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关于进一步做好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颁布机构: |
陕西省商务厅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陕西省 |
适用领域: |
节能与资源利用 |
生效日期: |
2012/01/06 |
颁布日期: |
2012/01/06 |
颁布机构: |
陕西省商务厅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陕西省 |
适用领域: |
节能与资源利用 |
生效日期: |
2012/01/06 |
颁布日期: |
2012/01/06 |
陕西省商务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陕商发〔2012〕5号)
各设区市(区)商务主管部门:
按照《商务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完整的先进的废旧商品回收体系的意见〉的通知》(商流通函[2011]1101号)和《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7年第8号)要求和规定,为进一步加强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管理工作,切实落实各级商务主管部门监管职责,促进废旧商品回收行业健康发展,现就做好全省再生资源回收行业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关于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登记
(一)备案登记的对象和登记机关
凡在本省境内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的企业(含回收站点、交易市场)和个体工商户(统称 “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均应主动申请办理备案登记手续。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经营者在工商登记所在地的商务主管部门统一进行备案登记。
各市、县、区商务主管部门(以下称“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或“备案机关”)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为本辖区内在同级工商部门登记的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办理备案登记手续,向申请备案的经营者发放备案登记证明。
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查处本行政区域内违反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登记制度的违规行为。
(二)备案登记程序和时限
1、申请备案的经营者在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领取《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登记证明》(附件1),并按规定如实填写;
2、经营者向备案部门提交由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的备案登记证明和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3、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对备案登记材料进行审核,资料齐全并符合要求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备案登记,核发备案登记证明,并加盖商务主管部门印章。对备案申请材料不齐全,应当要求其补正材料,对不予受理的备案登记材料或经审查后不予备案登记的,应说明原因。
(三)备案登记材料及要求
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向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提交的相关材料要求一式两份,具体包括下列材料:
1、如实填写《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登记证明(副本)》(附件2)并经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备案登记证明、营业执照所记载的各种信息应当一致;
2、有效期内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3、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应当在有效期内);
4、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有下属非法人分支机构的,应提交《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分支机构名单表》(附件3)。
(四)备案登记证明按照统一规则进行编号。编号由地区编码、年号和顺序号三部分组成,共14位数。从左至右分别是地区编码6位数(附件4),为所在地区的国家标准地区编码;年号编码4位数,为备案年份;顺序号编码4位数,从0001到9999按顺序编排。
(五)日常管理工作
1、备案登记证明被毁损或遗失,应向办理备案登记的商务主管部门申报作废和补发。
2、备案登记证明和营业执照的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30日内向办理备案登记的商务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变更手续,换发备案登记证明。
3、如营业执照被注销或吊销,应立即主动报告备案的商务主管部门,其备案登记证明亦自动失效,商务主管部门应督促经营者缴回备案登记证明或公告作废。
4、经营者应将备案登记证明置于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其下属的回收站点、市场可用备案登记证明复印件),以备交售者和监管部门查询。
5、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对本辖区内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登记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重点检查是否已办理备案登记手续,备案登记证明是否有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买卖等情形,备案登记证明与营业执照所载明的登记事项是否一致。
6、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完整准确地记录和保存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的备案信息和材料,建立备案登记档案,定期向上级商务主管部门报送《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情况汇总表》(见附件5),并受理有关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管理的投诉和举报,查处违反备案制度的违规行为。
7、经营者违反规定,应备案登记而不备案登记的,由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根据《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7年第8号)的规定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视情节轻重,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并可向社会公告。下级商务主管部门应查处而未查处的,上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督促其查处,必要时也可直接立案查处。
二、关于废旧物资回收行业的统计工作
为了加强对废旧物资回收行业管理的基础性工作,按照《商务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完整的先进的废旧商品回收体系的意见〉的通知》(商流通函[2011]1101号)要求,废旧物资回收经营统计报表已经国家统计局批准,请各市商务主管部门认真组织企业每季度首月10前填报上季度《废旧物资回收经营统计报表》(附件6),报送至省商务厅(商贸服务管理处)。统计表要求一季度一报,各设区市商务主管部门要指定专人,按时认真填报,有关主要统计指标解释见附件,首次填报时间为2012年1月10日。
三、关于做好再生资源回收体系试点城市项目和回收利用基地项目进展情况及跟踪问效工作
请各市(区)商务主管部门组织有关企业认真做好《再生资源回收体系试点城市项目进展情况及实施效果统计表》(附件7)和《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基地项目进展情况及实施效果统计表》(附件8)填报工作,同时,要加强对再生资源建设项目的跟踪问效,并会同财政部门建立有效的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估机制,确保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再生资源回收体系试点城市(回收基地)项目进展情况及实施效果统计表和年度工作总结请于1月16日前报省商务厅(商贸服务管理处)。
附件1: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登记证明(略)
附件2: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登记证明(副本)(略)
附件3: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分支机构名单表(略)
附件4:陕西省各市、县、区国家标准地区代码 (略)
附件5: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情况汇总表(略)
附件6:废旧物资回收经营统计报表(略)
附件7:再生资源回收体系试点城市项目进展情况及实施效果统计表(略)
附件8: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基地项目进展情况及实施效果统计表(略)
二○一二年一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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