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淘汰落后产能工作考核实施方案

颁布机构: 山西省人民政府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山西省 适用领域: 节能与资源利用
生效日期: 2012/02/08 颁布日期: 2012/02/08
颁布机构: 山西省人民政府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山西省
适用领域: 节能与资源利用
生效日期: 2012/02/08
颁布日期: 2012/02/08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淘汰落后产能工作考核实施方案的通知 (晋政办发〔2012〕6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   《山西省淘汰落后产能工作考核实施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二年二月八日 山西省淘汰落后产能工作考核实施方案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7号)和淘汰落后产能工作部际协调小组《关于印发淘汰落后产能工作考核实施方案的通知》(工信部联产业〔2011〕46号)要求,为切实做好我省淘汰落后产能检查考核工作,特制订本方案。   一、总体思路   要从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的高度,充分认识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重要意义,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文件要求,落实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企业的责任;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综合运用法律、经济、技术及行政手段,推进淘汰落后产能工作;按照落实目标责任、健全组织机构、完善政策措施、强化监管考核的总体要求,建立健全淘汰落后产能标准界定、政策配套、责任考核、绩效评价、奖惩结合等长效机制,确保淘汰落后产能目标任务顺利完成。   二、考核对象、内容及方法   (一)考核对象:各市人民政府。   (二)考核内容:主要包括淘汰落后产能目标任务完成和政策措施落实等情况。   (三)考核方法:采用量化办法,设置淘汰落后产能年度目标任务完成指标和政策措施落实指标,满分100分。其中,淘汰落后产能年度目标任务完成指标为否决性指标,满分为60分;政策措施配套落实指标,满分为40分。各地出台范围更宽、标准更高的淘汰落后产能目标任务并实施完成的,给予10分的奖励加分。   (四)考核结果: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完成和未完成四个等级。其中:100分及以上为优秀,80-99分为良好,60-79分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   三、工作程序   (一)每年1月底前,各市人民政府按照国家及我省产业政策有关规定,研究确定本市本年度重点行业淘汰落后产能目标任务及计划淘汰落后产能企业名单,并报省经信委、省财政厅。   (二)2月15日前,各市人民政府按照本市上报的本年度淘汰落后产能目标任务企业名单,研究确定本年度淘汰落后产能中央财政奖励资金和省级补偿资金申报企业名单,并报省财政厅、省经信委。   (三)4月15日前,省淘汰落后产能工作领导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省领导组办公室)将国家下达我省的淘汰落后产能年度目标任务分解下达到各市人民政府。   (四)4月底前,各市人民政府将省下达的目标任务分解到县(市、区),落实到具体企业及设备,并在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和当地主流媒体上公告相关企业及设备名单。   (五)11月底前,各市人民政府须完成以下几项工作:   1.确保本市本年度淘汰落后产能目标任务企业名单中的主体设备及附属生产设备全部拆除废毁(电力行业拆除标准按照国家能源局相关要求执行),使其不能恢复生产。   2.组织完成对本市所有淘汰落后产能企业的现场核查,出具书面验收意见,并报送省领导组办公室。   3.在市级人民政府网站和当地主流媒体上向社会公告本市已完成淘汰落后产能任务的企业名单。   (六)12月底前,各市人民政府在组织现场验收的基础上,将本年度中央财政奖励资金和省级补偿资金拨付到具体企业。同时,省领导组办公室组织完成现场验收,并向社会公告各市已完成淘汰落后产能任务企业名单。   (七)次年1月10日前,各市人民政府将上一年度本市淘汰落后产能目标任务完成情况、中央奖励资金及省级补偿资金安排使用情况、未按规定淘汰及未安排相关资金的项目情况报省财政厅、省经信委。   (八)次年2月底前,省淘汰落后产能领导组各成员单位组成考核工作组,通过现场核查和重点抽查等方式,对各市人民政府淘汰落后产能上一年度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检查考核,并将考核结果报省人民政府。   (九)考核结果经省人民政府审定同意后,由省领导组办公室向社会公告。   四、奖惩措施   (一)对考核等级为良好以上的市,予以通报表彰,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委、省财政厅、省国土厅、省环保厅等部门在投资项目审批、核准、备案、财政专项资金安排和土地开发利用等方面予以倾斜。   (二)对按要求完成淘汰落后产能目标任务的企业,相关部门对企业技术改造、新建项目、土地开发利用、资产处置、财政专项资金等方面优先予以支持。   (三)对未按工作程序要求完成淘汰落后产能目标任务及相关工作的市,被考核市人民政府须在考核结果公告后一个月内整改到位,并向省领导组办公室书面提交整改报告。整改措施落实到位前,省相关部门严格控制该地区的国家和省投资项目,暂停对该地区项目的环评、审批、核准和备案,暂停向该市拨付下一年度淘汰落后产能中央奖励资金及省级补偿资金。   (四)对未按要求淘汰落后产能的企业,环保部门要暂停该企业新增主要污染物排放建设项目的环评审批并依法限期吊销排污许可证;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暂停提供任何形式的新增授信支持并采取措施依法保护金融债权安全;投资管理部门不予审批、核准和备案新的投资项目;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不予批准新增用地;相关管理部门和监督机构不予办理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已颁发的要依法撤回。对未按规定淘汰落后产能、被地方政府责令关闭或撤销的企业,当地政府要及时通告工商部门,依法吊销工商营业执照,必要时由当地政府或授权部门对有关企业作出停电决定,电力监管部门监督供电企业依法停止对有关企业供电。   (五)对将本地区已经淘汰的落后产能作为本年度计划淘汰任务上报,或虚报落后产能数量,以及未将应淘汰的落后产能列入淘汰计划的,均视为瞒报、谎报行为。对存在瞒报、谎报行为,以及未完成淘汰落后产能年度目标任务且未按期整改到位的市实行问责制,由监察机关依法依纪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附件:1.各市人民政府淘汰落后产能工作考核表(略)   2.××市××年度计划淘汰落后产能及企业和设备名单(公告格式)(略)   3.企业淘汰落后产能验收意见表(略)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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