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林地保护利用规划林地落界成果验收检查实施办法
颁布机构: |
北京市园林绿化局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北京市 |
适用领域: |
生态环境综合管理 |
生效日期: |
2012/03/05 |
颁布日期: |
2012/03/05 |
颁布机构: |
北京市园林绿化局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北京市 |
适用领域: |
生态环境综合管理 |
生效日期: |
2012/03/05 |
颁布日期: |
2012/03/05 |
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林地保护利用规划林地落界成果验收检查实施办法》的通知
(京绿资发〔2012〕5号)
各有关区、县园林绿化局:
为保证我市林地保护利用规划林地落界和林地“一张图”成果数据质量,统一林地落界成果验收检查的内容、方法和程序,我局根据国家林业局森林资源管理司《关于印发<林地保护利用规划林地落界成果验收检查办法>的通知》(资地函〔2012〕2号)研究制订了《北京市林地保护利用规划林地落界成果验收检查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见附件),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按照国家林业局的有关要求,我局将按照《实施办法》开展林地保护利用规划林地落界成果验收检查工作。请各区县园林绿化局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抽调精干技术人员,集中时间和精力,认真开展自查自检工作,确保按时、按质完成检查任务,自检情况请于3月15日前报告我局,我局将于3月中旬后开展市级验收检查工作。验收检查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附件:《北京市林地保护利用规划林地落界成果验收检查实施办法》
二〇一二年三月五日
附件:
北京市林地保护利用规划林地落界成果验收检查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了保证林地保护利用规划林地落界和全国林地“一张图”成果数据质量,统一林地落界成果验收检查的内容、方法和程序,根据国家林业局森林资源管理司《林地保护利用规划林地落界成果验收检查办法》,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林地保护利用规划林地落界成果验收检查采取区(县)自检、市级验收检查、国家验收检查的组织方式,实行分级检查、分批验收。
(一)区(县)自检工作由区(县)园林绿化局组织,负责所在区(县)林地落界成果质量检查,编写区(县)自检报告,向市园林绿化局提出本区(县)林地落界成果验收申请。
(二)市级验收工作由市园林绿化局组织,负责本市各区县林地落界成果验收检查,汇总全市林地落界成果,编印市级验收检查报告,向国家林业局提出林地落界成果验收申请。
第三条 各级验收检查应当成立林地落界成果验收检查工作组,至少由3人组成,林地落界质量验收检查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能坚持公平、公正原则,廉洁自律、恪守职责。
(二)负责人应取得中级以上(含中级)专业技术职称,且有5年以上(含5年)从事森林资源监测或林地管理的经历。
(三)熟练掌握林地保护利用规划林地落界有关技术标准和规定,熟悉林地保护利用规划林地落界各环节的操作要点。
第四条 验收检查应当符合《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编制审查办法》(林规发[2011]110号)、《森林资源调查卫星遥感影像图制作技术规程》(LY/T1954-2011)、《林地保护利用规划林地落界技术规程》(LY/T1955-2011)(以下简称《落界规程》)、《县级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编制技术规程》(LY/T1956-2011)(以下简称《县级规划规程》)、《国家森林资源连续清查技术规定》(国家林业局,2004)、《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主要技术规定》(国家林业局,2003)、《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林资发 [2009] 214号)等相关规定和技术标准。
第五条 验收检查采用全面检查与抽查相结合的方式。对成果齐备性、投影和坐标系、属性数据逻辑、林地图斑和数据库关联性等内容,各级验收检查必须逐一进行全面检查。对其它验收检查内容,按以下要求进行检查:
(一)区县级自查,对林地图斑数据、面积求算进行全面检查。
(二)市级验收检查,对每个县的面积求算和平差进行全面检查,对林地图斑数据进行抽查,按成图图幅,随机抽取2%-5%,且不少于5幅。
(三)市级上报成果自查,在市级验收检查合格的基础上,对区县级单位之间接边的拓扑关系和相邻区县图斑属性对比进行全面检查,对全市面积控制平差进行全面检查。
第六条 成果齐备性检查要求下列林地落界成果材料齐全、完整,文件规范,说明齐全:
(一)区(县)、乡(镇)、村行政界面状矢量数据和属性数据。
(二)林班界、林地图斑的面状矢量数据和属性数据。
(三)林地保护利用规划专题数据,包括林地保护等级、林地保护利用功能分区、主体功能分区的面状矢量数据和属性数据。
(四)林地落界成果统计表,按《县级规划规程》,提交林地现状统计表、林地结构现状统计表。
(五)以区(县)为单位,按照有关标准由各区(县)自行统一编制的乡(镇)(林场)、村(林班)名称及代码表和文字说明,以及各区(县)自行扩充的名称、编码表和文字说明。
(六)林地落界成果说明报告、林地落界成果检查情况记录表等其它材料。
第七条 投影、坐标系检查。要求矢量数据投影、坐标系符合《落界规程》规定。
第八条 林地图斑和属性数据关联性检查。要求林地矢量图斑数据与属性库关联,属性库的字段符合《落界规程》的要求。
第九条 林地图斑数据检查要求符合下列条件:
(一)林地图斑区划检查。林地落界区划全面,符合落界区划条件,不存在漏划和错划现象。
(二)林地图斑界线与遥感影像特征吻合情况检查。在相应遥感底图的比例尺上,明显界线与所用遥感影像上同名地物的偏移不得大于图上0.5mm,不明显界线不得大于图上1.0mm。
(三)林地图斑拓扑结构检查。所有林地图斑不存在拓扑错误。
(四)边界检查。区(县)界以民政部门提供的界线为准,乡(镇)界由区(县)园林绿化局提供。行政界由上到下逐级控制,不重不漏,无缝接边。
(五)图斑地类属性与二类调查成果(更新到林地落界时点)应当保持一致性。
第十条 面积求算检查,主要检查是否按《落界规程》要求进行面积控制平差。
第十一条 属性数据逻辑检查符合下列要求:
(一)属性数据完整性检查。《落界技术规程》中规定的必填因子项不能为空值或出现错误。
(二)属性数据正确性检查。重点检查地类、权属、森林类别、林种等属性数据的正确性。
(三)属性数据逻辑关系检查。属性数据之间不存在逻辑错误。
第十二条 市级上报成果自查,必须对规划范围内的林地、森林、国家级公益林面积进行汇总。国家级公益林按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的有关要求落界,以国家林业局和财政部审核同意的总面积为控制。林地和森林面积原则上与本市下达各区(县)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基数保持衔接。同时,须在林地落界成果说明报告中对以上数据情况进行分析说明。
第十三条 林地落界成果验收检查采取计算机自动检查、人机交互检查和人工检查相结合的方法。
(一)计算机自动检查
计算机自动检查是指采用林地落界数据质量检查软件,对林地图斑数据、属性数据逻辑关系进行检查。
1.林地图斑数据的拓扑结构检查
利用地理信息系统技术,对林地落界成果的空间拓扑关系进行检查,将存在拓扑错误图斑的位置、错误类型进行图形定位和列表,反馈给被检区(县),逐一查看和修改。
2.林地落界属性数据的逻辑检查
利用数据库技术,对林地落界图斑属性数据的逻辑关系进行计算机自动检查,将调查因子属性数据存在逻辑错误的记录进行标注,反馈给被检区(县),逐一查看和修改。
(二)人机交互检查
林地落界成果检查工作,不能实现计算机自动检查的,采用人机交互检查,如林地图斑与遥感影像特征吻合情况检查等。
(三)人工检查
人工检查是指上述两种方法难以实现的数据检查,如外业实地验证检查、资料对比检查等。
将以上检查情况按附件1和附件2要求的内容进行填写。
第十四条 检查结果分为合格、不合格。成果齐备性、投影、坐标系、图斑和属性数据关联性、属性数据逻辑性等检查项全部符合要求为合格,有一项不合格的,则为不合格成果。林地图斑数据检查项,当检查中发现问题图斑数小于检查图斑总数的5%时,为合格成果,否则为不合格成果。
对全面检查的项目,检查结果不合格的,须补齐或修改后再进行检查;对抽样检查项目,检查结果不合格的,要全面返工后,再重新随机抽样检查。直至检查合格才能进入下一级检查。
第十五条 区(县)自检报告。报告内容包括:检查工作组织、检查时间、检查人员、总体评价、要求和建议等(见附件3)。
第十六条 市级验收检查报告。以区县为单位,编写验收检查报告。报告内容包括:验收工作组织、检查内容、检查的数量及方法、结论及发现的问题、需要说明的情况和建议(见附件4)。
附:1. 林地落界成果检查情况记录表(略)
2. 林地落界成果检查表(略)
3. 林地落界成果区(县)园林绿化局自检报告(略)
4. 林地落界成果市级验收检查报告(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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