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关于加强浦东新区土地资源集约利用的意见

颁布机构: 上海市浦东新区建设局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上海市 适用领域: 土壤(地下水)生态环境
生效日期: 2005/05/01 颁布日期: 2005/05/01
颁布机构: 上海市浦东新区建设局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上海市
适用领域: 土壤(地下水)生态环境
生效日期: 2005/05/01
颁布日期: 2005/05/01
上海市浦东新区建设局关于加强浦东新区土地资源集约利用的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以下简称《决定》)和国土资源部《关于发布和实施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试行)》(国土资发〔2004〕232号)等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加强浦东新区土地利用管理,坚持科学发展观,切实保护土地资源,优化土地利用结构,全面提高新区土地集约利用水平,促进经济和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结合新区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 总体要求   (一) 以规划管理为龙头,预留发展空间。建设项目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和新区产业发展战略,以实现经济和社会全面、协调、统筹发展。按照“三个集中”的原则,进行科学、合理的规划修编和调整,综合利用土地资源,为浦东新一轮发展预留充分的空间。   (二) 以项目管理为重点,提升产业能级。根据国土资源部和上海市关于工业项目用地标准及相关文件精神,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由新区发展计划局会同新区建设局编制《浦东新区产业用地指南》(以下简称《指南》),细化不同区域、不同产业的用地指标,提高单位面积投资强度、产出率。各开发小区及镇工业小区(工业点)要根据区域产业特色,增加税收、就业、科技含量等附加指标。   (三) 以土地管理为抓手,实现集约利用。根据“盘活存量,合理增量,控制总量,提高质量”的用地原则,综合运用经济、法律、行政等手段,做好建设用地预审、供地、出让和监管工作,切实控制用地规模,提高土地利用效率,保护有限的土地资源。   (四) 以创建机制为突破口,提高行政效率。在加强土地管理的同时,以创建机制为突破口,按照《行政许可法》实施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要求,继续完善建设项目审批“一个平台流转,多个部门会审”的机制,探索建立项目实施的后评估机制、存量土地利用与新增建设用地挂钩的奖惩机制。   二、 基本措施   (一) 严格执行国家供地政策。根据国务院《决定》精神,停止高档别墅类房地产的审批,不得圈占土地搞“花园式工厂”。   (二) 区别情况增设规划参数。对于新批的产业用地,规划部门增设容积率下限,绿化部门增设绿地率上限。   (三) 以标准厂房建设替代零星供地。鼓励建设多层标准厂房,对一般产业项目,原则上不再零星供地,推荐其进入标准厂房。   (四) 严格控制分期实施项目。对新的分期实施项目,严格按照实际需要供应土地;对后期供地,只作保留,不再预批。如确需扩建的项目,将对其用地实施情况进行后评估并经确认后,方可供地。   (五) 实施土地“二次利用”。鼓励企业通过依法转让、租赁或回购、改建等方式,充分利用现有厂房设备。对增资扩建或技术改造项目,鼓励利用现有土地,在规划允许范围内适度调整规划参数,改善布局结构,一般不再扩大用地。如需扩展用地范围的,按新的分期实施项目处理。   对已经出让、划拨且尚不符合法定条件纳入闲置土地处置范围的未开发建设用地,可通过协议收回的方式,按产业发展新要求进行项目调整,或者调剂部分土地给其它项目。同时,鼓励利用零星地,盘活烂尾楼,实现增资不增地,增产少用地。   (六) 批增量,核存量。将土地集约利用程度与农用地转用计划、建设用地预审相结合,对土地利用集约度高的功能区、镇,优先安排下一年度用地计划,优先办理农转用手续;对闲置土地较多的功能区、镇,将酌情核减下一年度用地计划,暂缓办理农转用手续。   (七) 推进宅基地集中置换。按照农民向小城镇集中的要求,合理规划、集约使用土地,改善农民居住条件和农村面貌。积极推进土地开发整理复垦,充分利用各类土地。   (八) 推进土地公开交易。对一级市场六类经营性用地必须实行公开出让,新区各大开发公司的成片出让土地参照执行。鼓励竞争性工业项目逐步进入土地市场公开交易,严禁非法低价出让或转让各类建设用地。   (九) 切实加强批后管理。建设用地应严格按照批准的用途实施,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改变用途。擅自改变用途的,一经发现,将依法从严查处。严格项目竣工验收,产业项目竣工时,应对项目建设规定的规划参数、土地利用情况等进行检查验收。   (十) 依法处置闲置土地。根据《土地管理法》、《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加大日常巡查力度,及时梳理各类闲置土地,实施动态管理。对闲置土地,依法征收土地闲置费,直至依法收回。   三、 鼓励政策   (一) 对属盘活存量工业厂房的项目,在符合立项、规划、用地等要求的情况下,准予办理土地分割、合并及房地产权证。   (二) 对利用原有厂区土地,进行增资扩建或改造的产业项目,凡符合条件的,规划部门可适度考虑提高容积率,绿化部门可适度考虑降低绿地率。在符合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的前提下,对经批准容积率增加建筑面积部分的土地有偿使用费,可给予优惠;属于技改贴息项目的,经新区有关部门认定后,可享受技改贴息政策。   附件: 浦东新区关于加强土地资源集约利用的实施建议(略)   浦东新区建设局 二○○五年五月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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