电磁环境保护的意见
(民航福建安全监管局 二○一二年三月)
为贯彻落实《民航法》、《民用机场管理条例》,进一步加强我省民用机场(含军民合用机场)净空管理和电磁环境保护工作,保障民用航空飞行安全,推动我省民航事业又好又快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各机场管理机构应当组织有关驻场单位编制、修订机场地区总体规划。运输机场所在地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机场地区总体规划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统筹安排。机场管理机构应组织有关驻场单位编制机场地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机场地区的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机场净空保护和飞行安全的技术规范要求。机场区域的土地使用和各项建设必须符合机场地区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
二、各民用机场所在地地方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当会同地区民用航空管理机构按照国家无线电管理的有关规定和标准确定民用机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并向社会公布。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及时将最新的机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报当地政府有关部门备案。民用机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应当纳入当地城市总体规划进行统一管理。
三、在民用机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内实施的建设项目,应当满足民用机场电磁环境保护要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可能影响民用机场电磁环境的项目审批,应当征求当地无线电管理机构和当地民用航空管理机构的意见。在民用机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内设置、使用非民用航空无线电台(站)的,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当在征求民用机场所在地民用航空管理机构意见后,按照国家无线电管理的有关规定审批。禁止在民用航空无线电台(站)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内,从事影响民用机场电磁环境的活动。
四、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审批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民用机场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办理。对既未征求民航主管部门意见又不符合机场净空限制要求的建设项目,地方人民政府应当负责拆降,直至符合机场净空限制要求。在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内,经民航主管部门批准的超高建筑、设置22万伏以上(含22万伏)的高压输电塔以及在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外修建可能影响飞行安全的高大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所在地政府相关管理部门应当督促项目业主按照民航主管部门批准的障碍灯和标志设置方案安装障碍灯,保持正常状态,并向民用机场所在地地区民用航空管理机构、空中交通管理部门和机场管理机构提供有关资料。
五、民用机场管理机构和民用航空无线电台(站)设置使用单位应当加强对民用机场净空状况的核查,建立民用机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巡检制度,发现影响民用机场净空保护的情况和可能影响民用机场电磁环境的新建设施或行为(包括改变地形地貌),应当立即制止,立即书面报告民用机场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并向民航监管局和地区管理局报告。接到报告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对飞行安全的影响。
六、对已选址的待建机场的净空保护,参照上述规定执行。其场址的净空保护区规模按照民航主管部门有关场址批复文件中的机场等级设置,由拟建机场的建设单位制作机场净空保护区图,报民航华东地区管理局批准。拟建机场的净空保护区跨市级行政区划时,机场选址工作应征询相关设区市人民政府意见。
七、机场所在地人民政府要加强机场净空保护工作的领导,及时成立由政府相关部门和机场公司组成的净空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组织领导小组成员学习净空保护相关知识。要抓紧研究制定或进一步完善机场净空保护的相关规定,明确政府部门与机场的定期协调机制、净空保护区内新建及改扩建建(构)筑物的审批程序、发现新增障碍物的处置程序以及保持原有障碍物标识清晰有效的管理办法等。2012年10月31日前,相关设区市应当在当地主要报纸、网站上向社会公布机场净空保护区域的范围。各地净空保护管理规定,应当抄送民航监管部门备案。
省直有关部门和相关设区市要积极协助民航福建安全监管局加强对《民用机场管理条例》的宣传贯彻,认真履行职责,切实做好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工作,为推动我省民航事业科学发展、跨越发展提供坚实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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