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和管理若干规定
颁布机构: |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 |
生效状态: |
作废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上海市 |
适用领域: |
生态环境综合管理 |
生效日期: |
2003/01/01 |
颁布日期: |
2002/12/11 |
颁布机构: |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 |
生效状态: |
作废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上海市 |
适用领域: |
生态环境综合管理 |
生效日期: |
2003/01/01 |
颁布日期: |
2002/12/11 |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浦东新区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和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
(浦府[2002]276号)
区政府各委、办、局,外高桥保税区管委会、张江园区办、金桥(南区)管委会,各开发公司,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
现将《浦东新区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和管理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
二○○二年十二月十一日
浦东新区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和管理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浦东新区户外广告设置的规划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上海市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和管理办法》,结合本区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浦东新区行政区域内设置户外广告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
第三条 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应当符合市、区规划要求,合理布局,规范设置。
小陆家嘴地区和世纪大道应当严格控制户外广告设置。
第四条 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建立浦东新区户外广告联席会议制度(以下简称“联席会议”),负责浦东新区户外广告重要事项的决策和重点问题的协调。联席会议由新区领导及工商、规划、市容、财政、法制、建设、公安等相关管理部门的有关负责人组成。
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由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浦东新区分局(以下简称“工商浦东分局”)、浦东新区发展计划局(以下简称“新区计划局”)、浦东新区环境保护和市容卫生管理局(以下简称“新区环保市容局”)共同组成,办公室设在工商浦东分局,负责对浦东新区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管理活动进行指导、协调和监督。
第五条 工商浦东分局、新区计划局和新区环保市容局按照各自职责,对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进行管理。
其他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对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进行管理。
第六条 浦东新区户外广告设施设置阵地规划由联席会议组织相关部门编制,并将户外广告设施设置阵地规划草案提交新区计划局,按规划审批程序批准实施。
新区重要地区和重要道路的户外广告设施设置阵地规划,应征求有关专家和相关部门的意见。
第七条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或变更的申请,按照下列程序规定实行并联审批:
(一)设置或变更户外广告设施的申请人向工商浦东分局提出申请,并按有关规定填写《浦东新区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并联审批申请书》(以下简称《并联审批申请书》),连同相关申请材料一并提交工商浦东分局。
(二)工商浦东分局应当自收到《并联审批申请书》和相关申请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将《浦东新区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并联审批抄告单》(以下简称《并联审批抄告单》)和相关申请材料移送各相关行政审批部门,并将《受理通知书》发给申请人。
在重要道路、重要地区设置的户外广告,应在各相关行政审批部门受理后10个工作日内进行联合会审,联合会审由联席会议办公室组织。
(三)各行政审批部门应当自收到《并联审批抄告单》及相关申请材料后1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逾期未回复的视作批准。
(四)经审核批准设置或变更户外广告设施的,由工商浦东分局发给申请人《并联审批通知书》。申请人凭《并联审批通知书》交纳市容整治费,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零星)和领取《户外广告发布登记证》。
工商浦东分局凭市容整治费交纳凭证在3个工作日内发放《户外广告发布登记证》。
(五)申请或变更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相关行政审批部门不同意的,应在《并联审批通知书》中说明理由和依据,由工商浦东分局通知申请人。
第八条 申请人向工商浦东分局提出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或变更申请,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营业执照;
(二)广告经营许可证;
(三)广告发布合同(意向书);
(四)阵地使用协议(意向书);
(五)阵地所有权人产权证明及附图;
(六)广告效果图或照片(包括广告内容样稿);
(七)1:500或1:2000比例实测地形图(应标示广告设施设置阵地具体位置);
(八)1:500或1:2000比例广告设施设置阵地规划或设施布置平面图(应标示广告设施距离规划控制线、所附建筑物的具体尺寸和距离地面高度,涉及到道路或河道的,应到市规划局和市或区水务局划示道路红线或河道蓝线);
(九)广告设施透视图(效果图);
(十)广告设施外廓尺寸(包括长、宽、高);
(十一)其他有关广告内容的证明材料;
其中第(一)至第(六)项材料一式三份,第(七)至第(十一)项材料各一份。
通过招标、拍卖取得户外广告设施设置阵地使用权的申请人,凭《中标通知书》或《拍卖成交确认书》和相关申请材料,交纳市容整治费和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零星)和《户外广告发布登记证》。
第九条 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应当遵守有关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技术标准。
第十条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阵地使用权采用招标、拍卖方式有偿取得的,应当按照《浦东新区户外广告设施设置阵地使用权招标、拍卖试行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通过招标、拍卖取得的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公共阵地使用费以及向企业征收的市容整治费,全额上交浦东新区财政局,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市容整治和阵地招标、拍卖等日常运作经费。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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