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上海市高致病性禽流感和口蹄疫等主要动物疫病免疫计划实施方案
        
        
          
            
              
                | 颁布机构: | 上海市农业委员会 |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 适用地区: | 上海市 | 适用领域: | 生态环境综合管理 | 
              
                | 生效日期: | 2012/02/13 | 颁布日期: | 2012/02/13 | 
            
          
         
        
          
            
              
                | 颁布机构: | 上海市农业委员会 | 
              
                | 生效状态: | 在用 |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 适用地区: | 上海市 | 
              
              	| 适用领域: | 生态环境综合管理 | 
              
                | 生效日期: | 2012/02/13 | 
              
              	| 颁布日期: | 2012/02/13 | 
            
          
         
        
上海市农业委员会关于印发《2012年上海市高致病性禽流感和口蹄疫等主要动物疫病免疫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
(沪农委[2012]29号)
各区县农委,光明食品集团:
  为切实做好本市2012年重大动物疫病免疫工作,我委根据农业部《2012年国家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要求,制定了《2012年上海市高致病性禽流感和口蹄疫等主要动物疫病免疫计划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上海市农业委员会
2012年2月13日
  2012年上海市高致病性禽流感和口蹄疫等主要动物疫病免疫计划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2012年对高致病性禽流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口蹄疫、猪瘟等4种国家规定的动物疫病实行强制免疫的总体要求是,群体免疫密度常年维持在90%以上,其中应免畜禽免疫密度要达到100%,免疫抗体合格率全年保持在70%以上。本市在做好国家规定的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工作的同时,要统筹做好狂犬病等其他动物疫病的免疫工作。
  二、职责分工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辖区内动物防疫工作负总责,组织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落实本市高致病性禽流感和口蹄疫等主要动物疫病免疫计划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免疫方案),保证免疫密度。
  各区县农委具体组织实施免疫方案,积极协调财政部门负责落实强制免疫计划执行所需经费,包括疫苗、耗材、人工、免疫效果评价等经费,负责强制免疫动物疫病疫苗的采购、保存、使用监管。
  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是动物防疫的责任主体,应当依法履行强制免疫义务,按照市、区县农委的要求做好免疫工作。
  市和区县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将根据不同时期的免疫情况组织随机抽检,评价疫苗免疫效果。
  三、组织实施
  (一)及时制定实施方案。各区县要按照本市免疫方案的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及时制定免疫方案的实施方案。
  (二)加强免疫技术培训。各区县要在春秋集中免疫工作开展前组织好乡镇及村级防疫员免疫技术培训。免疫时要规范操作,按要求更换注射针头,做好各项消毒工作,防止在免疫操作中人为传播疫病。同时,要加强疫苗的运输和保存管理,保证疫苗质量。
  (三)完善免疫档案。各区县要进一步完善免疫档案的建立工作。对养殖户畜禽存栏、出栏及免疫等情况要有详细记录。特别要做好疫苗种类、生产厂家、生产批号等记录。做到乡镇畜牧兽医站、基层防疫员、养殖场(户)有免疫记录,做到免疫记录与畜禽标识相符。
  (四)加强免疫信息报告。对疫苗采购和免疫情况实行月报制度;在春秋两季集中免疫期间,对免疫进展实行周报告制度;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时对紧急免疫情况实行日报告制度。各区县要明确专人负责免疫信息收集统计工作,及时报告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同时,要及时反馈免疫过程中发现的问题。
  四、监督检查
  (一)切实落实免疫责任制。针对免疫工作,逐个环节研究细化责任,层层落实到人。对因免疫不到位引发动物疫情的,要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对不履行强制免疫职责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追究其责任。
  (二)加强防控经费监管。动物疫病防控经费应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对虚报冒领、挤占挪用的,要严肃处理。各区县要配合财政部门不定期对疫苗等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三)加强免疫效果评价。各级动物预防控制机构要加强对免疫效果的监测,定期组织免疫效果监测与评价工作,对被抽检的养殖场(户)、乡(镇)或村存栏家畜(禽)群体抗体合格率未达到规定要求的,尽快进行补免。
  (四)加强对调运动物免疫监管。各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出具检疫证明时,应严格核查调运畜禽的免疫情况,对调出区县境的种畜禽或其他非屠宰畜禽,在调运前2周进行一次加强免疫,对调运的种蛋和未达首免日龄的仔畜、雏禽,应标明其供体的免疫情况,未加强免疫或免疫情况不明的禁止调运。
  (五)加大督促检查力度。市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定点联系工作组要及时掌握所联系区域的免疫工作进展情况,定期进行督促检查。各区县也要加大督查指导力度,确保免疫工作落实到位。
  附件:
  1、高致病性禽流感免疫计划
  2、口蹄疫免疫计划
  3、高致病性猪蓝耳病免疫计划
  4、猪瘟免疫计划
  5、新城疫免疫计划
  6、狂犬病免疫计划
  7、炭疽、猪流行性乙型脑炎免疫计划
  附件1
  高致病性禽流感免疫计划
  一、要求
  对所有鸡、水禽(鸭、鹅)和人工饲养的鹌鹑、鸽子等禽只进行高致病性禽流感强制免疫。
  二、免疫程序
  规模养殖场、专业养殖户按免疫程序进行免疫,对散养家禽实施春、秋两季集中免疫,每月对新补栏的家禽和免疫抗体监测合格率低于70%的禽群及时补免。
  1、鸡
  (1)种鸡、蛋鸡
  2周龄(14日龄)首免,6周龄(42日龄)二免,开产前三免。
  以后根据免疫抗体检测结果或每隔6个月加强免疫1次。
  (2)商品代肉鸡
  10日龄首免,对饲养周期超过8周的肉鸡,在首免3周后,再加强免疫1次。
  2、鸭
  (1) 种鸭、蛋鸭
  2周龄(14日龄)首免,6周龄(42日龄)二免,开产前三免。
  以后根据免疫抗体检测结果或每隔6个月加强免疫1次。
  (2) 商品肉鸭
  10-14日龄首免,对饲养周期超过8周的肉鸭,在首免3周后,再加强免疫1次。对体型较大品种的肉鸭可适当增加剂量。
  3、鹅
  (1) 种鹅、蛋鹅
  2周龄(14日龄)首免,4周龄(28日龄)二免,开产前三免。
  以后根据免疫抗体检测结果或每隔6个月加强免疫1次。
  (2) 商品肉鹅
  2周龄(14日龄)首免,4周龄(28日龄)二免。
  4、鸽子、鹌鹑等其他禽类
  根据饲养用途,参考鸡的免疫程序进行免疫。
  三、紧急免疫
  发生疫情时,要根据受威胁区家禽免疫抗体监测情况,对受威胁区域的所有家禽进行1次强化免疫;市境地区受到境外疫情威胁时,要对距市境30公里范围内所有家禽进行1次强化免疫。最近1个月内已免疫的家禽可以不强化免疫。
  四、使用疫苗种类
  除水禽外,均使用重组禽流感病毒H5亚型二价灭活疫苗(H5N1,Re-5+Re-4株)。水禽仍使用禽流感灭活疫苗(H5N1,Re-5株)。
  五、免疫方法
  各种疫苗免疫接种方法及剂量按相关产品说明书规定操作。
  六、免疫效果监测
  1、检测方法
  血凝抑制试验(HI)。
  2、免疫效果判定
  家禽免疫灭活疫苗21天后,进行免疫效果监测。禽流感抗体HI抗体效价≥24判定为免疫合格。
  存栏禽群免疫抗体合格率≥70%判定为合格。
  附件2
  口蹄疫免疫计划
  一、要求
  对所有猪进行O型口蹄疫强制免疫,对所有牛、羊、鹿进行O型-亚洲I型口蹄疫强制免疫,对所有牛只进行A型口蹄疫强制免疫。
  二、免疫程序
  所有家畜按免疫程序进行免疫。对新补栏家畜和免疫抗体监测合格率低于70%畜群及时补免。
  1、猪
  (1) 种公猪
  一年免疫2次,每隔6个月免疫1次。
  (2) 生产母猪
  分娩前1个半月免疫,一年至少免疫2次。
  (3) 商品肉猪
  60-70日龄首免,85-95日龄二免,115-125日龄三免。首免、二免、三免之间不超过30天,饲养期超过8个月的,必要时加强免疫1次。
  (4) 后备种猪
  仔猪参照商品肉猪3次免疫后,每隔6个月免疫1次。
  (5) 外购生猪
  购进生猪7天内免疫,间隔3周加强免疫1次,以后按免疫程序进行免疫。
  规模化养猪场、专业养殖户可参照以上免疫程序,也可根据本场实际调整免疫程序,但必须在区县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指导下进行,同时,将调整后的免疫方案报所在区县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备案。
  2、牛
  (1) 成年牛(6月龄以上)
  一年免疫3次(每年的2、6、10月各1次)。
  (2) 犊牛
  90日龄进行首免,110日龄进行二免,以后按成年牛免疫程序进行免疫。
  3、羊
  (1) 成年羊
  一年免疫2次(每年的3、9月各1次)。
  (2) 羔羊
  2-3月龄进行首免,30天后加强免疫1次,以后按成年羊免疫程序进行免疫。
  三、紧急免疫
  发生疫情时,要对疫区、受威胁区域的所有猪、牛、羊等家畜进行1次强化免疫。市境地区受到境外疫情威胁时,要对距市境30公里范围内所有家畜进行1次强化免疫。最近1个月内免疫的家畜可以不强化免疫。
  四、使用疫苗种类
  牛:使用O型-亚洲I型口蹄疫二价灭活疫苗和A型口蹄疫灭活疫苗。
  羊、鹿:使用O型-亚洲I型口蹄疫二价灭活疫苗。
  猪:使用口蹄疫O型灭活疫苗、口蹄疫O型合成肽疫苗(双抗原)。
  五、免疫方法
  各种疫苗免疫接种方法及剂量按相关产品说明书规定操作。
  六、免疫效果监测
  猪免疫28天后,其他家畜免疫21天后,进行免疫效果监测。
  1、检测方法
  亚洲I型口蹄疫和A型口蹄疫:液相阻断ELISA。
  O型口蹄疫:灭活疫苗采用正向间接血凝抑制试验(IHA)、单抗ELISA、液相阻断ELISA,合成肽疫苗采用VP1结构蛋白ELISA。
  2、免疫效果判定
  IHA试验:牛、羊免疫后21天抗体效价分别达到≥28判为免疫合格;猪免疫后28天抗体效价达到≥27判定为免疫合格。
  液相阻断ELISA:以家畜免疫后21天抗体效价≥26判定为免疫合格;单抗ELISA:以家畜免疫后21天抗体阳性判定为免疫合格。
  VP1结构蛋白ELISA:抗体效价≥25判定为免疫合格。
  存栏家畜免疫抗体合格率≥70%判定为合格。
  附件3
  高致病性猪蓝耳病免疫计划
  一、要求
  对所有猪进行高致病性猪蓝耳病强制免疫。
  二、免疫程序
  1、种公猪
  70日龄前免疫程序同商品肉猪,以后每隔4-6个月加强免疫1次。
  2、生产母猪
  150日龄前免疫程序同商品肉猪,以后每次配种前加强免疫1次。
  3、商品肉猪
  仔猪断奶后初免,4个月后加强免疫1次。
  新引进种猪和外购生猪及时补免。
  三、紧急免疫
  发生疫情时,对疫区、受威胁区域的所有健康猪使用活疫苗进行1次强化免疫。最近1个月内已免疫的猪可以不进行强化免疫。
  四、使用疫苗种类
  高致病性猪蓝耳病活疫苗
  五、免疫方法
  接种方法和剂量按产品说明书规定操作。
  六、免疫效果监测
  活疫苗免疫28天后,进行免疫效果监测。高致病性猪蓝耳病ELISA抗体IRPC值>20判为合格。存栏猪免疫抗体合格率≥70%判定为合格。
  附件4
  猪瘟免疫计划
  一、要求
  对所有猪进行猪瘟强制免疫。
  二、免疫程序
  所有生猪按免疫程序进行免疫,对新补栏生猪和免疫抗体监测合格率低于70%的猪群及时补免。
  1、种公猪
  一年免疫2次,每隔6个月免疫1次。
  2、生产母猪
  配种前半个月免疫,一年至少免疫2次。
  3、商品肉猪
  25-30日龄首免,55-60日龄二免,首免与二免之间不超过30天。
  4、后备种猪
  仔猪参照商品肉猪二次免疫后,每隔6个月免疫1次。
  新引进种猪和外购生猪及时补免。
  规模化养猪场、专业养殖户可参照以上免疫程序,也可根据本场实际修改免疫程序,但必须在区县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指导下进行,将调整后的免疫方案报所在区县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备案。
  三、紧急免疫
  发生疫情时,要对疫区、受威胁区域的所有猪进行1次强化免疫。最近1个月内免疫的猪可以不进行强化免疫。
  四、使用疫苗种类
  政府招标专用猪瘟活疫苗。
  五、免疫方法
  接种方法和剂量按产品说明书规定操作。
  六、免疫效果监测
  免疫21天后,进行免疫效果监测。
  猪瘟抗体阻断ELISA检测试验抗体阳性判定为免疫合格,猪瘟抗体间接ELISA检测试验抗体阳性判定为合格,猪瘟正向间接血凝抑制试验(IHA)抗体效价≥26判定为免疫合格。
  存栏生猪免疫抗体合格率≥70%判定为合格。
  附件5
  新城疫免疫计划
  一、要求
  对所有鸡实施新城疫全面免疫。
  二、免疫程序
  规模养殖场、专业养殖户按免疫程序进行免疫,对散养家禽实施春、秋两季集中免疫。每月对新补栏的家禽和免疫抗体监测合格率低于70%的群禽要及时补免。
  1、种鸡、蛋鸡
  首免:7-14日龄弱毒苗滴鼻点眼,同时用油乳剂疫苗免疫;
  二免:60日龄弱毒苗气雾或饮水免疫,同时用油乳剂苗免疫;
  三免:120日龄油乳剂苗免疫;
  以后根据免疫抗体检测情况进行疫苗免疫。
  2、商品肉鸡
  7-10日龄弱毒苗滴鼻点眼,同时用油乳剂疫苗免疫;25日龄弱毒苗加强免疫一次。
  各规模养鸡场结合本场实际情况,定期进行新城疫免疫抗体检测,根据检测结果适时调整免疫程序。
  三、紧急免疫
  发生疫情时,要对受威胁区域的所有家禽进行1次强化免疫。最近1个月内已免疫的家禽可以不强化免疫。
  四、免疫效果监测
  新城疫抗体血凝抑制试验(HI)抗体效价≥25判定为免疫合格。
  存栏家畜、家禽免疫抗体合格率≥70%判定为合格。
  附件6
  狂犬病免疫方案
  一、要求
  对所有犬进行狂犬病强制免疫。
  二、免疫程序
  幼犬3月龄时进行首次免疫,以后每年进行1次免疫。
  三、紧急免疫
  发生疫情时,要对疫区、受威胁区域的所有犬进行1次强化免疫。
  四、免疫方法
  免疫接种方法和剂量按疫苗产品说明书规范操作。
  附件7
  炭疽、猪流行性乙型脑炎免疫计划
  一、免疫要求和程序
  春季对牛集中进行1次炭疽免疫,及时做好补免工作。
  在流行季节前1-2个月,做好种猪流行性乙型脑炎的免疫工作。种猪配种前1个月进行猪流行性乙型脑炎免疫,一年至少免疫2次。
  二、紧急免疫
  发生疫情时,要对疫区、受威胁区域的所有易感家畜进行1次强化免疫。
  三、免疫方法
  具体免疫方法和剂量按相关产品说明书规定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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