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关于进一步规范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工程概(估)算编制工作的通知
颁布机构: |
浙江省水利厅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浙江省 |
适用领域: |
土壤(地下水)生态环境 |
生效日期: |
2009/01/14 |
颁布日期: |
2009/01/14 |
颁布机构: |
浙江省水利厅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浙江省 |
适用领域: |
土壤(地下水)生态环境 |
生效日期: |
2009/01/14 |
颁布日期: |
2009/01/14 |
浙江省水利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工程概(估)算编制工作的通知
(浙水保〔2009〕2号)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工程概(估)算编制工作,加强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投资管理,确保水土保持设施能够按照“三同时”要求顺利实施,根据水利部水土保持司《关于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咨询服务费用的指导意见》(保监〔2005〕22号)及新颁布施行的《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技术规范》(GB50433-2008)等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工程概(估)算编制工作中的若干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水土保持方案新增投资的分列问题
为了确保将水土保持方案新增投资纳入到主体工程投资概(估)算中,水土保持方案新增投资应予分列,即在编制水土保持投资总投资表的基础上,将水土保持方案新增投资及相关建设内容单独列表。
二、关于独立费用的计列原则
1、独立费用的计列标准应考虑行业特殊性。项目所属行业有专门规定的,从其规定;无专门规定的,按照水土保持有关规定计列。
2、独立费用的计列遵循不重不漏原则。主体工程中已计列独立费用的,不再重复计列,主体工程中没有计列的,必须计列。水土保持总投资中独立费用的计费基础均为水土保持总投资表前三项之和(包括主体工程具有水土保持功能的各项工程和方案新增水土保持工程投资)。新增独立费用中的水土保持工程建设管理费、质量监督费、水土保持工程监理费的计费基础为方案新增水土保持工程投资,新增独立费用中的水土保持监测费计费基础为水土保持总投资,即应以水土保持总投资表前三项之和作为计费基础。
三、关于独立费用的计列依据
水土保持工程独立费用一般应包括建设管理费、水土保持方案编制及勘测设计费、水土保持监测费、水土保持监理费、工程质量监督费、水土保持技术评估及竣工验收费、水土保持技术文件技术咨询服务费等七项。
1、建设管理费:依据浙江省水利厅与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联合印发的浙水保〔2005〕2号文,按水土保持工程措施、植物措施、临时工程三项造价之和的2~3%计列。
2、水土保持方案编制及勘测设计费:其中水土保持方案编制费按水利部水土保持司保监〔2005〕22号文规定,并结合实际工作量计费;科研勘测设计费的计费依据应与主体工程一致;分别计算后取两项之和计列。
3、水土保持监测费:按我省规定需要委托进行专项监测的,按水利部水土保持司保监〔2005〕22号文规定,结合实际工作量计列;其他项目结合实际工作量适当计列。
4、水土保持监理费:依据浙江省水利厅与浙江省发展和改委员会联合印发的浙水保〔2005〕2号文,按水土保持工程措施、植物措施、临时工程三项造价之和的2.4~3.0%计列。
5、工程质量监督费:依据《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水利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复函》(计司收费函〔1996〕2号)计列。涉及行政事业费取消的,按《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取消和停止征收100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财综〔2008〕78号文)执行。
6、水土保持技术评估及竣工验收费:按我省规定需要技术评估的,依据水利部水土保持司保监〔2005〕22号文结合实际工作量计列。不需要技术评估的,在允许范围内适当提高建设管理费费率,以满足水土保持验收工作经费要求。
7、水土保持技术文件技术咨询服务费:需咨询评估的水土保持方案依据水利部保监水土保持司〔2005〕22号文,并结合实际工作量计费;不需咨询评估的项目不计列。
二○○九年一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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