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关于探矿权采矿权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颁布机构: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土资源厅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适用领域: 矿山安全
生效日期: 2007/05/17 颁布日期: 2007/05/17
颁布机构: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土资源厅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适用领域: 矿山安全
生效日期: 2007/05/17
颁布日期: 2007/05/17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探矿权采矿权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新国土资发〔2007〕203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国土资源局,各地、州、市国土资源局:   “十五”以来,全区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呈现出前所未有的热潮,但由于目前矿产资源法律法规和配套的相关制度不完善,处理和规范管理工作中遇到的一些问题没有依据或依据不充分,影响了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的顺利开展和正常秩序。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国发〔2005〕28号),进一步规范探矿权采矿权管理,维护和保持自治区良好的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形势,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治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审批探矿权采矿权过程中,进一步加强与各地的沟通。对国家和自治区出资的基础性、战略性重点矿产资源勘查开发项目,以及国家和自治区矿产资源规划区内的勘查开发项目,自治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依法审批探矿权采矿权后,除按要求在自治区国土资源公众信息网等媒体公告审批结果外,要及时书面通知勘查开发项目所在地地、州、市、县(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由其向当地党委、政府报告。其他勘查开发项目的探矿权采矿权申请人在向自治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申请新立、延续、变更、转让探矿权采矿权时,必须提供勘查开发项目所在地地州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拟设或已设置探矿权采矿权区域内的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状况(探矿权采矿权设置、矿业纠纷情况)的书面调查意见;地州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征求县(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意见的基础上,应在15日内出具调查意见。   二、坚持国家垄断矿业权一级市场,规范发展矿业权二级市场,严禁炒买炒卖矿业权,防止在矿业权转让过程中非法牟取暴利行为的发生,实现矿产资源的优化配置和节约集约、高效开发利用。凡因自治区宏观调控、合理配置资源、加速优势矿产资源规模勘查开发的需要,须调整或重新配置资源的,根据勘查区范围内的地质勘查工作程度及下达的任务书或勘查协议(合同)确定的项目资金为基数,给原探矿权人予以合理补偿,但探矿权人转让探矿权价格最高不得超过其在该勘查区实际投入资金的5倍。 二○○七年五月十七日 ------End------
登录合规网
解读×
加入清单×
加入 管理清单
系统提示×
很抱歉,系统检测到您的账号下载太过频繁,如继续下载,请输入验证码并点击继续下载
继续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