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工程岩土勘察施工监理工作的通知

颁布机构: 天津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天津市 适用领域: 节能与资源利用
生效日期: 2012/03/15 颁布日期: 2012/02/22
颁布机构: 天津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天津市
适用领域: 节能与资源利用
生效日期: 2012/03/15
颁布日期: 2012/02/22
天津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工程岩土勘察施工监理工作的通知 (建筑〔2012〕135号) 滨海新区建交局、各区县建委、各有关单位:   为了提高我市工程岩土勘察质量,经研究决定,在全市部分建设项目实施工程岩土勘察施工监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基坑深度在-14米(含14米)以下的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含地铁)项目必须实行工程岩土勘察施工监理。   二、进行工程岩土勘察作业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我市有关法律法规组织工程项目监理招标,中标监理企业应对包括工程岩土勘察施工在内的工程建设全过程实施监理。   三、监理企业应当依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制定勘察施工阶段监理实施细则,监督勘查企业严格按照勘察作业方案执行,重点对勘探点数量、钻孔深度、土样采集保存、取样孔数量、勘察进尺速度、水压试验、堵孔等关键环节实施旁站监理。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应当对勘察作业方案的实施情况确认,对勘察阶段各关键环节验收并签字,对勘察报告的工作量予以见证。未经见证或见证不合格的勘察报告,不得作为工程设计的依据。   四、工程岩土勘察施工监理企业应当具备相应的工程监理资格;项目监理工程师应当通过相关培训并取得工程岩土勘察施工监理培训合格证书后方可承担工程岩土勘察施工监理任务。   五、市、区县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加强工程巡查监督,对不按本通知委托岩土勘察施工监理、监理不到位以及岩土勘察施工过程中的违规行为,根据有关规定依法进行严肃查处。   六、本通知自2012年3月15日起执行。   特此通知   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二日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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