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关于进一步加强占用新区市政道路文明施工管理的通知

颁布机构: 上海市浦东新区环境保护和市容卫生管理局、上海市浦东新区建设和交通委员会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上海市 适用领域: 生态环境综合管理
生效日期: 2006/08/14 颁布日期: 2006/08/14
颁布机构: 上海市浦东新区环境保护和市容卫生管理局、上海市浦东新区建设和交通委员会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上海市
适用领域: 生态环境综合管理
生效日期: 2006/08/14
颁布日期: 2006/08/14
上海市浦东新区环境保护和市容卫生管理局、上海市浦东新区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占用新区市政道路文明施工管理的通知 (浦环保市容[2006]267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市建交委、市市政局《关于加强占用城市道路施工管理的通知》(沪建研联2005806号)和市市政局《关于加强轨道交通站点建设与市政建设和管理的协调与配合的通知》(沪市政建2006220号)的要求,结合新区实际,为进一步加强对占用新区市政道路文明施工的管理,减少施工对交通的影响,现特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 管理部门分工:   占用市政道路文明施工监管工作分别由新区环保市容局、新区建设和交通委各自负责。浦东新区道路管线监察办公室(以下简称新区道监办)和浦东新区重大工程项目办公室(以下简称新区重大办)分别在新区环保市容局、新区建设和交通委的领导下展开具体工作。   1. 新区重大办负责全封闭或仅通行行人及非机动车的重大及市政建设项目的占用道路施工监管,同时负责各重大及市政建设工程项目封闭围墙内的监管。   2. 新区道监办牵头,新区各城管署、城管办、公路署(以下简称市政管理机构)具体负责通行社会机动车辆的施工围墙以外道路的监管(含封闭围墙),并负责围墙内的扬尘监管。   3. 新区道监办牵头组织各市政管理机构,负责市政道路大中修及公用管线掘路施工项目的文明施工监管。   二、 施工影响区域道路养护要求:   1. 占路施工前,建设单位首先应按规定至市政管理机构办理施工影响区域的道路养护移交手续、掘路执照及占路等手续。   2. 占路施工范围区域内通行社会机动车辆的,建设单位应落实专业养护队伍,并与之签订养护合同进行日常维护。其中管线掘路工程单项长度超过400米且施工期限超过1个月的,参照此款执行。   3. 所签订养护合同应明确养护单位名称、养护工程范围、养护期限及合理的养护金额。   4. 建设单位施工前须向市政管理机构提供养护合同复印件,并将委托单位名称、负责人等信息分别报新区道监办和重大办备案;养护合同执行过程中应接受市政管理机构的监管。   5. 养护标准应重点确保路面平整,不松散,无明显坑塘,排水通畅,泥浆按规定排放,道路、场地、围墙清洁。   6. 建设单位负责督促其所委托养护单位按要求养护。凡经新区道监办、重大办或市政管理机构检查存有养护不到位现象,并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市政管理机构有权另行指定养护作业队伍代为作业,所涉及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三、 施工方案及交通组织方案要求:   1. 对外环线内新建、改扩建竣工后五年内或大修竣工后三年内的市政道路车行道进行大型掘路的,或穿越新区主要道路、交通繁忙交叉口排设管线的,原则上采用非开挖技术,特殊情况除外。   2. 市政、管线掘路应分段实施,及时修复。除特殊情况外,主要道路车行道纵向排管单段长度不超过100米,其它道路不超过200米,并要求同时施工(包括修复工程施工)范围不可超过2个工作面。   3. 新区主要道路车行道横向掘路应单根车道进行;若确需两根车道的,施工应安排至夜间或非工作日,并覆盖钢板或迅速简易修复以及时恢复交通。其它道路应确保基本通行。   4. 轨道交通站点建设占用道路的,其交通组织方案应分阶段编制,一般遵循“占一还一”的原则,确保交通安全畅通。凡主干道站点建设既不能“占一还一”,又不能利用周边道路来维系道路通行能力的,须用盖挖法或逆作法施工。   四、 其他要求:   占用市政道路施工应严格按照掘路执照核定的施工时间进行,并将施工区域严格控制在核定范围内。除沪建研联2005806号文明确的特殊情况外,在补办掘路延期的同时,施工超期则按临时占路处理,并按规定交纳占路费。   特此通知。   浦东新区环境保护和市容卫生管理局 浦东新区建设和交通委员会 二○○六年八月十四日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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