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关于进一步规范取水许可管理工作的通知

颁布机构: 浙江省水利厅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浙江省 适用领域: 节能与资源利用
生效日期: 2010/01/25 颁布日期: 2010/01/25
颁布机构: 浙江省水利厅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浙江省
适用领域: 节能与资源利用
生效日期: 2010/01/25
颁布日期: 2010/01/25
浙江省水利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取水许可管理工作的通知 (浙水政〔2010〕4号) 各市、县(市、区)水利(水电、水务)局:   根据国务院《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460号令,以下简称《条例》)和水利部《取水许可管理办法》(第34号令),为进一步规范取水许可制度,加强取水许可监督管理,促进我省水资源的合理配置和高效利用,推进节水型社会的建设,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审批管理权限   审批管理权限按照《条例》和《浙江省取水许可制度实施细则》执行。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论证不得越权审批。省内界河上的取水或跨行政区域的取水有争议的,由其共同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发放取水许可证。同一申请人申请取用多种水源的,按照审批权限就高原则,由其中最高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审批,根据不同水源,分别发放取水许可证。取水许可权限属流域机构的,应当向省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二、审批主要依据   取水许可总量控制指标和用水定额是审批取水许可的主要依据。在流域、区域取水许可总量控制指标体系未建立前,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取水许可时,应按照水资源综合规划、流域综合规划或相关水资源开发利用配置规划,严格控制许可水量。   凡申请取水的建设项目的取水高于《浙江省用水定额(试行)》中该行业用水定额标准的,或大流量间接冷却用水采用直流式冷却的(海水利用除外)建设项目,一律不得批准取水许可申请。对已批准的取水项目的用水定额高于该行业的用水定额标准的,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督促业主单位采取整改措施,在办理取水许可延续手续前将用水定额降至规定的定额内。   三、取水申请受理与审批   1、申请时限。根据国家建设项目审批制度,实行政府审批制的建设项目,应当在报送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前,办理取水申请审批手续;实行政府核准制的建设项目,应当在报送项目申请报告前,办理取水申请审批手续;实行政府备案制的建设项目,应当在项目备案后取水工程设计前,办理取水申请审批手续;不列入国家基本建设管理程序的项目,应当在取水工程设计前,办理取水申请审批手续。   2、听证和公告。申请取水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具有审批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建设项目取水可能涉及社会公共利益、第三方利益的,审批机关应当在受理取水许可申请之日起7日内向社会公告,第三方对取水申请有异议的,应当在公告后10日内向公告机关提出。公告的地点和方式应当便于利害关系人知晓。省级审批的取水许可申请,由取水口所在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代为公告。第三方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因取水申请引起争议或者诉讼的,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中止取水许可审批程序,在争议解决或者诉讼终止后,恢复审批程序。   3、建设项目取水申请涉及下列情况的,不予批准:   (1)在饮用水水源一、二级保护区内设置直接入河排污口的;   (2)在取水许可总量已经达到取水许可控制总量的地区增加取水量的;   (3)可能对第三者或者社会公共利益产生重大损害的;   (4)在沿海平原地下水禁限采区取用深层承压地下水的(特殊情况除外);   (5)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能够满足用水需要时,建设项目自备取水设施取用地下水的;   (6)河流出境交接断面某污染物水质考核评定为不合格的行政区域范围内,入河排放该污染物的新的大宗取水项目;   (7)属于备案项目,未报送备案的。   4、取水申请有效期。批准的取水申请有效期为3年。取水申请批准后3年内,取水工程或设施未开工建设,或者需由国家审批、核准的建设项目未取得国家审批、核准的,取水许可申请批准文件自行失效。建设项目中取水事项有较大变更的,或者有效期满后,取水工程未开工建设或未通过审批、核准,仍需继续取水,建设单位应当重新进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并重新提出申请。   四、取水工程或设施取水验收和发证   取水工程或设施竣工后,申请人应及时向取水申请审批机关报送取水工程或者设施试运行情况及取水、排水监测资料等相关材料,并填写取水许可验收申请表(另行制订),由审批机关组织验收。验收合格的,核发取水许可证;验收部分不合格的,待提出的整改措施和意见落实后,达到验收合格标准的,再核发取水许可证;验收不合格的,不予核发取水许可证。其中,取用地下水的,凿井过程中下管和成井等主要施工过程应当有水井所在地水行政主管部门人员现场监督,并提出书面监管意见。取水工程或设施取水验收工作详见《浙江省取水工程或者设施验收管理暂行规定》。   取水许可证有效期暂定为5年。   五、取水许可变更和延续   1、取水许可变更。在取水有效期内,取水单位法人代表等标的物变动的,取水人向原审批机关申请,经审批机关批准,办理有关变更手续,核发新的取水许可证。仅变更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名称的,可以在原取水许可证上注明。取水许可证载明的取水量和取水用途、取水水源和地点、退水地点、退水量及退水方式发生重大变化,取水人应当重新进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并重新申请取水。   2、取水许可延续。有效期届满,取水许可证自动失效。若需要延续的,取水人应当在有效期届满45日前向原审批机关提出申请,原审批机关在有效期满前,作出是否延续的决定,并重新核发取水许可证。提出延续取水许可申请时除提交申请请示文件、取水许可申请书、原取水申请批准文件和取水许可证(正、副本)外,还应提交计量装置合格证及运行情况、按规定应安装取水实时监控装置情况、近五年来实际取水量和水资源费缴纳等情况以及有关证明材料。   原审批机关办理取水许可延续时,应认真核定原有审批的许可水量,对取水户取水、用水合理性,计量设施,对工业取水户的用水工艺、节水措施等情况进行全面评估,在此基础上,参照《浙江省用水定额》和近五年实际用水量(无资料的,以缴纳的水资源费反测算),科学合理地核定取水许可水量。对于实际取水量远远低于许可水量(占许可水量80%以下的),要按照规定予以核减;对近五年来生产产品、规模、工艺有明显变化的,根据变化后的实际情况核发取水许可水量。   3、取水许可注销。连续停止取水满2年的,由原取水审批机关注销取水许可证。由于不可抗力或者进行重大技术改造等原因造成停止取水满2年且取水许可证有效期尚未届满的,经原取水审批机关同意,可以保留取水许可证。   六、取水许可统计和存档   审批机关应当将取水许可申请审批、验收、发证、变更和延续等各个阶段的相关材料及时分类归档,并在取水许可审批程序结束后10日内,将取水许可证有关资料录入全省水资源管理信息平台“取水许可管理系统”。   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认真做好对本行政区域内取水许可审批情况的统计工作。每年1月5日和7月5日前,各县将半年来取水许可审批情况统计表报送市水利局,各市于每年1月10日和7月10日前将半年来本市行政区域内取水许可审批情况统计表报送厅水资源水保处(表式见附件)。   七、取水许可监督管理   省水利厅审批的取水建设项目,其取水许可日常监督管理委托取水口所在地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实施。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逐步建立日常监督管理与年度督查相结合的取水许可监督管理制度,年度督查要与取用水计划的下达和执行相结合;日常监督管理要与计量设施安装和运行、取水台帐、取水实时监控、水资源费征收、节水和退水水质管理相结合。要加强对各取用水户,特别是取用水大户、排污大户及禁限采区地下水用户的取水许可监督管理力度。对未经批准擅自取水或擅自建设取水工程(设施)的、严重超计划取水的、不安装计量设施或计量设施运行不正常的、不按规定缴纳水资源费的、退水水质严重超标的,要依法查处并提出限期整改意见。   附件:取水许可审批情况统计表   二○一○年一月二十五日   附件:   市     县(市、区)    年    季度取水许可审批情况统计表 序号 取水许可证或取水审批文号 审批和管理机关 取水单位信息 取水信息 取水地点相关信息 水(火、热、核)电建设项目信息 相关协议以及落实情况 取水许可证号(新发证的) 新发/变更/注销/吊销 取水许可审批文号(已批未发证的) 批准时间(已发证的填发证日期,否则填文件日期) 审批机关 监督管理机关 取水单位名称 法定代表人 行业类别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取水用途 取水水源名称(流域、河流/湖泊/水库) 取水量(万立方米) 最大取水流量(立方米/秒) 水库/电站最小下泄生态流量(立方米/秒) 取水计量设施 取水实时监控安装 取水所在市、县(市、区) 取水所在乡、村(街道) 取水地点经度 取水地点纬度 总装机容量(kw) 年发电量(km.h) 设计年利用小时 第三方协议(会议纪要) 赔偿协议(承诺书) 地表水 浅层   地下水 跨流域引水 合计                                                                                                                                                                                                                                                                                                                                                                                                                                                     注:1、取水信息填写内容参照《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批情况统计表》的填写说明;   2、对已经验收发放新取水许可证的取水单位,应填写其计量设施和取水实时监控安装情况;   3、取水许可审批中有第三者利益关系,签有协议、承诺书或会议纪要的,应填写相关协议内容以及落实情况,另行附纸具体说明。   填表人(签字):       审核人(签字):      填表日期(单位盖章): ------End------
标签: 取水许可
相关法规解读 more+
  •  
相关文档 more+
  •  
登录合规网
解读×
加入清单×
加入 管理清单
系统提示×
很抱歉,系统检测到您的账号下载太过频繁,如继续下载,请输入验证码并点击继续下载
继续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