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市级立项小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工作实施意见
颁布机构: |
昆明市人民政府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昆明市 |
适用领域: |
施工安全 |
生效日期: |
2010/12/21 |
颁布日期: |
2010/12/21 |
颁布机构: |
昆明市人民政府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昆明市 |
适用领域: |
施工安全 |
生效日期: |
2010/12/21 |
颁布日期: |
2010/12/21 |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级立项小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昆政办〔2010〕21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国家级、省级开发(度假)园区,各直属机构: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市移民局拟定的《关于昆明市市级立项小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工作的实施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具体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向市移民局反映。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关于昆明市市级立项小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工作的实施意见
(市移民局)
为规范我市市级立项小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工作,维护移民合法权益,保障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参照《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国务院令第471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的实施意见》(云政发〔2008〕24号)、云南省移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小型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前期及竣工验收工作相关管理程序的意见〉的通知》(云移领办〔2008〕8号)等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明确指导思想和目标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做到工程建设、移民安置与生态保护并重,按照开发性移民方针,加大扶持力度,改善移民生产生活条件,实现库区和移民安置区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二)目标任务
采取前期补偿、补助与后期扶持相结合的办法,通过扶持、引导、服务相结合的方式,改善移民生产生活条件,促进经济发展,增加移民收入,使移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确保移民在搬迁后生活水平不低于或略高于搬迁前的生活水平,且逐步达到当地平均生活水平。真正实现“搬得出、留得住、逐步能致富、环境得到保护”的移民安置目标。
(三)安置原则
1.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贯彻执行“开发性移民”的方针,结合实际,因地制宜做好移民安置工作。
2.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全面规划、统筹兼顾,正确处理好工程业主、地方政府、村(组)集体和移民个人之间的关系。
3.坚持移民安置与资源开发、经济发展、水土保持和生态环境保护相结合,为移民安置区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创造条件。
4.移民安置应从我市实际出发,探索农村移民以城镇化安置为主,其他安置方式为辅的安置方式。
5.移民安置区选址应在符合城市规划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前提下,尽量利用原有存量建设用地,不占用基本农田,并尽量少占和不占耕地。
6.移民安置规划设计应充分尊重少数民族移民的民风民俗和生活习惯。
二、加强移民安置规划设计管理
可行性研究阶段征地移民工作,移民安置人口在200人以上的水电工程项目,应编制实物指标调查细则、移民安置规划大纲和移民安置规划报告。水利工程项目和移民安置人口在200人以下的水电工程项目,不需编制移民安置规划大纲,完成实物指标调查和确认后,直接编制移民安置规划报告。
(一)总库容在100万m3以上至1000万m3以下的市级立项的小一型水库工程项目,由市移民开发局组织审查和审核,经审查和审核的移民安置规划大纲和移民安置规划报告,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二)总库容在10万m3至100万m3的小二型水库工程项目,如涉及两县(市)区及以上的,由市移民开发局组织审查和审核,只涉及一县(市)区的,由各县(市)区移民部门组织审查和审核;经审查和审核的移民安置规划大纲和移民安置规划报告,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由各县(市)区移民部门组织审查和审核的移民安置规划大纲和移民安置规划报告,需报市移民开发局备案。
(三)装机容量在2.5万千瓦以下的小型水电工程项目,移民安置规划大纲和移民安置规划报告由市移民开发局组织审查和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四)移民安置人数在500人以上或建设征地范围涉及两个及以上县(市)区的,由市人民政府发布“封库令”;移民安置人数在500人以下且建设征地范围只涉及一个县(市)区的,由涉及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发布“封库令”。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发布“封库令”的,相关审查审核材料报市移民主管部门备案。
(五)认真组织小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规划报告编制工作。项目法人单位或项目主管部门必须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根据国家、云南省有关法规、政策和所属行业规程规范要求编制移民安置规划报告。
(六)按照“公开、公正、接受人民群众监督”的原则,县(市)区人民政府应认真组织实物指标调查成果公示、移民安置方案听取移民和移民安置区居民的意见,严格依法办事,切实维护移民合法权益。
(七)移民安置实施工作开始前,县(市)区人民政府应依据审批的移民安置规划报告,在综合设计单位和综合监理单位的配合下,制定具体的移民安置实施方案,采用公示、听证等方式广泛征求移民意见,并将最终确定的实施方案以县(市)区人民政府公告形式发布,作为移民安置实施的依据。
(八)未编制移民安置规划报告或移民安置规划报告未经审查批准的小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有关部门不得批准或核准其建设,不得为其办理用地、移民安置等有关手续。
三、严格执行移民补偿补助政策
(一)市级立项小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收集体土地的补偿标准,应该按照省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实施的《云南省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补偿标准(试行)》执行。
(二)征收林地的补偿标准,按照《云南省林地管理办法》的标准执行。
(三)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按照省人民政府及其相关行业部门和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执行。
(四)被征收土地上的零星树木、青苗等补偿标准,按市人民政府及相关行业部门规定执行。如无相关规定的,可由工程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五)建设征地范围内非农村移民、企事业单位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建筑物,按照其原规模、原标准或者恢复原功能所需费用合理确定,并给予一次性补偿。需要迁建的,由其自行恢复。
农村移民城镇化安置,采取业主统一按移民人均不低于20平方米的标准在城镇建(购)住房的方式安置。其被征收土地上超过上述统一建(购)房面积部分的附着建筑物,按照前款规定补偿。
对于不需业主统一建(购)住房安置的移民,按照前款标准给予一次性现金补偿。
(六)对实施城镇化安置的农村移民,由项目业主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各县(市)区实际情况给予相应的后期扶持。
(七)对土地权属和类别划分有争议的,由当地人民政府协调国土、林业、农业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确定。
(八)农村移民安置点建设用地按照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相关规定办理。
(九)对移民安置点的水、电、路等基础设施建设费用由项目法人单位承担。
四、切实加强实施管理工作
(一)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移民安置工程开工后,由移民安置规划的审批部门委托设计单位派出综合设计代表进驻实施现场,负责向实施单位解释设计意图。由移民安置规划的审批部门和项目业主通过招投标方式确定监督评估单位,对移民安置实施过程和效果进行监督评估。
(二)严格执行工程项目管理“八个百分之百”的要求,单项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应通过招投标方式确定。移民安置工程施工图设计实行限额设计。由项目责任单位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由移民安置规划的审批部门组织专项审查后方可拨款开工。
(三)在实施中确需对实施方案和单项移民工程设计进行重大调整和变更时,由项目责任单位提出,设计单位和监督评估单位提出意见后,逐级上报经原审批单位批准后执行。
(四)原则上在本县(市)区内安置移民,如确需跨县(市)区外迁安置移民,由移民区与移民安置区的县(市)区人民政府签订安置协议,结算和拨付有关补偿安置费用。移民安置区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将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集体财产补偿费,按照协议负责用于安排移民的生产和生活。移民区和移民安置区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移民安置协议办理交接手续。安置区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及时为移民办理户籍登记、子女就学及土地和房产确权发证等手续,并移交给移民安置区乡(镇)人民政府管理。
(五)对自行安置的移民,按照“本人申请、逐级审查、张榜公布、依法公证、货币兑现”的程序办理手续,将个人财产补偿费和搬迁费发放给移民个人。将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宅基地划拨费由移民区县(市)区人民政府划拨给移民安置区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安排移民的生产和建设用地。
五、严格移民安置工程验收管理
小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工作未经验收的,有关部门不得进行小型水利水电工程竣工验收。
(一)移民安置验收分为阶段性验收和竣工验收,按照项目的审批或核准权限组织验收。
(二)由市人民政府批准的移民安置规划报告,建设征地区和移民安置区建设单项工程的验收,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初验后报市移民开发局组织验收。
(三)专业项目改(复)建工程的验收,按照工程建设规模和权属,由市、各县(市)区移民部门组织相关专业部门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移交相关部门管理。
(四)阶段性验收和竣工验收程序。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初验,由市移民开发局组织市级有关部门终验。验收前应当提交单项工程竣工验收、质量监理、资金结算、资金审计、移民综合监理和移民生产生活评估等报告。
本实施意见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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