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节约用水工作的实施意见
颁布机构: |
昆明市人民政府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昆明市 |
适用领域: |
节能与资源利用 |
生效日期: |
2011/09/20 |
颁布日期: |
2011/09/20 |
颁布机构: |
昆明市人民政府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昆明市 |
适用领域: |
节能与资源利用 |
生效日期: |
2011/09/20 |
颁布日期: |
2011/09/20 |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节约用水工作的实施意见
(昆政发〔2011〕6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国家级、省级开发(度假)园区,各直属机构:
针对当前我市面临的严峻供水形势,为巩固节水型城市创建成果,深入推进昆明城市节约用水工作,保障城市用水安全,确保社会稳定,依据《昆明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条例》、《昆明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条例》和《昆明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处罚办法》等规定,制定以下实施意见。
一、主要工作任务
(一)切实加强计划用水管理
1.根据《昆明市城市计划用水管理工作规范(试行)》等规定,对已被纳入计划用水管理的企业、事业、机关、学校、社会团体、部队等非居民用水户,在2011年12月1日至2012年5月31日期间,用水指标下调10%;其中从事洗浴、游泳、水上娱乐等经营的,用水指标下调20%。各单位要切实加强用水管理,积极采取节水措施,严格按照市节水管理机构核定下达的用水计划指标用水。超计划指标用水的,将直接按1.5倍的最高倍率收缴超计划用水加价水费。
牵头责任单位及责任人:市水务局 储汝明
责任单位及责任人:市节水办 龚询木
配合单位及责任人:昆明自来水集团有限公司 施伟
2.对月用水量在100立方米以上、采用现金或支票方式缴纳水费、目前尚未纳入计划用水管理的非居民用水户,纳入计划用水管理并执行考核。超出用水计划指标的用水量,除据实缴纳水费外,将根据该单位实际执行的水费标准,由市节水管理机构委托昆明自来水集团公司在收缴水费时执收超计划用水累进加价水费。收缴的加价水费由昆明自来水集团公司定期上缴市级财政专户存储,专项用于节水工程和管理以及实施居民用水“一户一表,抄表到户”户表改造资金的补助。根据《昆明市城市计划用水管理工作规范(试行)》等规定,在2011年12月1日至2012年5月31日期间,下调10%用水指标;其中从事洗浴、游泳、水上娱乐等经营的,用水指标下调20%。超计划指标用水的,将直接按1.5倍的最高倍率收缴超计划用水加价水费。
牵头责任单位及责任人:市水务局 储汝明
责任单位及责任人:昆明自来水集团有限公司 施伟,市节水办 龚询木
(二)洗浴业、游泳场馆、水上娱乐业等行业要切实加强用水节水管理,严格落实节水管理措施,使用节水型器具。游泳场馆、水上娱乐业的游泳池、洗浴业的浴池,必须配套建设有循环用水设施。对无循环用水设施的,必须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的,停业整顿
牵头责任单位及责任人:市水务局 储汝明
责任单位及责任人:市公安局 王伟,市文化广播电视体育局 厉忠教,市卫生局 许勇刚,昆明自来水集团有限公司 施伟
(三)切实加强再生水利用设施的运行监管
已建成再生水利用设施的单位和住宅小区,要重视和加强设施的运行管理,确保正常运行。擅自停止运行的,视情节轻重,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并责令限期改正。
牵头责任单位及责任人:市水务局 储汝明
责任单位及责任人:市节水办 龚询木,市环保局 刘跃进,五华区政府 李彤,盘龙区政府尹旭东,官渡区政府 刘毓新,西山区政府 郭希林,呈贡县政府 缪军,高新区管委会 王桂泽,经开区管委会 张宁,滇池度假区管委会 罗建宾
(四)扩大再生水的使用范围
加快推进城市再生水管网建设,扩大再生水的使用范围。对未自建再生水利用设施且集中式再生水供水管网已通达区域的单位和住宅小区的市政园林及绿地浇灌、生态景观、环境卫生、车辆清洗、道路清洁等杂用水和景观补水,应当通过工程措施接入并使用再生水,替代自来水。
责任单位及责任人:滇投公司 徐增雄
配合单位及责任人: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陈春,市园林绿化局 焦延田,市节水办
龚询木,五华区政府 李彤,盘龙区政府 尹旭东,官渡区政府 刘毓新,西山区政府 郭希林,呈贡县政府 缪军,高新区管委会 王桂泽,经开区管委会 张宁,滇池度假区管委会 罗建宾
(五)继续严格落实节水“三同时”制度,强化竣工验收把关
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市节水管理机构申请节水设施验收。对未申请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规划、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不予办理规划建设和竣工验收备案等手续,城市供水企业不予办理正式立户挂表和供水。
牵头责任单位及责任人:市水务局 储汝明
责任单位及责任人:市规划局 李亮,市住建局 傅希,市节水办 龚询木,昆明自来水集团有限公司 施伟
(六)积极推进企业(单位)水量平衡测试工作
非居民用水户因新增用水项目等原因用水量发生变化,需申请调增用水计划指标的,必须按规定完成水量平衡测试并验收合格后才能调增。
牵头责任单位及责任人:市水务局 储汝明
责任单位及责任人:市节水办 龚询木
配合单位及责任人:五华区政府 李彤,盘龙区政府 尹旭东,官渡区政府 刘毓新,西山区政府 郭希林,呈贡县政府 缪军,高新区管委会 王桂泽,经开区管委会 张宁,滇池度假区管委会 罗建宾
(七)加强对洗车场(点)用水节水的管理
切实加强对洗车场(点)的行业监督管理,所有洗车场(点)必须安装使用节约用水设施循环用水或使用再生水。在洗车场(点)新申办或年检时,应征求节水管理机构对用水、节水设施的意见,否则不予办理。对未安装使用节约用水设施循环用水或使用再生水的,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并责令停业整顿。
牵头责任单位及责任人:市交通运输局 王忠
责任单位及责任人:市水务局 储汝明,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陈春,市工商局 湛江,五华区政府 李彤,盘龙区政府 尹旭东,官渡区政府 刘毓新,西山区政府 郭希林,呈贡县政府 缪军,高新区管委会 王桂泽,经开区管委会 张宁,滇池度假区管委会 罗建宾
(八)加强用水器具生产和销售环节的监管
工商、质监管理部门要对市域范围内的各用水器具生产企业和销售市场加强监管,实行市场准入制度,从源头上杜绝淘汰型用水器具的生产和销售;实行用水器具认证制度,不定期向社会公布“节水型器具名录”和“明令淘汰型器具名录”。对非居民用水户用水器具进行检查,对仍使用国家明令淘汰型用水器具的要责令进行限期整改,更换使用节水型器具。
牵头责任单位及责任人:市工商局 湛江 市质监局 彭琪
责任单位及责任人:市水务局 储汝明,市节水办 龚询木,五华区政府 李彤,盘龙区政府尹旭东,官渡区政府 刘毓新,西山区政府 郭希林,呈贡县政府 缪军,高新区管委会 王桂泽,经开区管委会 张宁,滇池度假区管委会 罗建宾
配合单位及责任人:市商务局 洪莺,市旅游局 黄峻峰,市文化广播电视体育局 厉忠教,市教育局 宋栋,市工信委 陈浩
(九)加大城市供水管网改造和检漏力度
城市供水企业要加快供水管网的更新改造,加强对供水管网的巡检,减少供水管网漏损,降低城市供水管网的漏失率。每年降低两个百分点,到2014年节水型城市复验时,必须达到国家考核评定标准。
责任单位及责任人:昆明自来水集团有限公司 施伟
(十)加强工业企业节水管理
通过开展清洁生产,促进废水循环利用和综合利用,不断提高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和冷却水循环利用的次数。以水为主要原料的生产企业必须采取节水措施,提高原料水的利用率。对产水率低于70%的纯水生产企业和产水率低于60%的饮料生产企业要限期整改,在规定期限内达不到标准的,责令停业整顿。
牵头责任单位及责任人:市工信委 陈浩
责任单位及责任人:五华区政府 李彤,盘龙区政府 尹旭东,官渡区政府 刘毓新,西山区政府 郭希林,呈贡县政府 缪军,高新区管委会 王桂泽,经开区管委会 张宁,滇池度假区管委会 罗建宾
(十一)加强在建工程施工现场的管理
建设单位或施工企业要加强对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保护,避免因施工损坏管道,造成漏水。对施工造成城市公共供水管网损坏漏水的,依据《昆明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条例》规定,处以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牵头责任单位及责任人:市住建局 傅希
责任单位及责任人:市水务局 储汝明,昆明自来水集团有限公司 施伟
(十二)加大节水宣传力度
在电视台、电台、报纸、网络等媒体,制作节水公益广告广泛开展节水宣传,对抗旱节水工作落实情况进行跟踪报道,加强舆论监督,对浪费用水现象及时进行曝光。通过宣传,倡导广大居民用水户更换使用节水型器具,实行一水多用,提高水的重复利用次数,杜绝浪费用水。
牵头责任单位及责任人:市政府新闻办 房旭东
责任单位及责任人:市属各新闻媒体负责人
配合单位及责任人:市水务局 储汝明,市节水办 龚询木,昆明自来水集团有限公司 施伟
二、具体工作要求
(一)各相关责任单位要高度重视和加强节约用水管理工作,进一步增强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切实贯彻落实好市政府安排部署的各项节水措施,加强行业监管,加大执法力度,严肃查处违反节水相关法规和浪费用水的行为。
(二)各牵头责任单位及责任领导应切实发挥牵头单位的作用,加强对各责任单位工作的指导、统筹协调和督促检查,确保各项工作措施落到实处;各责任单位必须服从大局,服从安排,立即行动起来,严格按照工作要求和时限,不折不扣执行市政府的决定,并在工作中健全完善长效监管巡查机制;各配合单位必须无条件、无阻力、无障碍,全力支持牵头单位和责任单位开展工作,做到主动衔接、加强协作、配合落实。
(三)在2011年12月1日至2012年5月31日期间实行工作情况月报告制度,各责任单位应于次月5日前,将本责任单位负责的工作落实进展情况报牵头责任单位;牵头责任单位于次月8日前,将汇总情况通过电子公文交换系统报市政府办公厅,并抄送市政府目督办。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市)区政府,各国家级、省级开发(度假)园区管委会要高度重视城市节水工作,进一步建立健全节水管理机构,确保责任到位、人员到位、措施到位,全面推进节约用水各项工作和措施的落实。
(二)认真贯彻《昆明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条例》,继续落实节水“三同时”制度,确保节水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期配套建成并投入使用。尚未落实节水“三同时”制度的中心城区以外的各县(市)区政府和管委会,应尽快组织落实。
(三)完善协调机制。市级相关责任部门要加强协调和配合;主城四区、呈贡县政府及高新、经开、度假区管委会要发动辖区街道办事处、居委会共同参与和落实各项节水措施,建立全覆盖的工作网络,上下联动,形成合力,按照本实施意见明确的工作任务,尽快组织实施。
(四)加强工作监督。市政府目督办要加强对本实施意见贯彻落实的监督检查,督促各责任单位按计划开展和完成各项工作,督促各相关单位积极支持和配合各责任单位认真落实各项措施。对工作落实不力的,实行严厉问责。
二○一一年九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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