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原带征土地利用管理办法

颁布机构: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上海市 适用领域: 土壤(地下水)生态环境
生效日期: 2006/11/19 颁布日期: 2006/10/19
颁布机构: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上海市
适用领域: 土壤(地下水)生态环境
生效日期: 2006/11/19
颁布日期: 2006/10/19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浦东新区原带征土地利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浦府[2006]284号) 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功能区域管委会,各直属公司,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   现将《浦东新区原带征土地利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二○○六年十月十九日   浦东新区原带征土地利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完善原带征土地管理制度,根据《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上海市土地储备办法》、《上海市国有土地租赁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原带征土地”是指按照《上海市带征土地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已经实施带征的土地。   第三条 浦东新区土地资源储备中心(以下简称“储备中心”)受浦东新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新区政府”)委托,组织各功能区域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功能区管委会”)对新区范围内原带征土地实施管理。各功能区管委会是本辖区内原带征土地管理的责任主体。   为杜绝土地抛荒,优化市容环境,必须加强原带征土地的日常管理。   原带征土地的日常管理,由各功能区管委会组织本辖区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实施。   第四条 各功能区管委会应当以节约利用土地为核心,组织临时使用原带征土地。   第五条 因实施城市规划需要正式使用原带征土地的,补偿结算工作由新区储备中心负责审核。   第六条 新区房地资源、规划管理、环保市容等相关职能部门,按照法律、法规及各自职能对原带征土地及其利用实施行业管理。 第二章 原带征土地的临时使用   第七条 原带征土地在按规划用途供应土地前,各功能区管委会可以将原带征土地以出租方式组织临时使用。   在临时使用原带征土地期间,承租人不得在原带征土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附着物,不得影响市容环境和妨碍居民日常生活。   第八条 各功能区管委会可以临时利用原带征土地,组织实施标准化临时工棚、临时堆场、临时停车场、临时耕种以及种植临时绿化等项目,并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办理相关手续。   修建其他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附着物的,由承租人按照基本建设管理程序,向相关功能区管委会申办相关手续。   第九条 按本办法临时使用原带征土地的,由各功能区管委会与承租人签订临时使用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并报新区储备中心备案。   第十条 协议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 协议双方名称;   (二) 临时使用地块的座落、四至范围和面积;   (三) 临时使用地块的土地用途;   (四) 临时使用的年限;   (五) 临时使用费及支付方式;   (六) 用于恢复土地原貌的押金;   (七) 协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八) 临时使用地块的交付时间和条件;   (九) 违约责任;   (十) 争议解决方式;   (十一) 协议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临时使用原带征土地的期限不得超过2年。   第十二条 除用于临时耕种外,各功能区管委会应当向承租人收取临时使用费。原带征土地的临时使用费,以上海市土地使用费相应等级的规定为最低标准。   收取的临时使用费应当由各功能区管委会专户存储,专项用于原带征土地的日常管理。   第十三条 承租人应当向出租人交纳用于恢复原带征土地原貌的押金,押金金额为临时使用费总额的30%。   押金在协议签订时一次性支付。   押金在承租人按照协议约定的条件交还原带征土地后全额返还,但不计利息。承租人未按照协议约定的条件交还原带征土地的,押金由出租人没收,并用于恢复原带征土地原貌。   第十四条 承租人应当按照协议约定的土地用途和条件使用。   第十五条 临时使用的原带征土地及地上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附着物不得转让、转租、抵押,或者作为与他人合作、联营的条件。   第十六条 临时使用年限届满时,协议终止。承租人需要继续使用原带征土地的,应在届满前2个月提出续期要求。出租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同意续期。同意续期的,续期年限不得超过1年。   第十七条 协议终止后,承租人不得继续使用原带征土地,并应当恢复土地原貌。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前终止协议:   (一) 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   (二) 为实施城市规划需要使用土地的;   (三) 承租人有违约情况的;   (四) 其他应当终止协议的情况。   第十九条 提前终止协议的,承租人应当在收到出租人发出的停止用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恢复土地原貌。出租人应当退还押金,并按比例退还剩余月份的临时使用费。   第二十条 承租人未按协议约定的日期支付或未付足临时使用费的,由承租人按日加付3‰的违约金;承租人逾期1个月未支付临时使用费的,出租人有权解除协议,并可以请求违约赔偿。   承租人未按照协议约定的土地用途和条件临时利用原带征土地的,或者擅自转让、转租、抵押原带征土地的,或者将原带征土地及地上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附着物作为与他人合作、联营条件的,出租人有权解除协议,并可以请求违约赔偿。   违约赔偿金额为协议载明的临时使用费总额的二至三倍。 第三章 原带征土地按规划使用的补偿结算   第二十一条 为实施城市建设需要按规划用途使用原带征土地的,用地单位必须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办理相关手续,并给予原带征土地单位相应补偿。   原带征土地补偿费用按照原带征土地单位征地实际费用核定,可以适当考虑利息成本,利息按照结算当年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1年期贷款利率计算,计息时间最长不超过3年,并不计复利。   第二十二条 经营性用地由新区储备中心与原带征土地单位签订补偿协议,并实施补偿。   非经营性用地,用地单位可以自行与原带征土地单位签订补偿协议,并实施补偿。补偿协议须报新区储备中心备案。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建设项目规划范围以外已征收的其他土地,参照本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的具体应用问题由浦东新区建设和交通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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