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区内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颁布机构: 西安市人民政府
生效状态: 试行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西安市 适用领域: 生态环境综合管理
生效日期: 2011/12/01 颁布日期: 2011/10/31
颁布机构: 西安市人民政府
生效状态: 试行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西安市
适用领域: 生态环境综合管理
生效日期: 2011/12/01
颁布日期: 2011/10/31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区内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市政办发〔2011〕195号 2011年10月31日)   《西安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区内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第14届16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西安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区内 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为了保护秦岭生态环境,规范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区内投资行为,按照统筹规划,保护优先,科学利用,严格管理的原则,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实行审批制的政府投资项目   项目单位应首先经项目所在地区、县发展和改革行政管理部门初审后向市发展和改革行政管理部门报送项目建议书,依据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分别向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秦岭办)及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节能审查等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项目准入、规划选址、用地预审、环境影响评价和节能审查等相关手续。完成相关手续后,项目单位根据项目论证情况向发展和改革行政管理部门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并附项目准入、规划选址、用地预审、环评审批和节能审查文件。项目单位依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向规划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规划许可手续,向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用地手续。   (一)项目建议书阶段所需资料:   1.项目单位正式申请文件;   2.项目建议书文本。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阶段所需资料:   1.项目单位正式申请文件;   2.项目建议书审批文件;   3.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文本(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单位编制);   4.涉及规划的项目,附《选址意见书》(项目建议书与可行性研究报告合并一道审批的,附城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初审意见);   5.涉及国土资源利用的项目,附用地预审意见;   6.涉及环境保护的项目,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意见;   7.涉及节能评估和审查的项目,附节能评估报告书或节能评估报告表、节能登记表;   8.涉及文物保护的项目,附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的审批意见。   (三)初步设计阶段所需资料:   1.项目单位正式申请文件;   2.项目初步设计文本(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   3.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文件等相关资料。   二、实行核准制的企业投资项目   项目单位分别向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和发展和改革等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规划选址、用地预审、环评、节能审查手续。完成相关手续后,项目单位经项目所在地区、县秦岭办初审后向市秦岭办报送项目申请报告,并附规划选址、用地预审、环评、节能审查等相关文件。   项目经市秦岭办审查后,报市发展和改革行政管理部门核准(属于省级、国家级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由市发展和改革行政管理部门初审后报省发展和改革行政管理部门;外商投资项目,经市秦岭办初审后报市发展和改革行政管理部门核准;外商投资1亿美元以上的项目,由市发展和改革行政管理部门初审后报省发展和改革行政管理部门核准)。   项目单位依据项目核准文件向规划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规划许可手续,向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用地手续。   核准项目所需资料:   (一)企业正式申请文件;   (二)项目申请报告文本(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单位编制);   (三)企业投资项目核准申请表;   (四)涉及城市规划的项目,附城市规划初审意见;   (五)涉及国土资源利用的项目,附用地预审意见;   (六)涉及环境保护的项目,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意见,其中外商投资项目需省级或国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意见书;   (七)涉及文物保护的项目,附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的审批意见;   (八)涉及节能评估和审查的项目,附节能评估报告书或节能评估报告表、节能登记表;   (九)市属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有行政主管部门的,附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十)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十一)涉及外商投资的项目另按有关规定报送资料。   三、实行备案制的企业投资项目   总投资在5亿元以下的项目,项目单位首先经项目所在地区、县秦岭办商同级发展和改革行政管理部门初审后,向市秦岭办办理备案手续;总投资在5亿元以上的项目,项目单位经所在地区、县秦岭办初审后向市秦岭备案,由市秦岭办抄送市发改委。备案后,项目单位分别向规划、国土资源和环境保护等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规划选址、用地和环评等相关手续。   备案项目所需资料:   (一)企业正式申请文件;   (二)企业投资项目备案表;   (三)凡属旅游、娱乐、商业、房地产、工业类的项目,需附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用地预审意见(或国有土地使用证、土地交易确认书);   (四)涉及环境保护的项目,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意见;   (五)涉及节能评估和审查的项目,附节能评估报告书或节能评估报告表、节能登记表;   (六)涉及文物保护的项目,附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的审批意见;   (七)市属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有行政主管部门的,附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企业营业执照和有关行业资质证书复印件。   四、分级负责   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区内的投资项目由市秦岭办牵头实行统一规划、统一管理,各相关职能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做好投资项目的管理工作。   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区内投资项目实行评审制度,由市秦岭办组织各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区内投资项目进行评审。评审后的投资项目按照本办法规定办理审批、核准、备案手续。   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区内投资项目的申报应当经所在地区、县秦岭办初审,提出明确意见,形成正式文件上报。   特别重大的投资项目须报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管理委员会研究后,按照上述规定履行批复手续。   建立备案项目月报制度。市秦岭办在每月5日前将上月备案情况报市发展和改革行政管理部门。根据项目情况,由市发展和改革行政管理部门、市秦岭办统一编码,在网站上进行信息公开。   五、监督管理   各类投资主体要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投资建设程序。   项目开工前,必须履行完各项建设程序,并自觉接受监督。对于以化整为零、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审批、核准或备案文件的项目,项目审批(核准、备案)部门要依法撤销该项目的审批、核准或备案文件,并责令其停止建设。   对违反规划、土地管理、环境保护、施工许可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项目,市秦岭办应督促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建设等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理,责令其停止建设或停止生产,由此造成的损失由项目违法者承担。   对篡改、编造虚假数据和虚报、瞒报、拒报统计资料的,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对存在上述问题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项目单位和个人,除依法处罚外,还应将其相关情况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   市秦岭办要加强对区域内投资项目的全程监管,负责日常性巡查和督察,必要时可协调有关部门联合执法。   六、附则   本办法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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