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人民政府与武汉市人民政府签订2012年度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责任分解方案
颁布机构: |
武汉市人民政府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武汉市 |
适用领域: |
职业健康安全综合管理 |
生效日期: |
2012/02/18 |
颁布日期: |
2012/02/18 |
颁布机构: |
武汉市人民政府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武汉市 |
适用领域: |
职业健康安全综合管理 |
生效日期: |
2012/02/18 |
颁布日期: |
2012/02/18 |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人民政府与武汉市人民政府签订2012年度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责任分解方案的通知
(武政办〔2012〕22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湖北省人民政府与武汉市人民政府签订2012年度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责任分解方案》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高度重视,强化责任。《目标责任书》工作任务涉及多个部门,责任分解列在首位的部门为该项工作的牵头部门,牵头部门要主动谋划,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调,提出落实重点工作的实施步骤和具体要求;各相关部门要积极参与,密切协作,形成工作合力,确保重点工作的落实和目标任务的完成。
二、狠抓落实,强化督办。各责任单位要及时将责任目标完成情况报市人民政府督查室和市安委会办公室,市人民政府督查室和安委会办公室要加强对责任目标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
各区人民政府要参照此《方案》,层层分解目标任务,切实将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二0一二年二月十八日
湖北省人民政府与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2012
年度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责任分解方案
为全面贯彻国家、省有关安全生产工作要求,切实落实《湖北省人民政府与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2012年度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以下简称《目标责任书》)各项工作任务,强化各级领导的安全生产责任和政府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管责任,促进全市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现就《目标责任书》确定的工作任务进行如下责任分解:
一、事故控制目标
各类事故死亡人数控制在省人民政府下达的指标以内。遏制较大事故,杜绝重特大事故,努力实现本地区安全生产形势的持续稳定好转。(市安监局,市政府其他各部门)
二、工作目标
(一)强化政府安全生产监管责任
1.将安全生产纳入年度综合评价考核体系,加大各级领导干部政绩业绩考核中安全生产的权重和考核力度,实行“一票否决”。把安全生产工作纳入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党风廉政建设、社会管理综合治理体系之中。(市考评办,市文明办、市监察局、市综治办、市安监局、市公安消防局、市交通运输委、市城乡建设委、市质监局,市政府其他各有关部门)
2.政府主要负责人担任安委会主任,政府副职负责人均担任副主任。政府常务会专题研究安全生产工作不少于2次,领导定期带队调研、督促检查安全生产工作。(市安监局)
(二)加强安全监管机构队伍建设
市、区安监部门建立安全生产执法支(大)队,设置职业卫生监管内设机构,并配备必要的编制和人员。完成市和重点区应急救援机构建设任务,落实编制和人员。街(乡、镇)确定机构并配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人口规模较大、安全监管任务较重的要适当增配。(市编办,市安监局)
(三)加大安全生产投入
1.武汉市政府是本地安全生产监管投入的责任主体,应当加大财政资金投入力度,确保安全监测监管能力建设配套资金的落实。建立安全生产专项资金,保障各级安全监管机构必要的工作经费。为街(乡、镇)安全机构解决必要的工作经费和装备,人口规模较大、安全监管任务较重的要适当增加。(市财政局,市安监局)
2.采取以奖代补的方式,对重大隐患治理效果好的地方给予奖励。(市财政局,市安监局)
3.将各级政府领导和相关部门负责人安全生产学习培训经费列入各级财政预算。(市财政局,市安监局)
4.安监部门执法人员实行统一着装管理。(市安监局,市财政局)
5.在工伤保险费中按照一定比例提取生产安全事故预防经费。(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安监局)
6.在矿山、危化品等高危行业全面推行安全生产责任险。(市安监局,市交通运输委、市城乡建设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公安消防局)
(四)组织开展隐患排查治理
1.督促企业建立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实现企业隐患月查月改月报。(市安监局,市公安局、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市公安消防局、市交通运输委、市城乡建设委、市城管局、市质监局、市教育局,市政府其他各部门)
2.落实重大隐患分级挂牌督办及公告制度,按期整改省级挂牌督办的重大隐患。对重大危险源实施实时监控。(市安监局,市公安消防局、市公安局、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市交通运输委、市城乡建设委、市城管局、市质监局、市教育局,市政府其他各部门)
(五)严格安全生产准入条件
1.落实高危行业建设项目审批安全许可前置制度,对未通过安全评估的不予立项,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依法取缔。(市发展改革委,市安监局、市公安消防局、市交通运输委、市城乡建设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工商局、市城管局、市质监局、市教育局,市政府其他各部门)
2.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开展职业病危害预评价。严格执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和职业危害防护设施“三同时”制度。(市安监局,市发展改革委)
(六)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
强化区、街(乡、镇)“打非治违”责任,组织开展联合执法。对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切实落实停产整顿、关闭取缔、严格问责的惩治措施。特别是对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的矿山、化工等高危行业,不准供应火工品、电力等。(市安监局,市公安局、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市公安消防局、市交通运输委、市城乡建设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工商局、市城管局、市质监局,市政府其他各部门)
(七)强化消防安全
把消防规划纳入当地城乡规划,切实加强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大力实施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深入治理人员密集场所、“三合一”、“多合一”场所火灾隐患,政府挂牌督办的重大火灾隐患全部销案。(市公安局,市公安消防局,市政府其他各部门)
(八)加大交通运输安全综合治理力度
1.严禁非法改装车辆从事旅客运输。加强道路客运安全管理,禁止客运车辆(含旅游客车)挂靠营运。(市交通运输委,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市旅游局,市政府其他各部门)
2.强化农村和山区交通的安全监管。(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市政府其他各部门)
3.严厉整治超载、超限、超速、酒后驾驶等违法行为。(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市政府其他各部门)
4.强化校车安全监管。(市教育局,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市交通运输委)
5.严禁非法改装船只从事旅客运输。强化水上交通的安全监管。(市交通运输委,市工商局,市政府其他各部门)
(九)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
1.广泛深入宣传《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国发〔2011〕40号)和《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全省安全生产基层基础工作的意见》(鄂政发〔2011〕81号)精神。扎实开展“安全生产月”、职业病防治宣传周、“安康杯”竞赛等宣教活动。大力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修正案》等法律、法规。(市安监局,市公安局、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市公安消防局、市交通运输委、市城乡建设委、市城管局、市质监局、市总工会,市政府其他各部门)
2.在本行政学院、各区行政学院开设安全生产知识教学课程。(市行政学院,市安监局)
3.开展安全文化示范企业、安全文化主题公园、主题街道和安全社区创建活动。(市安监局,市园林局、市民政局、市公安消防局,市政府其他各部门)
4.加强各级政府领导和相关部门负责人安全生产学习培训。(市安监局,市政府其他各部门)
5.推进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安全资格培训,确保100%持证上岗。实施企业全员安全培训工程,突出抓好新工人、转岗工人、农民工安全培训。(市安监局,市政府其他各部门)
(十)加强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建设
1.落实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专项规划。(市安监局,市公安局、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市公安消防局、市交通运输委、市城乡建设委、市城管局、市质监局、市教育局、市卫生局、市环保局、市气象局,市政府其他各部门)
2.加强应急救援骨干队伍建设,建立应急救援基地。市政府至少开展1次安全生产应急救援综合演练。(市安监局,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市公安消防局、市交通运输委、市城乡建设委、市城管局、市质监局、市教育局、市卫生局、市环保局、市气象局,市政府其他各部门)
(十一)严格事故报告、调查及责任追究
1.事故按期结案率达100%,事故分级备案率达100%,事故责任追究到位率达100%。(市安监局,市公安局、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市公安消防局、市交通运输委、市质监局)
2.落实事故查处挂牌督办和公告制度,认真执行事故“说清楚”及约谈制度。(市安监局,市公安局、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市公安消防局、市交通运输委、市质监局)
(十二)其他工作
完成省人民政府、省安委会布置的其他重点工作。(市安监局,市政府各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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