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电网节能发电调度工作实施方案(试行)
颁布机构: |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华东监管局 |
生效状态: |
试行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上海市 |
适用领域: |
节能与资源利用 |
生效日期: |
2012/02/15 |
颁布日期: |
2012/02/15 |
颁布机构: |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华东监管局 |
生效状态: |
试行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上海市 |
适用领域: |
节能与资源利用 |
生效日期: |
2012/02/15 |
颁布日期: |
2012/02/15 |
(沪经信电[2012]90号)
上海市电力公司、上海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华能华东分公司、申能股份有限公司、国电华东分公司,各有关发电厂: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十二五”节能减排工作的战略部署,进一步优化发电资源配置,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11〕26号)、国家电监会《关于完善厂网合同电量形成机制有关问题的通知》(办市场〔2011〕47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节能发电调度办法(试行)的通知》(国办发〔2007〕53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八部门《关于加快电力工业结构调整促进健康有序发展有关工作的通知》(发改能源〔2006〕661号),结合本市电力行业实际情况,组织专家研究并征求有关方面意见后,制定了《上海电网节能发电调度工作实施方案(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抓紧组织实施。
试行中出现的有关问题,由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发展改革委和国家电监会华东监管局负责协调。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华东监管局
二○一二年二月十五日
上海电网节能发电调度工作实施方案(试行)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十二五”节能减排工作的战略部署,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11〕26号)、国家电监会《关于完善厂网合同电量形成机制有关问题的通知》(办市场〔2011〕47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节能发电调度办法(试行)的通知》(国办发〔2007〕53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八部门《关于加快电力工业结构调整促进健康有序发展有关工作的通知》(发改能源〔2006〕661号)“调整发电规则,实施节能、环保、经济调度”精神,在确保上海电网安全可靠运行和落实《上海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发展改革委、国家电监会华东监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上海市节能发电调度工作的通知》(沪经信电〔2010〕393号)的基础上,为继续推进本市发电行业节能减排工作,依据本市电力行业协会组织有关专家共同评审的《上海电网节能发电调度研究报告》课题成果,特制定具体实施方案。
一、总体原则
开展节能发电调度,坚持体现效率优先的原则,以年度发电量预期调控计划(或调整计划)为基础,在确保电网安全和电力供需平衡的前提下,以节约一次能源和减少污染物排放为目标,按机组能耗和污染物排放水平,实施高效机组替代低效机组发电。
二、节能发电调度参与机组(电厂)
1、根据上海电网的电源结构,上海电网各类机组的发电顺序依次为:可再生能源机组、热电联产机组、地区安全供电机组、自备电厂自发自用机组、天然气机组、公用燃煤机组和燃油顶峰机组。
2、上海电网节能发电调度机组为公用燃煤机组,即由公用燃煤高效机组(电厂)替代低效机组(电厂)节能调度发电。公用燃煤高效机组(电厂)和低效机组(电厂)是根据上一年度公用燃煤电厂的实际供电煤耗、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排放指标确定。目前具体分类为:
高效机组(电厂)指超临界60万千瓦级及以上或供电标煤耗低于310克/千瓦时机组,包括:外高桥三厂、上电漕泾电厂、石洞口二厂二期、外高桥二厂、石洞口二厂;
低效机组(电厂)指亚临界60万千瓦级及以下或供电标煤耗大于等于310克/千瓦时机组,包括:石洞口电厂、吴泾六期、外高桥电厂、吴泾热电厂、吴泾二厂。
今后随着本市“上大压小”工作继续推进,市有关职能部门可根据投运机组上年度的实际统计供电煤耗、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排放等指标,分别确定高效机组(电厂)分级和低效机组(电厂),并由华东电监局每年开展节能减排核查。
三、节能发电调度计划编制与执行
1、在确保电网安全和电力供需平衡的前提下,按上年各节能发电调度参与机组(电厂)计及污染物排放因素后的加权平均供电煤耗成反比为原则编制节能发电调度计划,对年度发电量计划下达的基数电量开展由高效机组(电厂)替代低效机组(电厂)发电,对年度发电量计划下达的代发电量应严格按预期调控计划或调整计划执行。
2、节能发电调度按时间顺序编制月度、日前节能调度计划和根据超短期负荷预测的实时节能调度。
3、月度节能发电调度发电量计划编制具体程序为:
(1)预测月度每日用电负荷和用电量以及月度的用电量。
(2)测算优先发电机组月度可能发电量。
(3)测算燃气机组、燃油机组的月度顶峰发电量。
(4)测算受电网安全约束或供热因素影响的机组月度所需发电量。
(5)根据华东网调下达的受电计划,依照节能发电调度编制原则和计算方法,编制节能发电调度的月度发电量计划。
4、日前节能调度发电量计划编制
根据月度节能发电调度计划,按日负荷曲线要求编制日节能发电调度计划出力曲线。
5、在线实时节能发电调度
根据超短期负荷预测,通过在线节能发电排序计算,形成在线实时的、依据计及污染物排放的供电煤耗的发电机组节能发电调度最优发电方式的排序,并按此排序序位实时调度发电。
四、节能发电调度电量结算
1、节能发电调度电量是指:由高效机组(电厂)替代低效机组(电厂)代发的基数发电量,即:各燃煤公用电厂在先行结算各自实现的年度代发电量和双边交易电量后,剩余发电量低于最终基数电量计划的低效机组(电厂)发电量为节能发电调度少发电量;剩余发电量高于最终基数计划的高效机组(电厂)发电量为节能发电调度增发电量。吴泾等供热机组和石洞口一厂等因供热或电网需要在年初计划中多安排发电计划的机组,应按《上海市年度发电量计划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2、年度节能发电调度电量最终由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发展改革委依据本方案核定。
五、节能发电调度的电价与电费
1、节能发电调度电价的定价原则:有利于节能调度的可持续运行,使高效机组(电厂)通过节能发电调度增加发电可获取合理利润,低效机组(电厂)减少基数电量后可取得合理补偿和部分收益。
2、高效机组(电厂)的节能发电调度(代发)电价(Pg) 实行全网统一电价,由燃料成本(Pg燃)、四项费用(Pg四)(材料费、脱硝费、排污费、粉煤灰处理费)和“预结代发电收益(Ag)”为基础组成。其中燃料成本和四项费用按高效机组平均成本计算。
3、低效机组(电厂)的节能发电调度(补偿)电价(Pd)实行一厂一价,即由政府批准的各低效机组(电厂)上网电价(Pp)扣除其燃料成本(Pd燃)、四项费用(Pd四)(材料费、脱硝费、排污费、粉煤灰处理费)后,加上“预结代发电收益(Ad)”为基础组成。
4、节能调度收益空间A1
A1 =∑(Qd *( Pd燃+ Pd四))-∑(Qg *( Pg燃+ Pg四))
其中:
Qd = 各低效机组(电厂)少发上网电量
Qg = 各高效机组(电厂)多发上网电量
A2 = ∑Qd * (Pp -( Pd燃+ Pd四))
节能调度收益空间A1,在合理补偿电网网损费用后,由低效机组(电厂)和高效机组(电厂)分配,其中低效机组(电厂)分配20%,高效机组(电厂)分配80%,并分别按照少发和多发上网电量分配到各机组。
当A1出现负值时,为了保证节能发电调度能持续进行,应从A2中划拨部分资金B,使(A1+B)>或=0,(A1+B)/Qd>或=0。
年初可对节能发电调度空间进行预测,扣除部分预留和网损补偿后,核定“预结代发电收益”,并计入节能发电调度预结算价格。
5、节能发电调度结算流程与价格确定
(1)年初确定预结算价格:按照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高效机组(电厂)节能发电调度的预结算电价和各低效机组(电厂)的预结算电价执行。节能发电调度年初预结算价格,依据按上一年度的供电煤耗和四项费用(材料费、脱硝费、排污费、粉煤灰处理费)实际平均水平和上一年度的煤炭平均标煤价格计算。
(2)年中预结算:按年初确定的预结算价格对燃煤公用电厂部分节能发电调度电量进行预结算,并对电量、电费和发电成本等进行跟踪管理。
(3)年终清算:在市发展改革委价格主管部门的主持下,对年度节能发电调度电量、电价和节能发电调度收益等进行最终清算。
节能发电调度年终清算价格,依据当年度1-11月份煤炭的实际平均标煤价格计算,其中供电煤耗和四项费用仍按上一年度的实际水平不作调整。
(4)年末调整清算的主要内容有: 对高效机组(电厂)与低效机组(电厂)年度节能发电调度电量进行复核和调整;网损补偿的计算与校核;因脱硫等其它各种因素可能发生的费用补偿等。
(5)节能发电调度的电费,由各发电企业分别与市电力公司结算。
(6)节能发电调度电价由市发展改革委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网损补偿由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发展改革委、华东电监局共同核定。
六、信息报送和监管
1、市电力公司在年度发电量预期调控计划下达后20个工作日内将分解至各电厂的月度发电量预期调控计划报送至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发展改革委、华东电监局。
2、市电力公司在每月30日前向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发展改革委、华东电监局报送各参与节能发电调度机组(电厂)的下月节能发电调度发电量计划。
3、市电力公司在每月20日前向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发展改革委、华东电监局报送各参与节能发电调度电厂的上月节能发电调度发电量预测数或结算数。
4、各参与节能发电调度的电厂应在每月20日前向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发展改革委、华东电监局报送上月实际供电煤耗、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排放量、燃料成本、四项费用(材料费、脱硝费、排污费、粉煤灰处理费)。
5、电力企业要保留相关生产经营和运行记录,接受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发展改革委、华东电监局的监督检查。
七、其他
1、市电力公司可依据本方案建立相应的技术支持系统,制订相应的操作制度并报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发展改革委、华东电监局备案。
2、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