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颁布机构: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
生效状态: 作废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上海市 适用领域: 化学品安全
生效日期: 2001/12/01 颁布日期: 2001/11/26
颁布机构: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
生效状态: 作废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上海市
适用领域: 化学品安全
生效日期: 2001/12/01
颁布日期: 2001/11/26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浦东新区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 区政府各委、办、局、外高桥保税区管委会,各开发公司,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   现将《浦东新区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 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浦东新区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了加强对化学危险物品生产的安全管理,防范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和国家、集体财产的安全,依据《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条例》、《上海市化学危险物品生产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建设项目(工程)劳动安全卫生监察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浦东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定义)   本办法所称的化学危险物品,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13690-92《常用危险化学物品的分类及标志》中所列的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有毒品和腐蚀品七大类物品。   第三条 (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浦东新区行政区域内化学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及其安全监督管理活动。   第四条 (管理部门及其职责)   浦东新区经济贸易局(以下简称“新区经贸局”)是安全生产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协调化学危险物品生产、储存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依法负责化学危险物品生产、储存的消防监督管理。   浦东新区社会发展局依法负责化学危险物品生产、储存的职业卫生监督管理。   浦东新区环境保护和市容卫生管理局依法负责化学危险物品生产、储存的环境保护监督管理。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浦东新区分局依法负责化学危险物品生产、储存企业(以下统称“化学危险物品企业”)的注册登记。   上海市浦东新区质量技术监督局依法负责化学危险物品企业“锅、容、管、特”设备的安全监督管理。   浦东新区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规定。   第五条 (街道办事处、镇政府职责)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在浦东新区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对本区域内化学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进行安全监督管理。   第六条 (企业的安全职责)   化学危险物品企业的主要经营负责人应当对本企业的安全负责。   第七条 (企业选址)   严格控制在外环线以内和国际机场、区级旅游观光景点、三星级以上宾馆、饮用水取水口、重要交通干线、市和区级医院及学校、重要电力设施所在地、居民居住密集地区(5000户居民以上)1公里范围内新建化学危险物品企业。其他地域内新建化学危险物品企业应当符合城市规划要求,并按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已有的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化学危险物品企业,应当制订限期转产或搬迁计划,并报新区经贸局备案。   第八条 (企业生产目录)   在浦东新区地域内禁止生产上海市人民政府公布的《禁止和限制生产的化学危险物品目录》中所列的化学危险物品。   第九条 (基建项目审批)   新建、改建、扩建化学危险物品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国家、上海市和浦东新区有关基本建设程序进行审批。企业应当向新区经贸局提交下列文件:   (一)设计说明书(包括工艺、厂区布置、周围建筑情况、厂区周围1000米范围内的居民情况等);   (二)原料、中间产品和最终产品的理化性能;   (三)对储存、运输、包装的技术评价;   (四)工业卫生、安全和环境影响评价;   (五)处理灾害性事故的应急预案。   第十条 (安全设施)   化学危险物品企业应当根据化学危险物品的种类、性能,设置相应的通风、防火、防爆、防毒、监测、报警、降温、防潮、避雷、防静电、隔离操作等安全设施。   化学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装置应当密闭,并设有必要的防爆、泄压设施。   化学危险物品企业应当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和配备安全防护用具。   在化学危险物品生产、储存区域内,应当设置醒目的安全标志。   第十一条 (安全管理制度)   化学危险物品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责任制,制定安全操作规程。作业场所应当符合国家职业卫生、安全生产及防火安全的规定和标准。   化学危险物品企业应当建立安全监控机制,定时检查、定期分析,全面了解和掌握企业安全状况,并将检查、分析情况报告有关部门,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二条 (安全机构和安全员)   化学危险物品生产企业应当根据需要设立安全管理工作机构,并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安全员。安全员应当接受有关部门的安全知识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十三条 (职工安全教育)   化学危险物品企业应当对职工进行安全知识教育,并向从事化学危险物品作业的职工提供有关化学危险物品的特性、有害成份、安全标签和安全技术说明,以及在作业过程中可能导致危害安全与健康的书面材料。   从事化学危险物品作业的职工,应当接受企业或有关部门组织的安全技术培训,熟练掌握本岗位的操作方法,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独立操作。   第十四条 (行业协会)   浦东新区安全生产协会应当为化学危险物品企业提供安全生产的技术指导和咨询服务。   第十五条 (社会监督)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的违法行为,可以向浦东新区人民政府、新区经贸局、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或其他有关部门举报。对有重大贡献的举报者,由新区经贸局给予奖励。   第十六条 (法律责任)   化学危险物品企业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新区经贸局可以提请市或新区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浦东新区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对其中前三项规定的情形,根据有关规定,由市或新区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浦东新区人民政府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一)没有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和安全防护用具;   (二)没有必要的通风、防火、防爆、防毒、防泄漏等安全设施,或者安全设施存在严重缺陷的;   (三)生产装置没有密闭或者没有防爆、泄压设施,或者设施存在严重缺陷的;   (四)安全管理混乱,没有必要的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不完善的;   (五)没有专门的灾害处理应急预案的;   (六)根据周围环境不宜从事化学危险物品生产的。   第十七条 (法律责任)   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规定的,由新区经贸局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以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八条 (法律责任)   对未经核准登记注册擅自开业,或者超出核准的经营范围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以及不按规定报送企业年度检验报告、办理年检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依法给予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的处罚。   化学危险物品企业未经消防部门审批或认可擅自作业的,消防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其他违反化学危险物品有关法律、法规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查处。   第十九条 (法律责任)   对违反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监督管理有关规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企业主要经营负责人的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应用解释)   本规定的具体应用问题,由新区经贸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施行日期)   本规定自2001年12月1日起施行。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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